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我市用人單位未參保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有關遺留問題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我市用人單位未參保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有關遺留問題的通知是一項由重慶市人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簡介

渝辦發〔2011〕272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解決我市用人單位未參保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養老保障

有關遺留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切實解決我市用人單位未參保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有關遺留問題,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107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主要內容

一、適用範圍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超過規定退休年齡人員(以下簡稱超齡人員),本人自願完清一次性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口;

(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三)曾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係;

(四)2011年6月30日(含)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且未按月領取退休待遇。

二、繳費標準和繳費年限

超齡人員辦理完參保登記手續後,一次性往前繳納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繳費基數為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為20%,繳費金額按照《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人社發〔2009〕21號)規定計算。對年滿60周歲以上的超齡人員,按其與60周歲相比,每多1歲按1800元減繳養老保險費,但減繳年限不超過15年。

超齡人員按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參保地社會保險局按規定為其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並進行管理。

三、待遇計發

(一)超齡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參保地社會保險局按1996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執行參保以後年度我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對符合享受我市高齡增發養老金政策的,按規定計發高齡養老金。

(二)對超齡人員在我市實行個人繳費前有符合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不含折算工齡,以下簡稱連續工齡,下同)的,參保地社會保險局在按前款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其連續工齡的長短計發視同繳費年限養老金。視同繳費年限養老金按以下公式計算:

視同繳費年限養老金=18元/年×連續工齡(計算到月)。

(三)超齡人員在2012年內申報參保並完清一次性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從2011年7月1日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在2013年1月1日以後申報參保並完清繳費的,從其完清繳費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四)超齡人員在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參保地社會保險局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養老金,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

四、相關政策銜接

(一)關於已享受養老待遇人員的處理。

1.2011年6月30日(含)前,已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對曾在我市城鎮用人單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有關養老保險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府發〔2008〕25號)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月享受養老待遇的超齡人員(不含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繼續按原辦法和標準享受養老待遇,其參保時一次性繳納的統籌基金,按15年計算繳費年限。其中,對在我市實行個人繳費前有符合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人員,按本通知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計算視同繳費年限養老金,並從2011年7月1日起與原已享受養老待遇合併按月發放。

2.已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和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檔案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月享受養老待遇的超齡人員(不含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養老金和本通知下發前已死亡的人員),繼續按原辦法和標準享受養老待遇,其參保時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及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足5年的,可參照本通知及我市有關繳費年限規定認定繳費年限,具體辦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另行制定。

3.已按《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09〕85號)規定,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並領取養老待遇的城鎮戶籍人員中,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可自願選擇按本通知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其按規定完清繳費後,由參保地社會保險局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其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暫時予以封存。

(二)關於已享受生活補貼人員的處理。

已按《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對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人員實施生活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5〕121號)規定按月享受生活補貼的人員,可按本通知申請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其按規定完清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後,由參保地社會保險局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其按渝府發〔2005〕121號檔案規定按月享受的生活補貼,從其享受基本養老金之月起停止執行。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明確目標責任,加大工作力度,成立由人力社保、財政、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監察、信訪、檔案、公安等部門組成的審核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工作小組),抽調專人負責本通知的貫徹落實工作,並具體負責對超齡人員參保資格、連續工齡等進行集中審核確認。各地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集中時間、人力和物力,深入細緻地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對於靠弄虛作假獲取參保資格或享受養老待遇的行為,要按照《重慶市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處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31號)依法查處。各地各部門在執行中遇到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二)超齡人員憑有關資料到其最後一個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的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無主管部門的到所在地經濟信息委、商委或中小企業局等)申報,經單位主管部門初審合格的,提交審核工作小組進行集中審核確認,並對審核結果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後,由單位主管部門憑有關資料,到當地社會保險局辦理參保登記等手續。

(三)連續工齡應依據本人的原始檔案資料、有權機關招錄用手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連續工齡政策及我市城鎮企業職工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辦法認定。

(四)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解決超齡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問題,關係到職工、民眾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情況複雜,政策性強,時間緊迫。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加強領導、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把好事辦好、實事做實,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主題詞:勞動 社會保障 通知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

市高法院,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1年10月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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