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信息
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34號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已經2014年11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度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2014年12月2日
檔案內容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稅務機關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制約,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以下各級稅務局開展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第四條 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和工作紀律,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
第二章 審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省以下各級稅務局設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審理委員會)。
審理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員單位組成,實行主任負責制。
審理委員會主任由稅務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稅務局其他領導擔任。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包括政策法規、稅政業務、納稅服務、征管科技、大企業稅收管理、稅務稽查、督察內審部門。各級稅務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加其他與案件審理有關的部門作為成員單位。
第六條 審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本機關審理委員會工作規程、議事規則等制度;
(二)審理重大稅務案件;
(三)指導監督下級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
第七條 審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部門,辦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規部門負責人兼任。
第八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
(二)提出初審意見;
(三)製作審理會議紀要和審理意見書;
(四)辦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統計、報告、案卷歸檔;
(五)承擔審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根據部門職責參加案件審理,提出審理意見。
稽查局負責提交重大稅務案件證據材料、擬作稅務處理處罰意見、舉行聽證。
稽查局對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條 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人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參與人員的迴避,由其所在部門的負責人決定;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負責人的迴避,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決定。
第三章 審理範圍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稅務案件包括:
(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稅務局根據本地情況自行制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督辦的案件;
(三)應司法、監察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四)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五)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經審理委員會審理後,應當將擬處理意見報上一級稅務局審理委員會備案。備案5日後可以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稽查局應當在每季度終了後5日內將稽查案件審理情況備案表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提請和受理
第十四條 稽查局應當在內部審理程式終結後5日內,將重大稅務案件提請審理委員會審理。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由稽查局組織聽證。
第十五條 稽查局提請審理委員會審理案件,應當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
(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
(三)稅務稽查報告;
(四)稅務稽查審理報告;
(五)聽證材料;
(六)相關證據材料。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應當寫明擬處理意見,所認定的案件事實應當標明證據指向。
證據材料應當製作證據目錄。
稽查局應當完整移交證據目錄所列全部證據材料,不能當場移交的應當註明存放地點。
第十六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請審理的案件材料後,應當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上註明接收部門和收到日期,並由接收人簽名。
對於證據目錄中列舉的不能當場移交的證據材料,必要時,接收人在簽收前可以到證據存放地點現場查驗。
第十七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請審理的案件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核。
根據審核結果,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准:
(一)提請審理的案件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審理範圍,提交了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材料的,建議受理;
(二)提請審理的案件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審理範圍,但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的,建議補正材料;
(三)提請審理的案件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審理範圍的,建議不予受理。
第五章 審理程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八條 重大稅務案件應當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理決定,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審理決定的,經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日。
補充調查、請示上級機關或徵求有權機關意見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十九條 審理委員會審理重大稅務案件,應當重點審查:
(一)案件事實是否清楚;
(二)證據是否充分、確鑿;
(三)執法程式是否合法;
(四)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五)案件定性是否準確;
(六)擬處理意見是否合法適當。
第二十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根據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提出審理意見,所出具的審理意見應當詳細闡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據。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審理案件,可以到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或證據存放地查閱案卷材料,向稽查局了解案件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採取書面審理和會議審理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節 書面審理
第二十二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自批准受理重大稅務案件之日起5日內,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
第二十三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自收到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審理意見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調查的,應當在書面審理意見中列明需要補充調查的問題並說明理由。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召集提請補充調查的成員單位和稽查局進行協調,確需補充調查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准,將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補充調查。
第二十五條 稽查局補充調查不應超過30日,有特殊情況的,經稽查局局長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稽查局完成補充調查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重新提交案件材料、辦理交接手續。
稽查局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充調查的,或者補充調查後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准,終止審理。
第二十六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法律依據不明確或者需要處理的相關事項超出本機關許可權的,按規定程式請示上級稅務機關或者徵求有權機關意見。
第二十七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一致,或者經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協調後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起草審理意見書,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批准。
第三節 會議審理
第二十八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經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向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報告,提請審理委員會會議審理。
第二十九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提請會議審理的報告,應當說明成員單位意見分歧、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協調情況和初審意見。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會議審理時間和地點提前通知審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成員單位,並分送案件材料。
第三十條 成員單位應當派員參加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到會方可開會。審理委員會辦公室以及其他與案件相關的成員單位應當出席會議。
案件調查人員、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承辦人員應當列席會議。必要時,審理委員會可要求調查對象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會議。
第三十一條 審理委員會會議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主持。首先由稽查局匯報案情及擬處理意見。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匯報初審意見後,各成員單位發表意見並陳述理由。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做好會議記錄。
第三十二條 經審理委員會會議審理,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以下處理: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法律依據明確的,依法確定審理意見;
(二)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由稽查局對案件重新調查;
(三)案件執法程式違法的,由稽查局對案件重新處理;
(四)案件適用法律依據不明確,或者需要處理的有關事項超出本機關許可權的,按規定程式請示上級機關或徵求有權機關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會議審理情況製作審理紀要和審理意見書。
審理紀要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簽發。會議參加人員有保留意見或者特殊聲明的,應當在審理紀要中載明。
審理意見書由審理委員會主任簽發。
第六章 執行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 稽查局應當按照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製作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等相關文書,加蓋稽查局印章後送達執行。
文書送達後5日內,由稽查局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五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式終結後,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相關證據材料退回稽查局。
第三十六條 各級稅務局督察內審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加強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的歸檔管理,按照受理案件的順序統一編號,做到一案一卷、資料齊全、卷面整潔、裝訂整齊。
需要歸檔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包括稅務稽查報告、稅務稽查審理報告以及本辦法附列的有關文書。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稅務局應當於每年1月31日之前,將本轄區上年度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開展情況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統計表報送國家稅務總局。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級稅務局辦理的其他案件,需要移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參照本辦法執行。特別納稅調整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各級稅務局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中可以使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專用章。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有關“5日”的規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二條 各級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劃和要求,積極推動重大稅務案件審理信息化建設。
第四十三條 各級稅務局應當加大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基礎投入,保障審理人員和經費,配備辦案所需的錄音錄像、文字處理、通訊等設備,推進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規範化建設。
第四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稅務局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1〕21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範本(共十六種)
附屬檔案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範本之一
稅務稽查案件審理情況備案表
××稅稽審備字〔××××〕××號
填制部門(章): 接收部門(章):
填表人(簽名): 接收人(簽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說明:
1.本表由稽查局統計後,按季度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2.“案件編號”為稽查局立案審批表所制編號;“案件名稱”應包括被查對象名稱、違法行為性質等關鍵信息;“製作審理報告時間”為案件經稽查局集體審理後,稽查局審理部門製作審理報告的時間。
3.本文書為A4橫排,一式兩份,稽查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簽字或蓋章後各留一份。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範本之二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
××稅重審交字〔××××〕××號
移交部門(章): 接收部門(章):
移交人(簽名): 接收人(簽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說明:
1.本交接單在提請單位提請審理,以及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將案件材料退回提請單位補正材料或補充調查等情況下使用。
2.“案件材料”包括: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稅務稽查報告、稅務稽查審理報告、證據目錄。
3.本文書一式兩份,提請單位、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簽字或蓋章後各留一份。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範本之三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登記表
說明:
1.本文書為A4橫排,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按年度填寫,一年一表。
2.“編號”按照受理日期先後順序按10位數編制,如2014年受理的第一起案件編號為2014000001。“案件名稱”應包括被查對象名稱、違法行為性質等關鍵信息。“原始案件編號”為提請單位立案時所制編號。“案件處理情況”根據不同情況填寫:退回補正材料/補充調查/重新調查/重新處理/請示上級/徵求意見/終止審理/審理終結等。
3.案件審結後,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按照本文書的編號順序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範本之四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
說明:
1.本提請書由提請單位提請審理委員會審理案件時填寫。文書由案件提請單位編號,“××稅稽重審提字〔××××〕××號”分別填寫單位規範簡稱、審理年度、和提請書序號,如:雲地稅稽重審提字〔2014〕1號,下同。
2.“案件編號”為提請單位立案時所制編號。
“案件名稱”應包括被查對象名稱、違法行為性質等關鍵信息。
“提請審理的理由”根據以下情況填寫:屬於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至四項規定範圍的,填寫對應項目;成員
單位認為案情重大、需要審理的,說明具體情況;提請審理的其他理由。
證據指向”應說明認定的案件事實由所附的哪些證據材料證明。
“定性依據及擬處理意見”:定性依據應標明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的名稱、文號及具體條款;“擬處理意見”應當具體明確。
3.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交審理委員會辦公室,一份由案件提請單位存檔。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範本之五
說明:
1.本文書為A4橫排,由案件提請單位提交證據材料時填制。
2.“案件名稱”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相同,“案件編號”為案件審理提請書的編號。
3.“證據內容”填寫:賬簿憑證、檢查文書、法律依據、被查對象陳述申辯材料、聽證筆錄等。“證據來源”填寫證據系從何處取得、由誰製作。“證明對象”填寫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是否原件”,一般應提交原件,提交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件或照片等。“存放處”填寫無法當場移交的證據及其他資料的存放地點。對於無法現場移交、但列入證據目錄的證據,接收人可以到存放現場查驗後再簽字確認。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範本之六
說明:
1.本文書在審理委員會決定受理提請單位提請審理的案件時使用。
2.“案件名稱”“案件編號”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相同。
3.受理日期為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之日。
4.本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案件提請單位,一份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存檔。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範本之七
說明:
1.本文書在審理委員會將案件材料退回提請單位補正材料或補充調查時使用。
2.“案件名稱”“案件編號”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相同。
3.簽署的日期為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之日。
4.本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案件提請單位,一份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存檔。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範本之八
說明:
1.本文書在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決定不予受理提請單位提請審理的案件時使用。
2.“案件名稱”“案件編號”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相同。
3.簽署的日期為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不予受理之日。
4.本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案件提請單位,一份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存檔。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範本之九
說明:
1.本文書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分送材料徵求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時使用。
2.“案件名稱”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相同。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範本之十
說明:
1.本文書在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提交書面審理意見時使用。
2.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交審理委員會辦公室,一份由成員單位存檔。
3.“案件名稱”“案件編號”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相同。
4.所出具的審理意見應當詳細闡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據。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範本之十一
說明:
1.本文書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提請延長審理期限時使用。
2. “案件名稱”“案件編號”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相同。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範本之十二
說明:
1.本文書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提請終止審理案件時使用。
2.終止審理的情形包括:稽查局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充調查,或者補充調查後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案件短時期內難以查清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准,終止案件審理。
3.“案件名稱”“案件編號”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相同。
4.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交案件提請單位,一份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存檔。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範本之十三
說明:
1.本文書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向審理委員會報告初審意見時填寫。
2. “案件名稱、編號”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範本之十四
說明:
1.本文書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審理記錄製作,會簽成員單位並報審理委員會副主任閱批後,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簽發。
2.審理紀要分年度,按審理委員會會議召開的順序編號。
3.“案件名稱”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範本之十五
說明:
1.本文書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審理委員會會議決定製作,報審理委員會主任簽發後送提請單位。
2.本文書按照案件審結的先後順序編號。
3.“案件名稱”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
4.提請單位是否需要製作法律文書,以及製作何種法律文書,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具體情形確定。
5.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交案件提請單位,一份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存檔。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範本之十六
說明:
1. 本文書製作時應當採用Excel表格格式。
2. 本文書由各省稅務局按年度填報,計畫單列市單獨上報數字,所在省上報數字不包括計畫單列市數字。
3.“直接從事重案審理人員數”指各級稅務機關法規處(科)內負責重案審理工作的人員,不含處、科領導。
“案件類型”“審理方式”“審理結論”只統計本年度審理結案數。
“審理結論”為經過書面審理或會議審理後,經審委會主任批准後作出決定的類型。書面審理過程中,成員單位協商後中止審理的情形(稽查局對案件進行補充調查,或徵求有權機關意見、請示上級機關)不屬於審理結論。
檔案解讀
2014年12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簽發第34號稅務總局令,公布將於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在推進稅務機關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制約、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等方面,又邁出了重要一步。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推動依法行政、加強內部監督制約,早在2001年2月17日,稅務總局就印發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十多年來,各級稅務機關在實踐和制度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取得了豐富經驗,稅務總局決定對試行辦法進行修訂完善,在省以下稅務機關正式實施。
據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由於重大稅務案件涉案金額較大、案情複雜、涉及面廣,案件處理結果可能產生較大的政治、經濟、法律和社會影響,因此,這類案件在作出決定之前,必須經各級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審理。同時,健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也是稅務總局完善內控機制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利於監督、規範各級稅務局稽查局的行政執法權。
重大稅務案件的範圍是: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督辦的案件,應司法、監察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需要審理的案件,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員單位組成,實行主任負責制。審理委員會成員改以往的部門負責人個人制為單位制,有利於發揮業務部門的集體智慧,確保及時審理重大稅案。
重大稅務案件採取書面審理和會議審理相結合的方式。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適用書面審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適用會議審理。無論書面審理還是會議審理,審理意見均須經審理委員會主任批准,由稽查部門製作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等相關文書。對審理流程的嚴格控制,能夠有效避免久審不決的問題,提高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質量和效率。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修訂中最顯著的特點是貫徹了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依法決策機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負責人介紹說,《辦法》修訂過程中,通過調研會、座談會、協調會、書面函件、專題會等形式,多次聽取基層稅務機關、一線執法人員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並通過政府法制信息網和稅務總局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合理意見均予採納。
《辦法》突出了納稅人合法權益保護,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必須組織聽證,讓納稅人充分陳述申辯、舉證主張;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和工作紀律,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各級稅務局督察內審部門將加強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