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違法案件一案雙查工作補充規定》的通知
稅總發〔2015〕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現將《稅收違法案件一案雙查工作補充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單位在開展一案雙查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國家稅務總局(駐總局監察局、總局稽查局)。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2月4日
規定
稅收違法案件一案雙查工作補充規定
《稅收違法案件一案雙查辦法(試行)》自2008年施行以來,對及時發現並查處稅務人員的違紀違法問題,規範稅收征管和稅收執法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執行中我們也發現《稅收違法案件一案雙查辦法(試行)》存在剛性不足,操作性不強的問題。為進一步落實中央紀委關於“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的工作部署,加大稅收違法案件一案雙查力度,現對一案雙查工作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如下:
一、本《規定》所稱一案雙查,是指在查處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以下簡稱涉稅當事人)稅收違法案件中,對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的執法行為規範性和履職行為廉潔性進行檢查,對違紀違法行為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和追究責任的活動。
一案雙查由稽查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稽查部門負責查處涉稅當事人稅收違法行為,紀檢監察部門負責查處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稽查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實施檢查、調查應當使用各自文書,並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執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案雙查:
(一)稽查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失職瀆職、索賄受賄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等行為的;
(二)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存在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檢舉涉稅當事人稅收違法行為,同時檢舉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線索具體的;
(四)紀檢監察部門認為需要實行一案雙查的其他稅收違法案件。
三、本《規定》所稱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包括: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增值稅抵扣憑證、偷稅、逃稅、騙稅、抗稅達到規定數額標準的案件;
(二)上級稅務機關督辦的重大案件;
(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具體數額及金額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規定,並報監察部駐國家稅務總局監察局、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備案。
四、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稽查部門應當在作出稅務處理處罰決定後5個工作日內製作《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一案雙查轉交單》(見附屬檔案1),連同《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稅務稽查結論》)以及《稅務稽查報告》、《稅務稽查審理報告》,經稽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後,通過稅收管理信息系統或者其他有效途徑,轉交所屬稅務局紀檢監察部門。
對稽查部門轉交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對隨案轉交的相關材料進行案頭分析,需要時可調閱稅務稽查案卷等有關資料,認為存在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違紀違法行為的,應當填寫《稅收違法案件一案雙查審批表》(見附屬檔案3),報經分管紀檢監察工作的稅務局領導批准後開展調查。
五、稽查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妥善保存有關證據和材料,並按規定轉交所在稅務局紀檢監察部門:
(一)與不法分子相勾結,虛開、非法買賣發票,偷稅、逃稅、騙稅、抗稅的;
(二)為涉案當事人通風報信、提供偽證、說情,影響案件查處的;
(三)隱匿、轉移、毀滅證據的;
(四)索取、收受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的;
(五)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等行為的;
(六)經商辦企業或者在企業入股分紅,以及其他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的;
(七)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稅收征管制度、規定、流程的;
(八)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稽查部門發現稅務機關以外的國家機關或者工作人員涉嫌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應當將相關證據或者線索轉交紀檢監察部門,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六、對稅務機關發函委託的協查事項,受託方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不按照規定進行協查、反饋協查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委託方稅務機關應當將相關情況或者線索逐級上報至與受託方稅務機關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請求上級稅務機關調查核實或者責令受託方上級稅務機關調查核實,追究相關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責任。
七、稽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本《規定》第五條所列違紀違法行為的情況或者線索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稽查部門主要負責人;稽查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填寫《稅務機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轉交單》(見附屬檔案2),由主要負責人簽報分管稽查工作的稅務局領導;分管稽查工作的稅務局領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轉交的決定,決定批准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批轉紀檢監察部門;不批准轉交的,應當簽署不批准轉交的理由。
八、紀檢監察部門在接到稽查部門轉交的問題線索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將受理情況反饋給稽查部門。對於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範圍的,應當及時轉交有管轄權的部門,並告知稽查部門。
九、紀檢監察部門對稽查部門轉交的問題線索,可徵求有關稅收業務部門的意見,作為是否調查的參考,並可提請有關部門協助收集、審查、判斷或者認定證據。
十、檢舉涉稅當事人稅收違法行為同時檢舉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違紀違法問題的,一般先由稽查部門實施稅務檢查,檢查結束後,稽查部門應當將檢查結果通報紀檢監察部門。
檢舉涉稅當事人稅收違法行為同時檢舉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違紀違法線索具體的,稽查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可組成聯合檢查組,同時進行檢查、調查。
十一、稽查部門在稅收違法案件檢查中,可以提請紀檢監察部門提前介入。
紀檢監察部門可以提前介入稽查部門正在查處的稅收違法案件,對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違紀違法行為開展調查。
有證據或者線索證明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重大違紀違法行為的,紀檢監察部門應當提前介入查處。
十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可以根據具體工作情況要求下級紀檢監察部門開展一案雙查,也可以直接或者聯契約級稽查部門對下級稅務機關查處的稅收違法案件開展一案雙查。
十三、稽查、紀檢監察部門應當遵守保密工作紀律,對所發現的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違紀違法的證據、線索,以及提供線索的稽查人員有關情況,不得泄露、傳播。
稅務機關應當對提供線索的稽查人員給予鼓勵和保護。
十四、稽查、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建立一案雙查工作溝通聯繫機制,互相協助、密切配合。
十五、違反《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稽查部門發現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失職瀆職以及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事實或者線索,隱瞞不報或者銷毀有關證據的;
(二)紀檢監察部門接到稽查部門轉交的證據、線索,無正當理由不調查的;
(三)對提供線索的稽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十六、稅務機關其他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違紀違法行為的情況或者線索的,比照本《規定》執行。
十七、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一案雙查情況納入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
附屬檔案:1.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一案雙查轉交單(略)
2.稅務機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轉交單(略)
3.稅收違法案件一案雙查審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