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如《漢穆拉比法典》規定:“妻子不得繼承丈夫的財產;妻子本人的嫁妝和丈夫生前贈與她的物品雖然可歸其所有,但她無權出賣。”資本主義社會初期的繼承立法雖然抽象地規定夫妻之間互有繼承權,但又對配偶的繼承權特別是妻子行使繼承權進行種種限制。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中把配偶繼承遺產視為“不正常的繼承”。
貫徹男女平等
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繼承立法大都確認妻子有權繼承丈夫的遺產,但仍有少數國家的繼承立法繼續限制妻子的繼承權。社會主義國家的繼承立法貫徹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承認並保護配偶彼此享有繼承權。這是社會主義繼承立法具有進步性的標誌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明確賦予配偶雙方享有完全平等的繼承權,並在具體規定中對配偶相互間的繼承權給予完善的法律保護。該法規定:配偶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有權依法處分其所繼承的遺產,任何人不得干涉;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國外狀況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繼承立法均規定配偶的繼承份額高於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如美國的繼承法規定配偶的應繼承份額不少於全部遺產的1/2;日本《民法》第九百條規定“子女及配偶為繼承人時,子女的應繼份為2/3,直系親屬的應繼份為1/3;……”(王書江、殷建平主編:《日本民刑法規》,中國檔案出版社1998年版,第123-124頁。)。根據我國目前現狀,配偶應得遺產份額應不少於全部遺產的1/3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