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生態創建考核辦法

"(一)目標獎勵完成生態市或國家級生態示範區創建工作目標

為改善城鄉生態環境質量,推動我市生態創建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建設生態鄭州,並獎勵在該項工作中有示範意義的生態工程和成績突出的工作人員,依據《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加強生態示範創建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環發〔2007〕12號)、國家環保總局辦公廳《關於開展國家生態縣、生態市考核驗收工作的通知》(環辦〔2006〕28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畫的通知》(豫政辦〔2007〕41號)檔案精神,制定本獎懲辦法。
一、考核對象
列入鄭州市年度生態創建(包括生態縣(市)創建、生態示範區創建、環境優美鄉鎮創建、生態文明村創建)工作計畫的縣(市)區、鄉(鎮)、行政村。
二、考核評比條件
(一)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符合國家、河南省和鄭州市各級考核驗收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要求。
(二)各縣(市、區)、鄉(鎮)、村根據生態創建的要求,編制規劃並制定具體工作計畫,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人力、物力、財力,確保生態創建規劃的實施。
(三)通過生態建設,縣(市、區)、鄉(鎮)、村的環境質量明顯改善,生態效益良好,居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自然環境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具備以點帶面的示範意義,推動我市生態環境建設。
(四)未完成年度政府目標任務的,進行懲處。
三、考核標準
按照國家制定的生態示範區、環境優美鄉鎮、生態文明村和河南省制定的環境優美鄉鎮、生態文明村以及鄭州市制定的生態文明村各級考核驗收標準進行考核。
四、申請驗收程式
(一)列入鄭州市創建名單的村,經過創建,自查達到驗收標準的,將申請驗收報告和總結材料報縣(市)、區環保局,由縣(市)區環保局組織初驗收,合格後報鄭州市環保局進行正式驗收。
(二)列入鄭州市創建名單的縣(市、區)、鄉(鎮),經過創建,自查達到驗收標準的,將申請驗收報告和總結材料報鄭州市環保局,由鄭州市環保局組織初驗收,合格後報河南省環保局進行正式驗收。
五、獎勵辦法
(一)目標獎勵完成生態市或國家級生態示範區創建工作目標,並通過國家環保總局驗收,每個獎勵50萬元。完成省級環境優美鄉(鎮)創建工作目標,並通過省環保局驗收,每個獎勵10萬元;完成國家級環境優美鄉、(鎮)創建工作,並通過國家環保總局驗收,每個再獎勵10萬元。完成市級生態文明村創建工作目標,經市環保局驗收後,報鄭州市人民政府命名,每個獎勵3萬元;完成省級生態文明村創建工作,經省環保局驗收命名後,鄭州市人民政府每個再獎勵2萬元;完成國家級生態文明村創建工作,並通過國家環保總局驗收,鄭州市人民政府每個再獎勵2萬元。
(二)特色獎勵鑒於生態創建的示範性和先進性,為鼓勵探索和創新,設立特色獎勵,褒獎在生態創建中對環境改善、污染治理、生態建設方面具有推廣、示範、借鑑意義的生態工程。特色獎勵最高金額為5萬元,由鄭州市環保局組織專家進行先進性評價,視其科學性和推廣價值予以一定獎勵。
(三)先進個人獎勵對在生態創建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先進個人進行獎勵。獎勵對象為政府職能部門相關人員、村、鄉(鎮)、縣(市)區領導及環保相關人員。獎勵金額為2000元。
六、懲處辦法
逾期未完成生態市或國家級生態示範區創建年度目標任務的,處罰目標單位10萬元,並追究當地政府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逾期未完成國家或省級環境優美鄉(鎮)創建年度目標任務的,處罰目標單位3萬元,並追究當地政府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逾期未完成國家、省或市級生態文明村創建年度目標任務的,處罰目標單位1萬元,並追究當地政府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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