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文〔2009〕18號),設立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為協助省政府領導同志處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機構。職責調整
(一)強化服務職責,加強應急、督查工作,進一步發揮參謀助手和運轉樞紐作用。增加指導、監督全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職責。(二)將省政府辦公廳研究室整體劃入省政府研究室,將省政府辦公廳金融聯絡辦公室整體劃入省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將省政府口岸辦公室整體劃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主要職責
(一)負責省政府會議的準備工作,協助省政府領導同志組織實施會議決定事項。(二)協助省政府領導同志組織起草或審核以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公文。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門和省轄市政府請示省政府的事項,提出審核意見,報省政府領導同志審批。
(四)協助省政府領導同志組織處理需由省政府直接處理的重要問題、突發事件。
(五)督促檢查省政府各部門和省轄市政府對省政府決定事項及省政府領導同志有關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並及時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六)負責辦理省政府工作範圍內的人大、政協的建議和提案工作。
(七)圍繞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省政府領導同志的指示,組織專題調查研究,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八)負責省政府及辦公廳公文收發、運轉、印製工作;指導全省政府系統的文秘工作。
(九)負責全省政務信息的采編和分析;負責全省政府系統信息網路的規劃和指導工作。
(十)負責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指導監督全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編寫《省政府大事記》。
(十一)負責省政府機關政務信息化系統的規劃、建設、技術與安全保障。
(十二)負責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傳達和督促落實省政府領導同志指示;組織指導全省應急預案體系建設。
(十三)負責機關的行政事務和安全保衛工作。承擔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省政府研究室的後勤服務工作。
(十四)管理省政府駐北京辦事處,領導省紅十字會、省接待辦公室、省地方史志辦公室、省文史研究館。
(十五)辦理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政府辦公廳設18個內設機構。(一)秘書處。負責公文收發、運轉、文字把關、印製和機要、保密、印鑑及文書檔案管理工作;起草省政府辦公廳綜合文字材料;承擔《政府志》和《省政府大事記》編寫整理工作。
(二)河南省應急管理辦公室(省政府值班室)。負責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傳達和督促落實省政府領導同志指示;負責省政府應急預案體系和應急平台建設,協助省政府領導同志做好需由省政府組織處理的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承擔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電子政務辦公室。負責省政府領導同志辦公室和機關的政務信息化規劃、建設、技術與安全保障;組織開展省政府入口網站的建設、運行管理和內容保障工作;承擔省政府專網及全省政府系統電子政務、政務信息化的組織、規劃、協調、指導等工作;承擔省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四)督查處(河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室)。負責上級機關對省政府批辦件的督辦查辦;負責省政府及辦公廳檔案、會議決定事項和領導重要批示的督辦查辦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專項督查,承辦與省委有關部門聯合開展的督查工作;組織擬訂省政府辦公廳督查工作制度和工作規劃,指導和協調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處室的經常性督查工作;負責省政府目標管理工作;負責全國和本級人大、政協交省政府的建議、提案的登記、分辦、轉辦和督查工作。
(五)信息處。負責政務信息的編髮、分析和新聞聯絡工作;指導協調全省政府系統信息工作。
(六)省長辦公室(一處)。負責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省長議事會議的具體組織工作;負責省長日常公務活動安排;承擔省長日常公文運轉和文字材料的起草、整理、審核工作;負責省長交辦事項的日常督查工作;承辦省政府辦公廳日常活動等有關具體工作。
(七)二處。負責常務副省長日常公務活動的安排,辦理常務副省長分管方面的公文,承擔省政府召開的有關會議的領導講話起草與整理、審核和會務工作;負責常務副省長分管工作的協調督辦。
(八)三處。負責所服務的副省長日常公務活動的安排,辦理所服務的副省長分管方面的公文,承擔省政府召開的有關會議的領導講話起草、整理、審核和會務工作;負責所服務的副省長分管工作的協調督辦。
(九)四處。同(八)三處。
(十)五處。同(八)三處。
(十一)六處。同(八)三處。
(十二)七處。同(八)三處。
(十三)八處。同(八)三處。
(十四)九處。同(八)三處。
(十五)人事處。同(八)三處。
(十六)行政財務處。負責省政府領導同志的服務事務和機關的後勤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
(十七)保衛處。負責機關和重點警衛目標、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聯繫協調到省政府的民眾上訪工作。
(十八)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職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