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審批、管理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職責。
(三)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律師工作機構和執業證年審(檢)註冊的職責。
(五)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組織起草全市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監督管理市監獄刑罰執行、改造罪犯工作。
(三)監督管理全市勞動教養工作。
(四)擬訂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縣(市)區、各行業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負責全市律師工作機構和執業證年審(檢)註冊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六)指導、監督全市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七)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八)指導全市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和對刑滿釋放人員及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幫教安置工作;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
(九)指導、監督全市司法鑑定工作。
(十)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枝、彈藥、服裝、車輛、通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計畫財務工作;負責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二)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縣(市)區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鄭州市司法局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督促實施;負責文電、會務、信息、新聞發布、車輛管理、保密和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信息技術網路建設;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統計工作。
(二)監獄勞動教養工作管理處。監督和指導全市監獄刑罰執行、罪犯改造和勞動教養工作,監督管理市屬監獄和勞教場所;監督、檢查監獄和勞教場所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執行情況;指導對罪犯和勞教人員的管理、教育、警戒等工作;指導監獄和勞教場所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獄所的安全穩定工作;辦理罪犯的加減刑、監外執行、保外就醫、假釋以及請假等有關手續;審核、辦理勞教人員的加減期、所外執行、所外就醫、提前解教以及請假等有關手續;組織實施強制隔離戒毒康復工作,依法收容和合理調配勞教、戒毒人員;指導全市監獄、勞教所教育轉化邪教類罪犯、勞教人員工作;負責市屬監獄、勞教所突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
(三)法制宣傳教育處。負責全系統法制宣傳工作;指導政法幹校工作。
(四)律師公證工作指導處。指導全市律師和法律顧問工作;負責律師工作機構和執業證年審(檢)註冊;組織律師業務培訓;指導市律師協會工作;指導全市公證工作;組織全市公證業務培訓;指導市公證員協會工作。
(五)法律援助工作處。指導、檢查法律援助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全市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六)基層工作處。指導全市鄉鎮(街道)司法所、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和對全市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幫教安置工作;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
(七)國家司法考試處。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法律法規,擬訂全市司法考試工作規劃和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協助辦理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有關手續,並對本市取得資格證書者進行管理;參與國家司法考試理論研究,開展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信息化建設。
(八)司法鑑定處。指導全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資質管理、質量管理和司法鑑定人專業教育培訓工作。
(九)法制仲裁處。組織起草全市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審核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負責市人大、市政協交辦的建議提案催查辦工作;負責審核、報批仲裁員資格工作,協助省司法廳承擔仲裁委員會的審核登記等工作;負責局系統依法治理工作。
(十)財務裝備審計處。負責管理局機關和所屬單位行政和事業經費;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國有資產及基本建設投資;負責本系統的槍枝、彈藥、服裝、車輛、通訊等物資裝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審計和政府採購工作。
(十一)政治部(警務處)。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協助管理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領導幹部;協調組織宣傳處、人事處和離退休幹部工作處工作。
(十二)組織處。負責管理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幹部隊伍建設、黨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局系統計畫生育和工青婦工作。
(十三)人事處。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作;負責本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負責全市律師、公證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十四)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老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鄭州市司法局機關中央政法專項編制1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政治部主任1名;中層領導職數4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2名。
紀檢(監察)機構按市委鄭發[2001]17號檔案規定設定。
五、其他事項
(一)鄭州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全市依法治理工作。其中領導職數3名,設專職副主任1名,享受副縣級待遇。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