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啟明

2009年9月25日,泰順法院受理溫州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原局長鄭啟明受賄罪一案。公訴機關指控,鄭啟明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達104.5萬元。2009年10月23日,此案在泰順縣法院公開審理,當庭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沒收財產10萬元人民幣,其違法所得104.5萬元人民幣悉數上繳國庫。

基本資料

圖片

姓名:鄭啟明,原系溫州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局長。
生卒:(2009年)51歲
描述:
籍貫:

個人概述

公訴機關指控,2001年,溫州某房開公司在開發區開發一房地產項目。該項目在土地、規劃、建設等審批手續方面得到鄭啟明的支持。 該房開負責人為感謝其之前的支持,且希望其在項目後期的建設、房管審批手續等方面繼續關照,於2003年4月11日,送給鄭啟明100萬元,鄭予以收受。 此外,溫州市的另一家公司在開發一房開項目時,在用地功能改變等有關手續審批方面得到過鄭的關照和支持,因此,該公司負責人從2003年至2009年,先後八次送給鄭“好又多”銀行購物卡和現金總計45000元。 案發後,鄭啟明主動退還贓款104.5萬元。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開庭審理

2009年10月23日,此案在泰順縣法院公開審理,當庭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沒收財產10萬元人民幣,其違法所得104.5萬元人民幣悉數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鄭啟明在擔任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達104.5萬元,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根據其具體犯罪情節,故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職業生涯

個人榮譽

個人影響

人物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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