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背景
1982年1月10日,鄧小平在接見來華訪問的美國華人協會主席李耀基時說:“在實現國家統一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性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台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在這次談話中,鄧小平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概念。1983年6月25日,鄧小平同志在會見美國西東大學教授楊力宇時,又進一步闡述了實現台灣和祖國大陸和平統一的六條具體構想。
具體內容
(一)台灣問題的核心是祖國統一。和平統一已成為國共兩黨的共同語言。
(二)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三)不贊成台灣“完全自治”的提法,“完全自治”就是“兩個中國”,而不是一個中國。自治不能沒有限度,不能損害統一的國家的利益。
(四)祖國統一後,台灣特別行政區可以實行同大陸不同的制度,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區所沒有而為自己所獨有的某些權力。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台灣還可以有自己的軍隊,只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大陸不派人駐台,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台灣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台灣自己來管。中央政府還要給台灣留出名額。
(五)和平統一不是大陸把台灣吃掉,當然也不能是台灣把大陸吃掉,所謂“三民主義統一中國”不現實。
(六)要實現統一,就要有個適當方式。建議舉行兩黨平等會談,實行國共第三次合作,而不提中央與地方談判。雙方達成協定後可以正式宣布,但萬萬不可讓外國插手,那樣只能意味著中國還未獨立,後患無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