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

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

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根據國務院《關於做好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4)12號]依法成立,為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鄉(鎮)國土資源所的機構編制由縣(市)人民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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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於做好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4)12號] ,縣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按鄉(鎮)或區域設定國土資源所,為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鄉(鎮)國土資源所的機構編制由縣(市)人民政府管理。

職能

(1)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直轄市)、自治區)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市、縣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作出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決定和措施。組織宣傳本鄉(鎮)有關國土資源工作安排,宣傳每年“全國土地日”、“世界地球日”等活動的宣傳主題和宣傳口號。

(2) 依據上級土地利用總規劃,參與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協助做好規劃聽證工作。

(3) 開展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具體實施基本農田劃劃區定界;協助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4) 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資源調查、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地籍檔案管理土地證書核發和土地動態管理工作。

(5) 負責農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鄉後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6) 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工作。

(7) 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行政區域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受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託,可能與探礦權、採礦權設定的論證工作,協助調處探礦權、採礦權權屬糾紛。

(8) 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礦山生態環境的監督、保護工作以及地質災害監測、防治工作,組織對地質災害點的監測、預報工作,對地質災害群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9) 對本行政區的國土資源進行動態巡查,及對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

(10) 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各項土地、礦產資源費稅的收繳管理工作,按“收支兩條線”原則足額、及時上交。

(11) 受理本區域內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落實首辦責任制事項;調查處理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動態掌握所轄各村(街道)人民民眾對有關國土資源工作存在問題、矛盾糾紛等苗頭性情況,並及時進行引導、妥善處理;動態蒐集掌握人民民眾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組,大事不出鄉鎮,矛盾不上交推諉,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問題解決在當地,把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

(12) 負責有關政務公開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建立健全本所的政務公開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和機構,按照公正、公平公開原則,依法、依歸公開辦事程式、辦事過程,及時公開包括土地利用計畫、基本農田保護區、農村宅基地管理、同地權屬、統一區片價標準、徵收或者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等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知曉,獲取有關政府信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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