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負責農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及批准後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六、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工作。
七、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行政區域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的勘察、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受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託,可參與探礦權、採礦權設定的論證工作。
八、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地質環境、地質遺蹟監督管理、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參與地質災害調查和應急處置,組織對地質災害點的監測、巡查、預報工作,對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土資源進行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
十、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各項土地、礦產資源費稅的收繳管理工作,按“收支兩條線”原則足額、及時上交。
十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信訪接待工作及土地權屬糾紛的化解工作,及時調處和化解矛盾,發現重大上訪苗頭,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告。
十二、負責對本單位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工作中形成的檔案材料進行收集、整理、鑑定、保管、統計、檢索和利用。
十三、要處理好與當地黨委、政府的關係,與相關單位、部門協調配合做好當地黨委、政府交辦的各項任務,在地質災害防治和土地資源管理、征地拆遷等工作中要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