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縣國土資源局

郯城縣國土資源局位於山東省臨沂市郯城縣。 郯城縣國土資源局是全縣轄區內國土資源的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縣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具體辦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測繪事業發展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參與報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城鎮和村鎮規劃的審核;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三)監督檢查全縣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調處國土資源權屬糾紛,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四)擬定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指導並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負責全縣土地徵用、農用地轉用的審核和報批工作。
(五)貫徹實施國家、省、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負責全縣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和土地他項權利的登記發證工作。
(六)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土地資源、土地市場管理及鄉(鎮)、村和居民宅基地用地管理辦法;負責全縣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劃撥、租賃及轉讓、出租、抵押的實施管理;按規定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負責農村集體非農業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負責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評測;負責土地評估報告的備案工作;承辦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事項。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查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查審批登記;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礦業權流轉和礦業權市場;參與開辦礦山的立項審核;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地貌景觀,對劃定的地質地貌景觀保護區、地質遺蹟保護區實施監督管理;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地下水動態,防止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負責建設項目的地質環境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審查;承辦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的申報工作。
(十)負責監督縣域內開展的地質勘查項目實施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開展中、小型地質勘查工作;負責組織職權範圍內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審查和認定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測繪行業管理和測量標誌的維護;負責全縣測繪市場、地圖市場、測繪單位資質和測繪成果的監督管理;負責國土資源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十二)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科學技術、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組織開展全縣國土資源管理宣傳教育和業務培訓;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按規定做好礦產資源、土地稅費徵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四)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各單位的組織、人事、勞動、社會保障、穩定、黨建、精神文明創建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行業人員培訓和繼續教育及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市局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主要工作職責:
1、積極做好為局領導、各科室和民眾的服務工作。綜合協調好各方面關係,搞好對外聯繫接待,當好領導的參謀助手。
2、做好全局的文電、印信、文秘、值班記錄的統一管理工作,做好報刊、雜誌的征訂、收發和管理以及有關綜合文字材料的起草、核稿工作,認真組織抓好信息、傳真、保密、文秘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確保機關日常工作正常進行。
3、負責搞好全縣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各類會議的會務籌備工作。
4、協助領導搞好機關行政管理和辦公用品的購置供應、發放管理工作。
5、按照《車輛管理規定》的要求做好全局車輛的調度、維修、加油管理工作,確保領導和全局工作的需要。

人事科

主要工作職責:
1、協助局領導抓好乾部職工的日常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完成制定幹部職工的政治理論學習、業務培訓計畫及組織實施工作。
2、認真貫徹上級有關人事方面的法規、政策,及時做好轉正定級、工資核定調整、職稱考評、職工退休及養老保險、黨員幹部統計等工作。
3、負責幹部職工的工作政績考核,協助值班領導做好對各項規章制度的考核落實工作。調處職工間各類矛盾糾紛,對於好人好事及不良現象能夠及時提出表揚或批評建議。
4、協助機關支部做好組織發展工作,認真做好老幹部服務工作。
5、會同有關科室做好學習制度、考勤制度、目標管理考核及福利的落實工作。

測繪地理信息局

主要工作職責:
1、能夠認真貫徹實施國家及省、市有關測繪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範。做好編制本縣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制定市限額以下基礎測繪,縣重點測繪項目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工作。
2、編制本縣地籍測繪規劃,並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
3、做好縣測繪市場監管,以及測繪生產單位的資格初審和測繪資格證書的年審,落實項目登記制度和測繪成果管理制度。
4、負責做好本縣各種比例尺地圖(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等)的初審、轉報工作。
5、負責測量標誌的保護和管理。
6、負責監督管理測繪市場,依法查處各種違法測繪行為。
7、做好測繪成果的保密檢查工作。

財務科

主要工作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財政、財務法規、政策,嚴格按《會計法》辦事。
2、堅持全局財務管理"統收統支"的原則,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搞好資金的調配與使用,為領導當好參謀和助手。
3、嚴格財經紀律,按局財務管理規定的要求,做好資金的收存繳支,做到增收節支,杜絕鋪張浪費。
4、密切同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的工作聯繫,主動爭取業務指導,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執法監督,切實做好各方面協調和迎接審計、財政和物價大檢查工作。
5、做好局內各種票據監督管理和使用工作。

規劃科

主要工作職責:
1、按上級要求完成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2、負責做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
3、指導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
4、做好年度土地利用計畫管理。
5、努力爭取城鎮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掛鈎試點,嚴格按照規定收取耕地造地費。

地籍管理科

一、管理城鄉地籍工作,負責全縣的土地調查、統計、確權、登記、發證、權屬變更、證書查驗和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
二、承辦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三、組織擬定全縣地籍工作計畫和地籍管理技術規程;
四、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協調參與土地資產處置;
五、負責全縣農用地轉用、各類建設用地上報審批的勘測定界、權屬審核、資料準備工作;
六、負責因土地登記而引起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耕地保護科

1、做好基本農田的保護工作。嚴格落實基本農田保護目標責任制,嚴格落實基本農田的用途管制制度,積極做好基本農田保護圖件、資料備案工作。
2、做好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土地集約利用的各項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督促用地單位按照約定,及時、合理、集約的用地,做到不閒置土地。
3、做好農用地轉用的報批工作。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用的報批條件,依照法律規定,嚴格執行征地補償標準,落實安置途徑,擬定或審核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組織好徵用土地方案的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具體實施工作,對征地費用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4、配合有關科室,做好耕地開墾費、征地管理費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收繳和審核工作。
5、做好建設用地台帳及報表統計工作,做到台帳清晰,報表準確。

土地利用科

主要工作職責:
1、按時完成各類國有土地供應報表的填報,建立國有土地供應台帳,制定加強土地供應審批積極月節約用地管理的規章制度 。
2、按照《劃撥用地目錄》的要求,辦理國有土地劃撥。
3、對符合協定出讓條件的按照《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的要求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協定出讓工作。
4、按照《臨沂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辦理各類集體土地流轉。
5、做好國有土地轉讓工作。

礦管科

主要工作職責:
1、做好礦區範圍劃定、採礦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的審查審批工作;協助市局審核本轄區內採礦權評估機構資格、確認評估結果。
2、做好礦產開發統計、礦山年度檢查和資源利用情況現場覆核;依法調處採礦爭議、糾紛,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3、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勘查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協助市局審查地質勘查單位資質,進行地勘項目年度檢查;組織實施省廳立項審批的地勘項目,管理地質勘查成果;負責礦產資源和地質資料的匯交工作。
4、完成好全縣占用、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的審核和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及政策研究;審核礦山閉坑地質報告;負責縣內發證的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認定工作,
5、開展好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做好違法採礦行為的查處,維護礦業秩序,確保通過上級檢查驗收。
6、完成礦產資源襝費徵收入庫工作。

地質環境科

主要工作職責:
1、做好全縣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監測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保護工作,負責地質遺蹟、地質地貌景觀保護並對劃定的地質地貌景觀保護區,地質遺蹟保護區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2、認真做好全縣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評價工作,監測地下水動態防止過量開採與污染,監督管理礦泉水和地熱資源開發利用工作。
3、負責建設項目的地質環境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審查。
4、做好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及地質公園等地質遺蹟保護區的申報工作。
5、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工作(定型礦山企業)。
6、完成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

紀檢監察室

主要工作職責:
1、協助局黨組、紀檢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內容,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2、加強對國土系統行風廉政規定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紀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3、受理對全局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犯黨紀和廉政規定的信訪舉報和投訴,組織對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
4、承辦局黨組、紀檢組及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任務。

檔案科

郯城縣國土資源局檔案股主要是負責全縣國土工作開展中形成的各類檔案的整理、歸檔以及負責存放檔案的管理維護及利用工作。
1、負責檔案管理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起草、修訂工作,負責檔案工作的規劃、組織和協調工作。
2、接收局內各科室形成的各種檔案,並進行分類、編號、登記做必要的加工整理,妥善地保管好。
3、辦理檔案借閱、編制必要的檢索工具,積極開展綜合檔案的利用。
4、有責任監督檢查和指導本局各科室及鄉(鎮)土地所檔案材料的立卷和歸檔。
5、承辦檔案的鑑定和銷毀工作。
6、按要求做好檔案的保密工作。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辦公室

副科級事業單位。
主要工作職責:
1、負責組織編制全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專項規劃;
2、負責全縣年度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計畫制定和檢查驗收工作;
3、負責組織全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項目區實施規劃的編制、立項材料的上報;
4、負責組織指導全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項目區的實施;
5、負責全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項目區指標管理,制定有關工作制度,協調、督促、指導鄉鎮規範有序開展工作;
6、做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周(月)報和季報工作;
7、完成縣政府和縣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土地儲備中心

正科級事業單位。
主要工作職責:
1、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以及市場需求狀況,編制土地儲備年度計畫。
2、根據縣土地收購儲備管理領導小組批准的收購計畫,對企事業單位需盤活和調整的存量和其他增量土地搞好定期調查,會同相關單位以收回、收購、置換、徵用等方式,適時進行收購儲備。
3、負責對進入儲備庫的地塊出讓前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的出租、抵押、管理;依法按程式做好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
4、負責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工作,做好開發土地和投入市場前的準備工作。
5、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出讓價款的徵收入庫工。
6、完成縣政府和縣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

副科級事業單位。
主要工作職責:
1、按照全縣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規劃和工作實際,制定年度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畫。
2、做好國家級和市級開發整理項目的實施工作,確保一次性通過上級驗收。
3、認真做好縣級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論證申報立項工作。
4、會同有關科室做好窯場復墾工作。
5、配合相關科室做好舊村改造、集約節約用地及占補平衡工作。

執法監察大隊

副科級事業單位。
主要工作職責:
1、做好對全縣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所發生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做到超前發現,及時制止,依法從重從嚴查處,鞏固全縣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成果,使案件的發現率、制止率、查處率均達90%以上,確保不出現大的違法案件。
2、認真執行《國土資源動態巡迴檢查制度》,做好動態巡迴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發生。
3、 配合有關科室調查處理土地、礦產糾紛。
4、能夠認真做好業務法律法規的宣傳、解釋,新辦案件的登記、記錄、歸檔等工作 。

地租徵收中心

主要職責:
1、建立地租徵收檔案,對全縣應徵單位詳細登記,有徵收台帳,建立完整的地租徵收系統資料,並及時整理歸檔。
2、加強地租徵收的宣傳力度,參與制定地租徵收標準及地租徵收辦法制定。
3、完成地租徵收任務。

地價評估所

主要工作職責:
1、做好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儲,出讓的價格評估工作。
2、做好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標定地價評估,規範土地二級交易市場,促進我縣土地二級交易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
3、進行集體土地流轉收益的評估。
4、做好地價管理工作。對涉及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土地評估報告進行初審,備案。
5、做好我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擬定,更新和平衡工作。

信息中心

主要工作職責:
1、編制全縣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年度計畫 。
2、做好網上信息發布及材料傳送接收工作 。
3、加快區域網路建設進度,並及時做好本局網站更新與系統維護,為局國土資源政務管理信息化提供技術支持與信息服務,做好電子政務工作。
4、制定我局《網上信息提供及更新制度》、《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制度》等信息化建設管理制度,做好局區域網路絡信息安全和數據保密工作;做好年度政務信息網上公開執行情況檢查的迎查工作。
5、負責為社會提供有關國土資源信息公開查詢服務。
6、按照局黨組安排,協助配合有關業務科室完成相關業務技術工作。

文印中心

主要工作職責:
1、做好全局圖件、文字材料的編輯、列印及部分材料的印製工作,確保按時完成任務。
2、做好外來圖件、文字材料的編輯、印製工作。
3、努力減少浪費現象,製作者必須認真校對文稿,確保無誤再交文印室列印,並在登記表上籤字。嚴格保密制度,不泄漏秘密。
4、做好文印室器材的保管,維修及安全工作,保持文印室清潔衛生。
5、文印員按照緩急程度安排文稿列印順序,保證日常工作正常運行。

郯城鎮分局

副科級行政單位。
工作職能: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市、縣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作出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決定和措施。
(2)依據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協助做好規劃聽證工作。
(3)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具體實施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協助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4)協助縣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資源調查、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地籍檔案管理、土地證書核發和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
(5)負責農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本行政區域範圍內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及批准後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6)協助縣局開展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工作。
(7)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行政區域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根據縣局工作安排,積極參加探礦權、採礦權設定的論證工作。
(8)協助縣局開展礦山生態環境的監督、保護工作以及地質災害監測、防治工作,組織對地質災害點的監測、矛盾工作,對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9)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土資源進行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縣局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
(10)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各項土地、礦產資源費稅的收繳管理工作,按"收支兩條線"原則足額、及時上交。
(11)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工作,及時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履行保護責任。
(12)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信訪接待工作,及時調處和化解矛盾,發現重大上訪苗頭,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縣局報告。
(13)負責對本單位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檔案材料進行收集、整理、鑑定、保管、統計、檢索和利用。

馬頭鎮國土資源管理所

工作職能: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市、縣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作出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決定和措施。
(2)依據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協助做好規劃聽證工作。
(3)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具體實施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協助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4)協助縣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資源調查、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地籍檔案管理、土地證書核發和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
(5)負責農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本行政區域範圍內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及批准後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6)協助縣局開展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工作。
(7)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行政區域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根據縣局工作安排,積極參加探礦權、採礦權設定的論證工作。
(8)協助縣局開展礦山生態環境的監督、保護工作以及地質災害監測、防治工作,組織對地質災害點的監測、矛盾工作,對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9)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土資源進行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縣局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
(10)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各項土地、礦產資源費稅的收繳管理工作,按"收支兩條線"原則足額、及時上交。
(11)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工作,及時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履行保護責任。
(12)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信訪接待工作,及時調處和化解矛盾,發現重大上訪苗頭,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縣局報告。
(13)負責對本單位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檔案材料進行收集、整理、鑑定、保管、統計、檢索和利用。

李莊鎮國土資源管理所

工作職能: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市、縣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作出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決定和措施。
(2)依據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協助做好規劃聽證工作。
(3)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具體實施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協助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4)協助縣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資源調查、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地籍檔案管理、土地證書核發和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
(5)負責農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本行政區域範圍內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及批准後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6)協助縣局開展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工作。
(7)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行政區域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根據縣局工作安排,積極參加探礦權、採礦權設定的論證工作。
(8)協助縣局開展礦山生態環境的監督、保護工作以及地質災害監測、防治工作,組織對地質災害點的監測、矛盾工作,對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9)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土資源進行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縣局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
(10)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各項土地、礦產資源費稅的收繳管理工作,按"收支兩條線"原則足額、及時上交。
(11)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工作,及時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履行保護責任。
(12)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信訪接待工作,及時調處和化解矛盾,發現重大上訪苗頭,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縣局報告。
(13)負責對本單位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檔案材料進行收集、整理、鑑定、保管、統計、檢索和利用。

重坊鎮國土資源管理所

工作職能: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市、縣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作出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決定和措施。
(2)依據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協助做好規劃聽證工作。
(3)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具體實施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協助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4)協助縣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資源調查、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地籍檔案管理、土地證書核發和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
(5)負責農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本行政區域範圍內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及批准後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6)協助縣局開展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工作。
(7)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行政區域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根據縣局工作安排,積極參加探礦權、採礦權設定的論證工作。
(8)協助縣局開展礦山生態環境的監督、保護工作以及地質災害監測、防治工作,組織對地質災害點的監測、矛盾工作,對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9)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土資源進行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縣局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
(10)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各項土地、礦產資源費稅的收繳管理工作,按"收支兩條線"原則足額、及時上交。
(11)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工作,及時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履行保護責任。
(12)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信訪接待工作,及時調處和化解矛盾,發現重大上訪苗頭,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縣局報告。
(13)負責對本單位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檔案材料進行收集、整理、鑑定、保管、統計、檢索和利用。

楊集鎮國土資源管理所

工作職能: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市、縣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作出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決定和措施。
(2)依據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協助做好規劃聽證工作。
(3)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具體實施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協助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4)協助縣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資源調查、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地籍檔案管理、土地證書核發和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
(5)負責農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本行政區域範圍內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及批准後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6)協助縣局開展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工作。
(7)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行政區域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根據縣局工作安排,積極參加探礦權、採礦權設定的論證工作。
(8)協助縣局開展礦山生態環境的監督、保護工作以及地質災害監測、防治工作,組織對地質災害點的監測、矛盾工作,對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9)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土資源進行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縣局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
(10)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各項土地、礦產資源費稅的收繳管理工作,按"收支兩條線"原則足額、及時上交。
(11)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工作,及時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履行保護責任。
(12)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信訪接待工作,及時調處和化解矛盾,發現重大上訪苗頭,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縣局報告。
(13)負責對本單位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檔案材料進行收集、整理、鑑定、保管、統計、檢索和利用。

廟山鎮國土資源管理所

工作職能: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市、縣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作出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決定和措施。
(2)依據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協助做好規劃聽證工作。
(3)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具體實施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協助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4)協助縣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資源調查、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地籍檔案管理、土地證書核發和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
(5)負責農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本行政區域範圍內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及批准後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6)協助縣局開展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工作。
(7)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行政區域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根據縣局工作安排,積極參加探礦權、採礦權設定的論證工作。
(8)協助縣局開展礦山生態環境的監督、保護工作以及地質災害監測、防治工作,組織對地質災害點的監測、矛盾工作,對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9)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土資源進行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縣局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
(10)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各項土地、礦產資源費稅的收繳管理工作,按"收支兩條線"原則足額、及時上交。
(11)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工作,及時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履行保護責任。
(12)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信訪接待工作,及時調處和化解矛盾,發現重大上訪苗頭,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縣局報告。
(13)負責對本單位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檔案材料進行收集、整理、鑑定、保管、統計、檢索和利用。

高峰頭鎮國土資源管理所

工作職能: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市、縣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作出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決定和措施。
(2)依據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協助做好規劃聽證工作。
(3)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具體實施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協助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4)協助縣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資源調查、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地籍檔案管理、土地證書核發和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
(5)負責農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本行政區域範圍內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及批准後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6)協助縣局開展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工作。
(7)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行政區域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根據縣局工作安排,積極參加探礦權、採礦權設定的論證工作。
(8)協助縣局開展礦山生態環境的監督、保護工作以及地質災害監測、防治工作,組織對地質災害點的監測、矛盾工作,對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9)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土資源進行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縣局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
(10)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各項土地、礦產資源費稅的收繳管理工作,按"收支兩條線"原則足額、及時上交。
(11)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工作,及時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履行保護責任。
(12)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信訪接待工作,及時調處和化解矛盾,發現重大上訪苗頭,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縣局報告。
(13)負責對本單位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檔案材料進行收集、整理、鑑定、保管、統計、檢索和利用。

港上鎮國土資源管理所

工作職能: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市、縣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作出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決定和措施。
(2)依據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協助做好規劃聽證工作。
(3)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具體實施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協助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4)協助縣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資源調查、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地籍檔案管理、土地證書核發和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
(5)負責農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本行政區域範圍內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及批准後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6)協助縣局開展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工作。
(7)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行政區域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根據縣局工作安排,積極參加探礦權、採礦權設定的論證工作。
(8)協助縣局開展礦山生態環境的監督、保護工作以及地質災害監測、防治工作,組織對地質災害點的監測、矛盾工作,對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9)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土資源進行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縣局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
(10)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各項土地、礦產資源費稅的收繳管理工作,按"收支兩條線"原則足額、及時上交。
(11)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工作,及時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履行保護責任。
(12)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信訪接待工作,及時調處和化解矛盾,發現重大上訪苗頭,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縣局報告。
(13)負責對本單位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檔案材料進行收集、整理、鑑定、保管、統計、檢索和利用。

勝利鎮國土資源管理所

工作職能: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市、縣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作出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決定和措施。
(2)依據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協助做好規劃聽證工作。
(3)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具體實施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協助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4)協助縣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資源調查、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地籍檔案管理、土地證書核發和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
(5)負責農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本行政區域範圍內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及批准後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6)協助縣局開展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工作。
(7)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行政區域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根據縣局工作安排,積極參加探礦權、採礦權設定的論證工作。
(8)協助縣局開展礦山生態環境的監督、保護工作以及地質災害監測、防治工作,組織對地質災害點的監測、矛盾工作,對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9)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土資源進行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縣局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
(10)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各項土地、礦產資源費稅的收繳管理工作,按"收支兩條線"原則足額、及時上交。
(11)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工作,及時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履行保護責任。
(12)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信訪接待工作,及時調處和化解矛盾,發現重大上訪苗頭,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縣局報告。
(13)負責對本單位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檔案材料進行收集、整理、鑑定、保管、統計、檢索和利用。

新村鄉國土資源管理所

工作職能: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市、縣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作出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決定和措施。
(2)依據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協助做好規劃聽證工作。
(3)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具體實施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協助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4)協助縣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資源調查、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地籍檔案管理、土地證書核發和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
(5)負責農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本行政區域範圍內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及批准後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6)協助縣局開展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工作。
(7)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行政區域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根據縣局工作安排,積極參加探礦權、採礦權設定的論證工作。
(8)協助縣局開展礦山生態環境的監督、保護工作以及地質災害監測、防治工作,組織對地質災害點的監測、矛盾工作,對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9)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土資源進行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縣局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
(10)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各項土地、礦產資源費稅的收繳管理工作,按"收支兩條線"原則足額、及時上交。
(11)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工作,及時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履行保護責任。
(12)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信訪接待工作,及時調處和化解矛盾,發現重大上訪苗頭,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縣局報告。
(13)負責對本單位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檔案材料進行收集、整理、鑑定、保管、統計、檢索和利用。

花園鄉國土資源管理所

工作職能: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市、縣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作出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決定和措施。
(2)依據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協助做好規劃聽證工作。
(3)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具體實施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協助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4)協助縣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資源調查、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地籍檔案管理、土地證書核發和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
(5)負責農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本行政區域範圍內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及批准後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6)協助縣局開展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工作。
(7)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行政區域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根據縣局工作安排,積極參加探礦權、採礦權設定的論證工作。
(8)協助縣局開展礦山生態環境的監督、保護工作以及地質災害監測、防治工作,組織對地質災害點的監測、矛盾工作,對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9)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土資源進行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縣局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
(10)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各項土地、礦產資源費稅的收繳管理工作,按"收支兩條線"原則足額、及時上交。
(11)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工作,及時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履行保護責任。
(12)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信訪接待工作,及時調處和化解矛盾,發現重大上訪苗頭,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縣局報告。
(13)負責對本單位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檔案材料進行收集、整理、鑑定、保管、統計、檢索和利用。

紅花鎮國土資源管理所

工作職能: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市、縣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作出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決定和措施。
(2)依據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協助做好規劃聽證工作。
(3)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具體實施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協助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4)協助縣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資源調查、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地籍檔案管理、土地證書核發和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
(5)負責農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本行政區域範圍內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及批准後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6)協助縣局開展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工作。
(7)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行政區域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根據縣局工作安排,積極參加探礦權、採礦權設定的論證工作。
(8)協助縣局開展礦山生態環境的監督、保護工作以及地質災害監測、防治工作,組織對地質災害點的監測、矛盾工作,對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9)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土資源進行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縣局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
(10)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各項土地、礦產資源費稅的收繳管理工作,按"收支兩條線"原則足額、及時上交。
(11)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工作,及時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履行保護責任。
(12)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信訪接待工作,及時調處和化解矛盾,發現重大上訪苗頭,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縣局報告。
(13)負責對本單位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檔案材料進行收集、整理、鑑定、保管、統計、檢索和利用。

歸昌鄉國土資源管理所

工作職能: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市、縣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作出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決定和措施。
(2)依據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協助做好規劃聽證工作。
(3)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具體實施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協助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4)協助縣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資源調查、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地籍檔案管理、土地證書核發和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
(5)負責農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本行政區域範圍內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及批准後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6)協助縣局開展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工作。
(7)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行政區域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根據縣局工作安排,積極參加探礦權、採礦權設定的論證工作。
(8)協助縣局開展礦山生態環境的監督、保護工作以及地質災害監測、防治工作,組織對地質災害點的監測、矛盾工作,對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9)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土資源進行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縣局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
(10)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各項土地、礦產資源費稅的收繳管理工作,按"收支兩條線"原則足額、及時上交。
(11)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工作,及時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履行保護責任。
(12)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信訪接待工作,及時調處和化解矛盾,發現重大上訪苗頭,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縣局報告。
(13)負責對本單位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檔案材料進行收集、整理、鑑定、保管、統計、檢索和利用。

泉源鄉國土資源管理所

工作職能: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市、縣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作出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決定和措施。
(2)依據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協助做好規劃聽證工作。
(3)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具體實施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協助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4)協助縣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資源調查、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地籍檔案管理、土地證書核發和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
(5)負責農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本行政區域範圍內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及批准後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6)協助縣局開展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工作。
(7)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行政區域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根據縣局工作安排,積極參加探礦權、採礦權設定的論證工作。
(8)協助縣局開展礦山生態環境的監督、保護工作以及地質災害監測、防治工作,組織對地質災害點的監測、矛盾工作,對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9)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土資源進行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縣局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
(10)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各項土地、礦產資源費稅的收繳管理工作,按"收支兩條線"原則足額、及時上交。
(11)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工作,及時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履行保護責任。
(12)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信訪接待工作,及時調處和化解矛盾,發現重大上訪苗頭,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縣局報告。
(13)負責對本單位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檔案材料進行收集、整理、鑑定、保管、統計、檢索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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