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鄉(鎮)村建設用地的審批許可權
鄉(鎮)村建設用地的審批許可權為:
(1)鄉(鎮)村興辦企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檔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2)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其他審批程式同於鄉(鎮)村興辦企業用地。
(3)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2.鄉(鎮)村建設用地的控制原則
鄉(鎮)村建設用地的控制原則是:
(1)鄉(鎮)村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嚴格控制,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的控制標準。
(2)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控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