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建設用地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濟南市建設用地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翟永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一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用地管理,依法合理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徵用(劃撥)、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用地,包括國家建設、鄉(鎮)村集體建設和農村個人建房的新建、擴建、技改項目用地,以及採掘、建材等行業的生產用地。
第四條 濟南市土地管理局負責對本市建設用地實行統一管理。縣(區)土地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用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設用地計畫管理

第五條 市土地管理部門應根據本市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的用地需要,編報年度建設用地計畫,經市計畫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本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市土地管理部門在編報城市建設用地計畫時,應當徵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 建設用地計畫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用地計畫時,應當按照計畫編報程式另行報批。
第七條 市、縣(區)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執行年度用地計畫,並將用地計畫的執行情況每季度向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報告,同時抄報同級和上一級計畫部門。市、縣(區)計畫部門負責用地計畫執行中的綜合協調和檢查、監督工作。

第三章國家建設用地

第八條 各項建設工程,應當節約用地,合理用地、儘可能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嚴格控制占用穩產高產田、菜田和人均占有糧田三分以下的土地。
第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國家建設用地,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用地單位持按國家規定程式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設計畫、設計任務書和規劃定點初步意見等有關檔案、資料,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計畫,領取用地計畫通知書;
(二)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用地計畫通知書,核發建設用地勘察通知書;
(三)市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建設用地申請,並辦理徵用(劃撥)土地手續。
在城市規劃區以外申請國家建設用地,需占用耕地三畝以上,非耕地十畝以上的,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計畫,經批准後辦理有關建設審批手續;占用耕地三畝以下,非耕地十畝以下的,向縣(區)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計畫,經批准後,辦理有關建設審批手續。
第十條 徵用(劃撥)土地應具備下列檔案:
(一)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畫批准檔案;
(二)用地計畫通知書、建設用地勘察通知書;
(三)用地位置地形圖和總平面布置圖;
(四)環境影響評價書;
(五)建設用地報告, 拆遷、安置補償協定書。
(六)其他有關檔案。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因施工需要在徵用的土地範圍以外增加臨時用地的,須經工程所在地的縣(區)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在城市規劃區內施工需另外增加臨時用地的,須經市規劃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土地管理部門批准。
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後,用地單位應及時辦理退地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使用的,應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式重新申請批准。
第十二條 國家建設徵用(劃撥)耕地後,滿一年尚未使用的,視為土地荒蕪,造成土地荒蕪的,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國家建設徵用(劃撥)土地,按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後,被徵用(劃撥)土地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徵用(劃撥)。

第四章 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

第十四條 鄉(鎮)村建設應當嚴格按照村鎮建設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使用土地。尚未編制村鎮規劃的,應本著合理用地、節約用地原則使用土地,不得突破縣(區)人民政府下達的鄉(鎮)村建設用地控制指標。
第十五條 鄉(鎮)村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的建設,應儘量利用非耕地。
第十六條 申請鄉(鎮)村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縣(區)土地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檔案,經審查批准後,方可使用土地:
(一)申請用地報告書;
(二)鄉(鎮)村建設用地計畫;
(三)建設項目投資批准檔案;
(四)用地位置地形圖和總平面布置圖;
(五)用地補償協定書;
(六)有污染的建設項目應具備環保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書。
第十七條 鄉(鎮)村集體建設工程需跨鄉(鎮)村使用土地的,可由土地所屬的鄉(鎮)人民政府各方協商,調劑使用土地。
第十八條 鄉(鎮)村建設用地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的範圍和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建設項目停建時,應及時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退地手續。
第十九條 因鄉(鎮)村建設用地造成被用地村民的剩餘勞動力,由用地單位負責安置。
第二十條 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利用原有宅基地;確需另外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修建鄉(鎮)村道路和農田水利工程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辦理。
第二十二條 嚴格控制占用耕地挖土採石,興辦磚瓦、石灰窯廠,確需占用的,須報市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落實復墾措施。
第二十三條 興建新村的,須嚴格執行村鎮建設規劃,由村民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手續。新村建成後,舊址應限期恢復為耕地。
嚴禁以興建新村的名義興建商品房。

第五章 村民住宅用地

第二十四條 村民建造住宅,應按照村鎮建設規劃使用土地,尚無規劃的應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鼓勵村民利用坡地、劣地建造住宅。提倡村民建造樓房。
第二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宅基地建造住宅:
(一)因子女婚姻分戶需新建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復員軍人回原籍鄉村落戶的;
(三)華僑、港澳契約胞回鄉定居的;
(四)因國家建設和鄉(鎮)村建設需要拆遷的;
(五)居住特別擁擠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宅基地:
(一)建房後用於出租、出賣或變相出讓房屋使用權的;
(二)非農業人口未經批准在農村落戶的;
(三)違章圈占土地建房未作處理的;
(四)違反村鎮建設統一規劃的。
第二十七條 宅基地的劃分標準:
(一)城鎮近郊地區,每戶宅基用地為零點二畝;
(二)其他地區,每戶宅基用地為零點二五畝。
第二十八條 村民申請宅基地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填寫使用宅基地申請表;
(二)村土地管理小組或村委會審核簽署意見,村幹部及其直系親屬申請宅基地須經分管鄉(鎮)長審核簽署意見;
(三)使用耕地做宅基地(含場院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區)人民政府批准。使用非耕地做宅基地的,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條 宅基地經批准後滿二年未使用的,由批准機關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條 因往戶搬遷等原因騰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縣(區)土地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對以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區)土地管理部門給予處罰:
(一)國家、鄉(鎮)建設徵用(撥劃)耕地後滿一年未使用的,按每畝五百至一千元收取土地荒蕪費;滿二年未使用的,按原收取數額再加一倍收取土地荒蕪費,並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建設用地批准後,被征地單位不按時提交用地的,對被征地單位處以每畝每月三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因不按時提交用地,貽誤建設工程施工,造成經濟損失的,須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執行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土地管理工作人員,應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濟南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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