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協調推動市直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能的職責;
(二)增加其他宗教活動管理工作的職責;
(三)增加承擔鄂州市大中院校的宗教事務日常管理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支援新疆建設工作的職責;
(五)增加參與涉疆、涉藏、維穩和反恐工作的職責;
(六)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的職責;
(七)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提出相關政策性建議和意見。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對政府系統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
(三)貫徹執行上級民族宗教政策法規;負責民族宗教事務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以及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少數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等工作,承辦相應事務。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做好涉疆、涉藏、維穩和反恐相關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和社會和諧穩定;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承辦市人民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事宜,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
(五)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制訂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建設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分析少數民族文化、教育、體育等社會事業發展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承辦相關事務,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
(七)承辦對口支援新疆和西藏工作。承擔少數民族所需生活用品供應的指導監督工作,參與做好少數民族清真食品的清真標準監管工作。
(八)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九)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指導和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承擔鄂州市大中院校內的宗教事務日常管理。
(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進行其他宗教活動管理;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十一)指導全市各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對宗教場所的設立和重大宗教活動進行審核;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二)參與擬訂全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承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工作;負責基層民族宗教工作幹部的培訓;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市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共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機關文秘、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電子政務、目標管理、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接待民族和宗教方面的學習、參觀、考察事宜;負責局機關及市宗教團體的人事、勞動、工資及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與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宗教科
負責全市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和天主教方面的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對策;負責協調處理相關矛盾糾紛;指導各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負責相關宗教界人士的培訓,聯繫宗教界人士;指導全市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負責對各教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和管理;負責防範和處理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三)民族科(援疆辦公室)
負責全市有關民族團結、少數民族社會事業發展方面法規政策的落實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團結和少數民族權益保障工作,協調處理民族糾紛;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工作;協同有關部門促進少數民族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的發展;負責民族工作相關專項資金的管理;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工作和少數民族的扶貧工作;協調承辦對口援疆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人員編制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3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
工勤編制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