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倫春自治旗發展和改革局

(二)承擔監測全旗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預測預警、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全旗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 (八)組織擬訂全旗區域協調發展及鄂倫春自治旗西部大開發、振興東部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承擔全旗對外開放、經濟協作工作;綜合協調全旗產業園區的規劃和發展工作。 (十)負責全旗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全旗社會發展的政策辦法,提出促進全旗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根據《呼倫貝爾市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呼黨辦發〔2009〕43號)和《旗委辦公室、旗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鄂倫春自治旗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鄂黨辦字〔2010〕17號)精神,設立鄂倫春自治旗發展和改革局,為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旗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全旗國民經濟發展、價格調控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建議和措施辦法,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鄂倫春自治旗政府委託向鄂倫春自治旗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承擔監測全旗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預測預警、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全旗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
(三)負責匯總分析全旗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
(四)貫徹落實國家價格收費政策,提出全旗價格調控目標;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價格管理目錄》,組織制定和調整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商品、服務價格和收費標準;調控管理市場調節的價格和收費標準;負責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依法查處全旗價格違法行為和亂收費案件、不正當價格行為等;開展價格鑑證、價格認證、價格糾紛調處等工作。
(五)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旗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六)承擔全旗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負責審核並上報由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審批(核准、備案)的重大建設項目。安排中央、自治區、呼倫貝爾市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全旗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建議;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七)推進全旗經濟結構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全旗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做好與呼倫貝爾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擬訂全旗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八)組織擬訂全旗區域協調發展及鄂倫春自治旗西部大開發、振興東部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承擔全旗對外開放、經濟協作工作;綜合協調全旗產業園區的規劃和發展工作。
(九)承擔全旗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擬訂戰略物資儲備規劃。
(十)負責全旗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全旗社會發展的政策辦法,提出促進全旗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十一)負責全旗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參與擬訂發展循環經濟、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全旗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全旗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二)起草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規規章草案及其他規範性檔案。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旗招投標工作;組織擬定貫徹落實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國民經濟動員政策、規劃計畫的措施辦法。
(十三)承擔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責任,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旗本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四)承辦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鄂倫春自治旗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更好地發揮行業管理部門在投資管理方面的作用。
(三)將工業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劃給鄂倫春自治旗經濟和信息化局。具體包括:研究提出工業發展戰略,擬訂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根據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和自治區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組織編制全旗重大技術裝備規劃。
(四)將鄂倫春自治旗工商局的價格監督和價格認證管理職能劃入鄂倫春自治旗發展和改革局。

其他事項

(一)旗發展和改革局、旗商務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旗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門聯席會議制度。旗商務局負責統一受理並答覆外國投資者併購區內企業申請。其中,屬於安全審查範圍內的併購行為,由外國投資者併購區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門聯席會議進行安全審查;涉及新增固定資產投資的,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規定辦理。
(二)旗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編制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農產品的進出口總量計畫,按規定和許可權,組織實施糧食、棉花等重要農產品進出口計畫配額的申報和辦理工作,旗商務局負責在旗發展和改革局確定的總量計畫內組織實施。糧食、棉花、煤炭由旗發展和改革局會同旗商務局在進出口總量計畫內進行分配並協調相關政策。
(三)煉油、煤質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業管理由旗發改局負責,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業管理由旗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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