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倫春自治旗旅遊局

"(六)負責對國家、自治區關於出境旅遊和邊境旅遊政策和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機構簡介

根據《呼倫貝爾市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呼黨辦發〔2009〕43號)和《旗委辦公室、旗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鄂倫春自治旗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鄂黨辦字〔2010〕17號)精神,設立鄂倫春自治旗旅遊局,為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旅遊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定鄂倫春旗旅遊業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培育和完善全旗旅遊市場,研究擬定鄂倫春旗旅遊業的辦法和措施並指導實施;組織全旗旅遊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促銷活動;組織指導旅遊資源、重要旅遊產品和旅遊紀念品的開發。
(三)組織旅遊資源的普查、規劃、開發和相關的保護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的規劃開發;協調和指導假日旅遊和紅色旅遊、鄉村旅遊、家庭旅遊開發工作;負責指導旅遊統計及旅遊行業財會工作。
(四)承擔規範全旗旅遊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服務質量,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
(五)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制定的各類旅遊景區、度假區、旅遊飯店、旅行社、旅遊車船和特種旅遊設施的標準和服務標準;負責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應急救援工作;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按規定審核旅行社資格,並指導業務工作。
(六)負責對國家、自治區關於出境旅遊和邊境旅遊政策和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旅遊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組織實施與指導旅遊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實施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制度。
(八)承辦旗委、旗政府、呼倫貝爾市旅遊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旗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組織和指導旅遊設施定點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旅遊綜合協調、應急救援保障的職責。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鄂倫春自治旗旅遊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
具體負責辦公室、旅遊促進、教育培訓等工作。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聯絡、協調、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政務信息、信訪、保密、保衛、機關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人事、勞資、機構編制、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
研究擬定旅遊市場開發規劃;組織指導旅遊整體形象的宣傳和旅遊市場促銷工作;承擔旅遊業交流與合作事務,組織對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和線路的宣傳推廣工作;指導重要旅遊產品的開發、重大促銷活動和旅遊業信息調研。開展對國際及港澳台、國內旅遊市場宣傳促銷;組織指導旅遊紀念品開發工作。
組織實施與指導旅遊教育培訓工作;制定旅遊業人力資源開發及整體素質提高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培訓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二)業務股
專業辦公室主要負責旅遊規劃發展、旅遊質量管理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旅遊業發展的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旗旅遊業發展規劃和旅遊業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監督實施;研究旅遊業體制的改革,負責旅遊統計工作;組織旅遊資源普查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和線路的規劃、開發和資源保護工作;引導旅遊業的社會投資和利用外資工作;負責協調和指導假日旅遊和紅色旅遊、鄉村旅遊、家庭旅遊開發工作;實施國家、自治區關於旅遊景區景點、度假區的設施標準、服務標準,指導A級旅遊景區創建工作;指導行業財會工作。
實施國家、自治區關於各類旅遊飯店、旅行社、旅遊車船和特種旅遊項目的設施標準、服務標準;培育和完善旅遊市場,負責旅遊行風建設工作,監督、檢查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規範旅遊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經營和服務行為,受理旅遊投訴,維護旅遊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負責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應急救援工作;指導旅遊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按規定審核旅行社資格,並指導業務工作;監督檢查旅遊保險的實施工作;指導實施導遊等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制度。
機關黨支部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鄂倫春自治旗旅遊局行政編制為5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2名(1正1副)。
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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