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呼倫貝爾市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呼黨辦發〔2009〕43號)和《旗委辦公室、旗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鄂倫春自治旗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鄂黨辦字〔2010〕17號)精神,設立鄂倫春自治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掛規劃局牌子),為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範全旗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保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建築節能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有關措施、辦法,提出鄂倫春自治旗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訂全旗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執行。(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旗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執行上級廉租住房政策及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安排有關廉租住房資金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旗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旗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承擔監督實施工程建設標準的責任。組織擬訂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擬訂和發布工程建設全旗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評估,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全旗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評估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旗建築活動,監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築裝飾裝修、建設監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籌集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指導城市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管理,指導城市供水、排水、節水、熱力、燃氣、園林綠化、市容市貌、環境治理和城市監察工作;擬訂全旗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查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部門等有關主管部門組織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定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旗村鎮規劃編制、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村莊基礎設施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小城鎮建設和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旗重點鎮的建設。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旗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推廣新型牆體材料的開發套用,徵收管理和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有關城鄉規劃、規劃管理和規劃監察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鄂倫春自治旗有關城鄉規劃、規劃管理的措施和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旗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將原鄂倫春自治旗建設局的職責劃入鄂倫春自治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二)取消已由旗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增加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職責;加快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四)將原旗經濟局承擔的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有關建築裝飾裝修方面的管理職責劃入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五)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旗交通運輸局。
(六) 將原旗水務局承擔的城鎮排水、污水處理職能移交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將原由旗水務局管理的阿里河自來水公司、大楊樹自來水公司移交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鄂倫春自治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6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對外聯絡、新聞宣傳、信息調研;負責會議組織、綜合文稿起草、機關文書、檔案管理、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和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安全保衛、保密工作;負責督查督辦重要工作事項。
(二)建設工程管理股
負責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有形建築市場、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工程建設項目報建、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契約管理、施工許可及竣工驗收備案等法定建設程式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監理、檢測試驗、招投標代理、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審查和人員管理;負責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有關建築裝飾裝修方面的管理;負責有形建築市場的設立審查並監督管理,負責工程造價監督管理;牽頭督查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三)城鄉建設管理股
擬訂全旗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政策、改革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供水、節水、排水、燃氣、供熱、垃圾處理、道路、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指導推進城鎮化工作、城中村改造、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項目庫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全旗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工作;負責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申報及有關工作;參與城市大中型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四)城鄉規劃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有關城鄉規劃、規劃管理和規劃監察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鄂倫春自治旗有關城鄉規劃、規劃管理的措施和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鄂倫春自治旗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旗域內城鄉規劃、規劃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監督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和旗域城鎮體系規劃工作;組織編制中心城區的規劃和詳細規劃工作;負責旗域內各鄉鎮人民政府總體規劃的論證、審查和報批備案工作;負責一般性詳細規劃及開發區詳細規劃的審批工作;負責城鎮規劃區內建設工程、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及臨時建設工程申請的審查和有關證照的核發工作,負責代政府收取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戶外廣告設定,城市綠地,城市雕塑、停車場建設,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用地及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鎮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竣工的規劃驗收工作;負責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審查、登記管理、報批以及規劃設計市場的管理工作,負責規划行業統計工作;承辦旗人民政府、呼倫貝爾市規劃局和自治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房地產業管理股
指導規範房地產市場,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編制旗住宅建設與房地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指導國家、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對房屋權屬管理、住宅建設、房屋拆遷、房地產開發、房地產市場、房地產經紀,房地產評估,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的執行與實施;按有關規定負責對旗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房屋拆遷單位的資質管理和組織房地產估價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註冊工作。負責對危房的評估鑑定工作。
(六)住房保障委員會辦公室
依據國家、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全旗住房制度改革措施,指導全旗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和建立住房新制度工作;研究擬定新的住房供應體系和保障體系政策措施,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住房分配貨幣化政策並組織實施;審議旗直單位職工住房資金年度收支計畫,制定住房資金管理、政策措施,按照國家、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有關規定管理住房公積金,對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重要事項進行決策,對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協調解決全旗公有住房改革,住房貨幣分配製度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推進,住房公積金規範化管理,住房金融信貸,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以及住房供應體系建立等項工作出現的重大問題;指導全旗住房金融、住房保險方面的工作。
機關黨支部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鄂倫春自治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編制為13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