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生平
啟蒙於私塾,攻讀勤奮。光緒二十七年(1901)考為庠生,次年入關中大學堂。光緒三十一年(1905),郗朝俊被選送日本留學,宣統三年(1911)先後從日本政法大學、日本中央大學畢業,並獲法學學士學位。受孫中山“推翻滿清,建立民國”思想影響,於是年參加同盟會,並主辦《關隴》雜誌,宣揚革命。是年曾被同盟會派回陝西調查清兵駐陝情況。回國後應留學生會試,錄任為法科舉人。返陝後,投入秦隴復漢軍,先後任司法籌備處科長、督都府秘書、陝西省財政部次長、陝西軍政府財政部副部長、陝西審計分處處長等職。民國初曾任西北大學創設會委員,併兼任西北大學農科學長。
民國五年(1916),郗朝俊任督軍府咨議兼公立法政專科學校教員。民國十一年(1922)為陝西省政府參事,赴各省考察地方自治,被推為西安紅十字會會長。民國十四年(1925)任陝西省教育廳廳長。民國十六年(1927)任陝西省高等法院院長。民國十七年(1928)調往南京任中央法官懲戒委員會科長,兼女子法政講習教員。次年,任最高立法院法官訓練所教授。翌年任立法院立法委員。民國二十五年(1936),調任湖北省高等法院院長。民國三十五年(1946),調任陝西省高等法院院長。是時,胡宗南要求設特刑廳,處理政治犯事宜。郗以職權之便,赦免釋放了一些政治犯。民國三十七年(1948)調任司法院大法官,未到任。
民國時期是中國刑法學實現近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時期,郗朝俊與同時期的法學家王寵惠、居正、王覲、陳瑾昆、張知本、趙琛、蔡樞衡、瞿同祖等為中國近現代刑法學的奠基做出了重大貢獻。其時的刑法學著作如王覲的《中華刑律論》、《中華刑律論總則》(三卷)、《刑法分則》等,郗朝俊的《刑律原理》,陳瑾昆的《刑法總則》、《刑法總則講義》,蔡樞衡的《刑法學》等是近現代中國刑法學的開山之作。[14]罪刑法定原則的確立是這一時期刑法學的重大成就之一。
歷史記載
在 《二十世紀的中國刑法學》中記載:郗朝俊歷任國民黨陝西省議會議員、陝西省高等法院院長,西北大學校長兼教授等職,是民國時期的著名刑法學家,在民國時期的刑法學發展史上留下了深深的痕跡。他著有《法學通論》、《刑律原理》、《刑法原理》、《民法要義物權編》等。他認為中國刑罰制度發展很早,但由於刑名與禮制相出入,與政術同作用,體裁內容歷代相因襲,沒有根本的差異。中國欲改良刑政,就應該採用先進的刑法原則、內容和形式。“凡一法令,各有主義,主義不同,意義自異。故同一文字,又宜擴張解釋者,有宜狹小解釋者。本書就現行法意之所在,說明真意之如何。”郗朝俊的代表作《刑法原理》深入研討了刑法之基本原理、刑法條文的確切含義,分析評介了各種刑法學說,介紹了先進的立法例。在刑事政策、刑法原則、犯罪主體、責任條件(故意、過失)、犯罪形態、刑罰、非刑罰措施等問題上均有獨到論述。
西安解放前夕,國民黨政府力勸郗朝俊去台灣,郗持疑未允。此間延安新華電台播出“郗朝俊,你是學法律的,我們了解你,希你不要跟上國民黨走。”胡宗南得知後,派人監視郗,又逼他去漢中、成都,並為他買了赴台飛機票,郗藉機匿身逃脫。解放後,於1950年任南開大學教授,1955年被選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西安市第一屆委員會委員。1961年作為陝西辛亥革命老人,赴京參加辛亥革命50周年紀念會,受到黨和國家領導人周恩來總理、董必武副主席等接見。先後著有《法學通論》、《刑法原理》等。新中國成立後著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原理》。
郗朝俊的後人目前大都定居在西安,當年的“郗公館”隱匿於西安市東門外亘垣堡6號。這是一棟兩層的樓房,以石為基礎,由木柱支撐,一百多年的時光在這裡靜靜流淌,泛著陳舊的色彩,但卻有種溫馨的美。朱紅色的油漆早已剝落,但依然能從門板上精美的雕飾,從香爐、花卉、人物等巧奪天工的木雕中看出老宅當年的風光。 院子的牆壁上還留存著兩塊石碑,“寧靜”“淡泊”,靜悄悄地暗示著主人的品性和處世之道。 這棟宅子大約是在1891年修建的。當年蓋有並排三院房,西邊的院子最長,南到亘垣堡,北通龍渠堡,達100米,為五進五院。”據說當年院落的布局非常精巧,有構築精緻的門樓偏門,有曲徑通幽的迴廊小路,那時候男人衣冠楚楚,女人釵鬢環影,衣裙飄舞,暗香浮動。這棟樓房前原本有一座古樸雅致的涼亭,不僅使整個院落靈動起來,而且每到夏日,張學良和楊虎城與當時房子的主人郗朝俊坐在涼亭里,在涼風習習中拉著二胡,這番場景是怎樣的動人。 它蘊涵的歷史故事,與張學良、楊虎城有關的城市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