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縣水務局

(十)主管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縣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組織、指導全縣水土保持重點治理區的工作。 (十四)負責水務局機關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局直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聘用任免工作。 負責組織實施水法律、法規及水政監督,監督檢查全縣水利執法工作,研究制定水利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和規章制度;負責水行政複議工作。

職能的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電力行政管理職能劃入縣經濟貿易委員會承擔。
(二)劃入的職能
1、對原縣建委承擔的城市供水職能和指導城市防洪職能、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的管理職能交由縣水務局承擔。
2、對原地質礦產局承擔的地下水管理職能交由縣水務局承擔。
(三)轉變的職能
1、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劃分,監測河、湖、庫、塘的水源,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並將有關數據的情況通報縣環保部門。
2、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全縣節約用水工作。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調整職能,郎溪縣水務局是縣人民政府主管水行政的組成部門,負責全縣水政、水資源的統一管理;負責全縣水域、水工程的管理以及全縣水務發展規劃、計畫、建設等行業管理。其主要職責有:
(一)承擔水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擬定全縣水務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和規章制度。
(二)擬定全縣水務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計畫,根據職能分工的有關規定負責全縣水務年度計畫、水工程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初步設計檔案的編制審查、審批和申報工作、並組織實施。
(三)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全縣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中有關水資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節約用水工作;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指導全縣水文工作。
(四)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河、湖、庫、塘的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發放排污許可證、徵收排污費,並對污染超標嚴重河段的各種污口提出期限整改意見。
(五)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部門之間以及鄉(鎮)之間的水事糾紛。
(六)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全縣水務和行業管理,對水利工程建設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推行水利建設的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契約管理制、竣工驗收負責制;負責對水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擬定水務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指導全縣水務系統貫徹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政策以及各項水規費的收交、使用、監管;指導全縣水務系統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對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保值增值實施監管;指導全縣水務行業的供水等水事經營工作。
(八)組織、指導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縣內重要河流、湖泊及河口灘涂、跨鄉(鎮)河流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建設和管理縣屬重點及跨鄉(鎮)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庫、圩堤、泵站的安全監管;對全縣河、湖采砂實施監管。
(九)組織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全縣農田排灌、節水灌溉和缺水地區人畜飲水工作;指導全縣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主管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縣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組織、指導全縣水土保持重點治理區的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水利科技和教育工作;組織指導水利科學研究、科技成果推廣及對外交流;指導水務系統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全縣水務行業職工隊伍建設。
(十二)組織編制和審查城鎮防洪規劃和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負責縣城區的城市防洪、排澇和供水工作。
(十三)承擔全縣防汛抗旱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洪工作,對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十四)負責水務局機關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局直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聘用任免工作。
(十五)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水務局機關設3個職能股室。
1、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工作;協調機關各股、室的工作關係;制定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起草重要檔案和報告;負責全縣水利發展目標考核管理的日常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信息、檔案、信訪及機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
負責在全縣水務系統貫徹實施財政、稅收、價格、信貸政策;承擔全縣水利建設資金的使用監督與管理;負責全縣水費、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河道采砂管理費等費用的收交與使用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水利系統的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全縣水利行業的財務、會計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局系統的行政、事業經費的使用管理工作。
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及水行政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主管本行業勞動工資、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險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2、水政水資源股
負責組織實施水法律、法規及水政監督,監督檢查全縣水利執法工作,研究制定水利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和規章制度;負責水行政複議工作。
負責全縣城鄉地表水和地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與保護,組織開展縣內水資源(含排污)的調查、評價、監測並實施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全縣中長期供水計畫、水量分配方案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制度;負責全縣水資源費、排污費的收交與使用管理工作。
主管全縣河道采砂監管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城鄉供(排)水工作;協調處理水行政執法和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等方面的水事糾紛。
3、綜合管理股
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有關水利建設和管理的法規、政策及質量標準,負責全縣水利基建項目的前期工作及其設計的審查、轉報工作,根據分工的有關規定組織水利工程初步設計檔案的審查、審批;負責重點及跨鄉(鎮)的水利工程和建設與組織驗收。
承擔全縣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的研究擬定工作。組織編制本縣基礎水利流域綜合規劃和其它重大水利項目專項規劃、計畫和實施,負責綜合協調、處理水利建設管理的有關重大技術問題。
按照有關規定對全縣水利基本建設實施管理,對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活動組織實施和行政監督,推行水利建設的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契約管理制,竣工驗收制;負責指導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開發利用和管理與保護;負責縣屬水利工程安全運行以及水利漁業、綠化等經營管理的業務指導;負責水土保持和農村水利社會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縣水務局核定編制10名,其中:行政編制9名,後勤編制單列1名。
領導職數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內設機構負責人3名。
紀檢(監察)機構編制按有關檔案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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