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起因
2009年3月,鄂州市紀檢部門在核查拆遷部門有關問題時,發現鼓樓街辦黨工委副書記、主任邵海,一個年僅37歲的副縣級幹部,一次性用定期存單支付50多萬元的門面購房款,判斷其經濟上可能存在問題。通過調查,發現邵海的存款有120餘萬元,還借給別人80餘萬元,另有房產價值80餘萬元,累計資產達到280餘萬元,顯然與實際收入不符。當年5月中旬,紀委約談邵海,他既講不出資產來源,又矢口否認自己有違紀問題。此後,邵海又抓緊與同夥任某“串供”,反而露出馬腳。5月24日晚,邵海被“雙規”。
犯罪經過
“這50萬公款,2萬留給公家,48萬我倆私分”經過一番較量,邵海逐步交代違紀違法問題:2007年2月,時任楊葉鎮黨委書記、鎮長的邵海,安排時任黨委副書記任某(另案處理),將鎮政府結餘資金110萬元從楊葉信用社轉出,並以任某個人名義,存入銀行。同年4月,邵海與任某商量將其中的60萬元轉回鎮政府使用,剩餘的50萬由任某安排出納分別存入市內兩個銀行網點。同年10月,邵調回2萬給鎮政府使用。後來,邵海提議和任某私分餘下的48萬元,任表示同意,邵海遂決定從中分30萬元,任某分18萬元。
同年10月,邵海授意將其中的10萬元用於楊葉鎮引進項目的費用支出。2008年1月,邵海授意從銀行提出20萬元交給他,此後將20萬元存入其個人戶頭下。同年2月18日,邵海將這筆錢支出,作為其弟購買門面房的資金。上行下效,任某也不客氣地從出納手中領取18萬元,僅將其中4.5萬元用於“公家費用”,其餘13.5萬元全部侵吞。
“鎮政府門衛室處理給你,換個門面給我”
紀檢部門稱,邵海從事行政工作十餘年,仕途較順,但從擔任鄉鎮副職時就開始了違紀活動,任書記、鎮長時更是肆無忌憚,先後貪污、受賄、收受禮金近百萬元。
司法機關認定:鄂州市一家礦業公司老闆萬某,為感謝邵海在稅收和征地建房等方面的關照,分別於2007年和2008送給邵海4萬元,邵欣然收受。2009年,鄂州市一家公司經理吳某,為感謝邵海將兒媳安排當代課老師,送給邵5000元。
邵海交代自己是從“謹慎”、“合眾”到“放縱”。“我將自己出面引稅和爭取回的項目資金當作是自家的菜園子,想怎樣掰就怎樣掰。隨意拿錢,卻從不辦手續。”他顯然對自己的行為心知肚明。
邵海具有貪官典型的雙重人格,他為人節儉,卻嗜好錢財。別人送的菸酒,他要拿到單位換成現金;別人送的禮金,他要存入銀行生息。在擔任楊葉鎮黨委書記期間,就連鎮政府一個門衛室,他都打起了主意:先是將門衛室低價處理給開發商劉某,讓劉送給他30平方米的門面,他再把門面賣給朋友汪某變現,經過評估,這一門面時價約15萬元。
案件判決
據了解,邵海具有研究生學歷,曾當過教師,頭腦靈活,喜讀經濟書籍。他在聚斂錢財之初,就處心積慮應對調查。受賄時,他通過朋友變現獲得好處,給證據認定增加了難度;貪污時,他將貪污資金與引資返稅等費用混在一起,採取假撥款和假票據沖賬,事後自己銷毀還要求他人銷毀原始記錄和賬證。 邵海調離楊葉鎮前,多次與同夥商定應對調查措施。調離後,還幾次與他人進行反調查演習。該案一干人在被調查時極力對抗,百般抵賴,給案件突破帶來較大阻力。2010年11月23日獲悉,鄂州市中院判決邵海犯貪污罪和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
鄂州市紀檢部門認為,邵海一案暴露出鄉、鎮、村在資金使用、財務管理、引資引稅等方面存在的普遍問題。針對少數鄉鎮部分“一把手”權力過大,建議將“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財務、禁止大額現金結算等制度向鄉鎮延伸,切實做到從源頭上治理腐敗和促進幹部成長安全的“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