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縣發展改革局

根據縣委、縣政府《關於印發〈邱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邱字〔2010〕號)檔案精神,縣發展改革局(掛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務局、物價局牌子)負責綜合協調縣域經濟社會發展和經濟運行調節,加強對各類企業指導服務及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是負責全縣經濟管理的縣政府部門。

人員編制

邱縣發展改革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非領導職務職數1名。股級領導職數5名。

內設機構

邱縣發展改革局下轄四個科室:辦公室、綜合科、重點項目科、投資科、規劃科。

1、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工作,督導和協調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務局的重點工作,負責會議的組織籌辦、檔案審核、政務信息、對外宣傳、文電管理、目標考核、機關制度建設及後勤服務工作。

2、綜合科:負責全局職責範圍內的審批事項,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的審批,項目的核准、備案及上報工作。指導協調招投標工作,對各類招標代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3、重點項目科:負責省、市、縣重點建設項目的謀劃篩選、日常管理、服務、督導、考核等項工作,抓好重點項目前期,並加強對項目庫的管理。

4、投資科:監測分析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的運行,研究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巨觀調控政策,提出固定資產的總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搞好數據匯總上報工作。組織對棉花收購加工企業認定、審核,證照發放及糧食、棉花配額申報工作。

5、規劃科:負責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制定年度計畫。研究分析全縣經濟形勢,對經濟運行進行監測預測,並提出相應的政策措施,承辦相關的課題研究。負責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問題,擬訂經濟改革、改制方案,參與全縣國有企業改革,負責非國有及非國有控股企業股份制改造工作,搞好公用事業、農業、科技、體育、文化、教育等事業單位的改制工作。

主要職責

1、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全縣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的建議;提出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2、研究分析國內外及周邊地區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進行區域經濟的預測、預警;研究涉及全縣經濟安全的重要問題,提出縣域經濟調節政策的建議,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負責日常經濟運行的調節,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3、負責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研究貫徹國家財政政策、貨幣政策以及其它調控政策的措施,組織實施產業政策,監督檢查產業政策的執行;受政府委託對相關投融資機構進行巨觀指導。

4、研究全縣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組織實施有關改革試點;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改革開放促進發展的建議,指導和推進總體經濟體制改革,抓好非公有制企業的股份制改造,積極推進公用事業、農業、科技、體育、文化、教育、醫藥、衛生等事業單位的改制工作。

5、研究提出全縣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安排縣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安排國家和省、市撥款的建設項目和縣重點建設項目,按規定審批建設項目開工報告;指導協調全縣招標投標工作;組織和管理重點項目稽查特派員工作。

6、研究提出全縣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發展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安排利用外資和境外資源開發類與大額用匯投資項目。

7、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並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擬訂以工代賑扶貧規劃和計畫;指導工業發展,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擬訂工業行業規劃,組織實施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誰;擬訂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發展規劃;推動高技術產業發展,實施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巨觀指導;指導引進的重大技術和重大成套裝備的消化創新工作。

8、監測分析全縣工交行業經濟運行態勢,組織解決工交行業經濟運行中有關重大問題。負責電力行業管理、協調調度和行政執法工作。協調管理綜合交通運輸、郵電工作。負責緊急情況下重要物資的組織和協調。

9、研究分析區域經濟和城鎮化發展情況,提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推進城鎮化建設;負責地區經濟合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研究貫徹國家中西部地區開發戰略、規劃及有關措施。

10、研究分析國家、省及市內外市場狀況,負責縣內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監督計畫執行情況,並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管理糧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藥品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縣級儲備;研究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規劃和指導全縣服務業的建設和發展。

11、做好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12、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擬訂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規劃,編制生態建設規劃,提出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政策建議;組織協調環保產業工作;負責冶金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13、研究多種所有制經濟的狀況,提出最佳化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建設,促進各種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和共同發展;巨觀指導和協調促進中小企業、非國有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

14、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協調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15、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起草和組織實施。

16、研究提出全縣信息化發展戰略,制定鼓勵信息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全縣信息市場管理;指導和促進信息產業的健康發展。

17、組織、指導全縣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縣校合作工作。

18、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招商引資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擬訂全市相應的發展規劃以及規定、辦法和措施。負責推動對外開放、搞好市場運行監測、整頓和規範市場流通秩序、深化流通體制改革。

19、研究提出流通體制改革意見,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

20、負責全縣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研究擬訂全縣規範流通領域市場體系及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場壟斷、地區封鎖的政策,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

21、起草全縣商品流通、物資流通和餐飲服務業的有關規定、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和市場準則;調查研究流通行業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負責煤炭、成品油、酒類等主要生活用品的流通,對拍賣、典當等行業的監控管理。

22、執行國家和省、市制定的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進出口商品目錄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負責進出口配額計畫的編報、下達和組織實施及配額、許可證管理工作。

23、擬訂和推進全縣科技興貿戰略,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體系建設;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和省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工作;負責審核與防擴散相關的出口許可證的管理工作。

24、貫徹執行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戰略和方針、政策;擬訂和執行全縣機電產品進出口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指導性計畫;制定全縣進出口機電產品招標規則和管理辦法;負責進口機電設備採購項目招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管理設備進口和國際招標。

25、負責全縣商務系統涉及世貿組織相關事務的研究、指導和服務工作;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全縣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國外對我縣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26、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對外開放、招商引資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並實施全縣外商投資政策和改革方案,指導全縣外商投資工作;參與擬訂全縣利用外資的中長期規劃;負責全縣鼓勵類外商投資限額以上項目、特殊行業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其變更事項;負責國家和省市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的審核上報工作;審核全縣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契約、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契約、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縣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綜合協調和指導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具體工作;負責全縣利用外資直接投資和外資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的統計;按商品管理許可權審批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許可證。

27、負責全縣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工作、設計諮詢等業務的管理;擬訂我縣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負責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的經營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管理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對我縣經濟技術合作方面的無償援助及贈款工作。

28、審核或核准縣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和境外帶料加工貿易項目並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外國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常駐我縣商務代表機構的設立和管理工作。

29、指導監督以邱縣名義在境內舉辦各種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等活動;擬訂並實施赴境外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辦法。

30、負責全縣內外貿易新聞發布會、宣傳工作和提供信息諮詢服務;指導全縣流通領域信息網路和電子商務建設。

31、負責全縣駐境外企業(機構)人員選派以及局屬駐境外機構的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商貿流通行業協會、學會等社團組織工作。

32、負責組織指導全縣酒類生產經營活動和定點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33、負責具體執行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監督執行上級物價主管部門管理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34、負責全縣價格(收費)管理和綜合平衡工作,根據上級下達的物價總水平控制目標,研究提出全縣價格總水平年度調控計畫和調控目標。編制縣管(含上級價格部門委託管理)商品價格,收費調控計畫,提出實施控價目標的措施,經縣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監測、預測全縣價格總水平及其結構變動趨勢,提出調控意見和建議。

35、依據價格分工目錄,研究提出許可權範圍內的價格(收費)改革和年度、中長期計畫及調整方案;擬定價格(收費)管理法規和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對國家和省市出台的價格(收費)改革方案及時組織實施。

36、對縣級(含省委託代管)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價格(收費)實施直接管理;對市場調節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間接調控;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平抑市場價格。

37、管理國家機關收費、公益事業收費、公用事業收費、中介服務收費和重要的經營收費。

38、負責市場物價變化情況監測分析,向縣委、縣政府和上級物價主管部門反映物價方面的重要情況,為政府實施巨觀調控提供決策依據;向企業發布價格信息。

39、依據有關價格法律、法規、規章,組織全縣商品和服務價格(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查處違法行為,受理對價格(收費)違法行為的舉報,對價格(收費)申訴案件進行複議和裁決。

40、負責工業、農業、公用事業、房地產業、服務業等價格成本調查工作,審核匯總全縣工業、農業、公用事業、房地產業、服務業價格的成本、收益,提出相應對策、建議,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41、對各類市場主體價格行為的合法性、價格水平的合理性進行公證認定;接受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案件當事人的委託,對有關部門在行使行政、司法、仲裁行為過程中所涉及的各類有形財產(含房產、土地、工程造價),無形財產和服務收費價格(價值)進行鑑定論證。管理全縣價格鑑證和受上級委託開展覆核裁定工作,指導價格評估、價格諮詢中介機構的工作。

42、指導企業用好市場調節商品價格的定價權;指導行業組織價格自律工作;負責價格培訓工作。

43、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承辦縣人大、縣政協建議、提案事宜。

44、提出全縣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促進民營經濟發展。

45、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工業行業和信息化規劃、計畫和產業政策,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推進現代產業體系建設,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實施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協調推進工業系統名牌戰略工作。

46、監測、分析全縣工業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工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負責縣醫藥儲備管理的有關工作。

47、負責提出全縣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國家和省、市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申報國家和省、市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48、負責對全縣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巨觀指導、綜合協調,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發展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擬訂推進全民創業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創業輔導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擬訂和組織實施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年度計畫和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實施對工業企業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提出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和信用制度建設。

49、負責推進實施全縣工業技術改造工作。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以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負責淘汰工業落後產能及清理“五小”工作;推動全縣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50、協調全縣機械製造、林板建材、食品加工、棉紡紡織、化工等行業的生產和運行,協調有關重大項目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51、承擔全縣工業生產煤、電油、氣及交通運輸等生產要素協調保障工作;負責煤炭經營資格的審核、申報及煤炭縣場監管工作。負責全縣電力行業管理和行政執法;負責維護電力縣場秩序、資源配置和電力需求側及項目管理工作。

52、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53、統籌推全縣信息化工作,組織擬訂相關政策並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指導協調電子政務發展,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協調通信機構,按照上級有關規定依法實施監管,維護公平競爭,保障普遍服務,保障國家和用戶利益。

54、負責協調維護全縣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參與協調處理信息安全重大事件,承擔跨部門、跨地區和重要時期的信息安全應急協調工作;承擔國防信息動員方面工作。

55、組織開展工業、信息化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工業和信息化利用外資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