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建設用地管理辦法

統一開發按下列規定實施:(一)統一轉用、徵用後的土地和依法收回國有的土地,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共同制定開發計畫。 (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國有土地應做好定級估價和標定地價的評估工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提供合理的地價。 統一管理按下列規定執行:(一)土地權屬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組織查處違法行為,處理土地權屬糾紛。

邯鄲市建設用地管理辦法
(1999年12月23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3月7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公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用途管制,切實保護耕地,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我市城市建設和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用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轉用徵用、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以下簡稱五統一管理)。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實行五統一管理;縣(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用地(不含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由縣(市)人民政府實行五統一管理。
第三條 統一規劃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市、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縣(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市、縣(市)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協調。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二)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超前編制城市發展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詳細規劃應能為土地供應提供充分依據,包括各類建設用地的用地性質、具體範圍、建設密度和高度控制等指標,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畫等有關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省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及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編制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鎮發展計畫、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建設項目投資計畫等制定各類建設用地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條 統一轉用、徵用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集體所有土地,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建設需要統一制定農用地分批次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逐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應積極配合做好農用地轉用和徵用工作;縣(市)行政區域內的集體所有土地(不含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由縣(市)人民政府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城市總體規劃,根據建設需要統一制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編制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逐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二)徵用土地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出具的前三年產值的統計資料,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徵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市政府制定的標準執行。特殊用地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要嚴格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不得突破,不得附加其他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統一征地。
(四)城市建設區內已農轉非的、改變建制後原村莊的土地,以及不再繳納農業稅的土地為國有土地,國家建設需要時,只辦理供地方案,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五)凡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需徵用土地的,該設施周圍土地由政府統一划定控制範圍,與基礎設施或公共設施項目同時規劃,同時轉用、徵用。控制範圍內的土地凡條件允許的,應採取招標或拍賣的方式進行出讓。
(六)建設單位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應先向建設項目批准機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預申請,預申請通過後,方可進行項目立項。屬於行政劃撥或協定方式出讓的,應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地手續;屬於招標或拍賣方式出讓的,取得土地使用權資格後,再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用地手續。
第五條 統一開發按下列規定實施:
(一)統一轉用、徵用後的土地和依法收回國有的土地,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共同制定開發計畫。
(二)舊城改造原則上禁止零星插建,實施成片規模開發。由規劃部門牽頭,土地部門配合,制定出舊城改造的近、中期方案。
(三)對納入近期改造方案的地塊,由政府拆遷管理機構負責制定擬改造地塊的拆遷補償方案。
第六條 統一出讓按下列規定實施: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除法律、法規規定可繼續實行行政劃撥外,一律實行有償、有限期、可流動的使用制度。
(二)統一轉用、徵用開發後和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統一出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
(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國有土地應做好定級估價和標定地價的評估工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提供合理的地價。
(四)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根據土地的不同用途,採取不同的出讓方式。工業用地採取協定方式出讓;商業、金融、娛樂、旅遊、服務、房地產開發、涉外工程等用地,不論在城鎮內外,凡條件允許的,應採取招標或拍賣方式出讓。
(五)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投入占總投資30%以上的建設資金後,建築面積達25%以上的,方可轉讓、出租或抵押。
(六)原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按規定補交出讓金並簽定出讓契約後,方可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七)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後,土地使用者需改變土地出讓契約規定的土地用途和規劃要求時,應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城市規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批准,重新簽訂出讓契約,調整出讓金,辦理變更登記。
(八)各單位使用的原劃撥土地,為提高土地利用率需轉讓或改變用途的,應先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再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批准後,具備競價出讓條件的,在取得土地使用資格後,到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具備競價出讓條件的,可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再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九)鼓勵企、事業單位對其使用的原劃撥的土地進行置換,最佳化土地資產配置。凡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實施“退二進三”進行土地置換,提高城區土地利用率的,其置換土地所獲土地收益,原土地使用者可留80%用於搬遷、技改和下崗職工安置。
(十)市、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土地市場調控基金和存量土地儲備庫。
(十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減免出讓金。對確有困難的企業,其出讓金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足額收取後,再經政府批准決定返還的數額,以幫助和支取企業的發展。
第七條 統一管理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土地權屬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組織查處違法行為,處理土地權屬糾紛。
(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超過一年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罰收土地閒置費;超過二年未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三)各房地產開發公司和建設單位不得擅自使用原劃撥土地或集體土地從事房地產開發或其他建設。凡未經批准進行開發和建設的,按違法占地論處。
第八條 有關部門應加強建設用地執法監察工作,對違反本辦法的用地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邯鄲市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規定》(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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