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電力行業協會

基本信息

協會宗旨

遼寧省電力行業協會堅持以會員為本,辦會員之家,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政府和企業服務,推動全省電力事業可持續發展。
遼寧省電力行業協會

組織機構

遼寧省電力行業協會於2009年6月召開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了新的章程,並選舉產生了新的理事會以及常務理事會和領導成員。大會確定協會辦事機構實行駐會制。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東北分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遼寧分公司等單位已派員駐會並開展工作。
遼寧省電力行業協會已組建五個部門和一個專家委員會,即綜合部、電網供電部、火力發電部、風力水力發電部、調研信息部和遼寧省電力行業協會專家委員會。

會員情況

截至2009年,遼寧省電力行業協會有會員134個,其中單位會員106家,專家會員28人;在106家單位會員中,理事長單位(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1家,副理事長單位(東北電網有限公司、五大發電集團在遼寧公司等)9家,常務理事單位15家、理事單位45家。
2009年協會先後開展了行業對標、企業質量管理、風電培訓、節能減排以及信息聯絡、網站建設、建章立制、簡報創刊和會員管理等基礎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確立和規範遼寧省電力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的法律地位和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中文名稱是遼寧省電力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 LiaoNing Electric Power Association.英文縮寫LEPA。住所在瀋陽市和平區寧波路18號。
第三條本會是遼寧省境內不同所有制和隸屬關係的電力企業及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團體及專家學者自願參加的行業自律性的社團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條 本會宗旨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創建和諧電力行業,遵守國家憲法、法規和政策,依法辦會;為企業及行業服務,為社會和政府服務;堅持以會員為本,公開、公平、公正地代表會員和行業利益,維護會員和行業合法權益,發揮政府、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推動電力行業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本會接受遼寧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業務管理和遼寧省民政廳行政管理,接受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指導。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根據省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委託本會的行業管理16項職能和我省電力行業的實際情況,在廣泛徵求會員意見的基礎上,確定本會的 業務範圍是:
1、制定全省電力行業約規,建立行業自律機制,開展全省電力行檢、行評及相關工作。
2、根據政府、社會和企業需求,組織電力企業開展有關節能、生產、經營、環保、安全及自動化等信息和有關數據收集、統計、分析、對比,推廣和套用,為推動電力行業快速發展提供服務。
3、組織電力行業科技成果、現代化管理成果評審和推廣套用。
4、組織編制、修改地方性電力行業規章、規則、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推廣實施、培訓操練、檢查指導。
5、開展電力技術諮詢服務及電力行業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服務。
6、開展發電企業電力需求側管理,推動節能減排工作。
7、參與組織和開展電力行業專業技術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
8、開展電力行業勞動安全衛生、環保等諮詢服務工作,促進電力企業抓好安全生產和環境治理工作。
9、負責全省電力行業技術監督、計量監督、質量監督的管理工作,對遼寧省電力技術監督檢測中心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全省電力行業標準化的管理工作。
10、參與組織進網作業電工的培訓、資格審查以及《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的審發工作。
11、參與省內輸變電、用電設備技術及產品鑑定的前期工作和日常的檢查管理工作。
12、參與省內電力企業的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和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資質諮詢等工作。
13、參與組織電力項目承裝(修、試)企業資質的諮詢、審核及《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審發工作。
14、參與編制全省電力行業發展規劃,組織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對行業改革與發展等政策的制定和立法提出建議。
15、參與研究提出電、熱價格政策意見;參與電、熱價格聽證會,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維護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
16、組織電力企業參與國際和地區間的經濟技術交流合作;承辦電力新技術、新產品的鑑定會、博覽會、展銷會。
17、負責全省地方電力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質量監檢工作;負責電力產品質量行業監督。
18、組織全省電力行業史志及電力年鑑的編輯工作。
19、承辦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20、承辦政府部門和職能機構委託和交辦的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企事業單位和團體及專家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承認本會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承擔會員義務;
4、單位會員應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不同所有制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科研院校等,或受法人委託具有獨立經營能力的企事業單位;
個人會員應在電力領域有一定特長或影響的專家、管理者或學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1、有入會意願的單位或團體需填寫《遼寧省電力行業協會單位會員入會申請登記表》及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個人會員需填寫《遼寧省電力行業協會個人會員入會申請登記(專家)表》及身份證複印件;
2、經常務理事會批准;
3、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權;
3、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電力行業約規;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交辦的工作任務;
4、關心本會建設,提供本單位調研成果、取得的成績、經驗和存在的問題、重要建議及有關信息資料;
5、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結構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工作報告;
4、審議各項重大議案;
5、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遼電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聘請名譽理事長;
3、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
4、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5、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6、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7、領導遼電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 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1)、(4)和(6)至(9) 項的職權。
常務理事會具有以下職責:
1、貫徹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2、向理事會提交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
3、提出須經理事會討論的各項議案;
4、主持召開理事會工作會議;
5、決定增補或調整部分理事或常務理事,但增補的理事、常務理事的數額不得超過會員大會選出的理事總數的1/5;
6、審議經費收支報告,並提交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年齡按有關規定執行;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熱愛本會工作,有事業心和創新精神;
6、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廉潔奉公。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為遼寧省電力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召集理事長辦公會議,決定重大事項;
5、組織制定本會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條本會實行秘書長日常工作負責制。秘書長負責處理和檢查日常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提出副秘書長及各部門負責人聘用意見;
2、組織實施並檢查年度工作計畫和檢查財務收支情況;
3、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協調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4、提出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和選派駐會工作人員的意見;
5、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經費來源: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政府與企事業單位的資助;
3、諮詢與技術服務的收入;
4、其它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一條會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審計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待遇,按《遼寧省社會組織人事管理辦法》(遼民發[2008]17號文)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條 章程的修改由本會辦事機構提出修改建議,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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