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規章、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章,是指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依照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制定的規章。
省政府規章的備案,按照《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發布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或者涉及其權利、義務的規定、辦法、細則、解釋等實施對社會管理的檔案。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制定發布的內部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和具體事項的布告、通告、決定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規章、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規章由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同時報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二)規範性檔案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分別報上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職責,加強對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履行備案審查監督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法制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部門的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
第六條 依照本辦法報送國務院備案的規章,按照《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依照本辦法報送各級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徑送各級人民政府法
第七條 報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章規範性檔案文本和說明,並按照規定的格式裝訂成冊,一式10份。
報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具備條件的,應當同時報送規章、規範性檔案的電子文本。
第八條 報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和第七條規定的,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不予備案登記;符合第二條規定但不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
暫緩辦理備案登記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通知制定機關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經備案登記的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按季公布目錄。
第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規章、規範性檔案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相牴觸的,可以向制定發布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政府的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由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按照規定程式處理,並書面向提出審查建議的單位和人個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對報送備案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許可權;
(二)是否違反上位法和世貿組織規則的規定;
(三)規定是否適當;
(四)規章、規範性檔案同上一級政府所屬部門規範性檔案之間,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是否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或者雙方的規定;
(五)是否違背法定程式。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審查規章、規範性檔案,認為需要有關的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的,有關的機關應當在15日內回復;認為需要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說明情況的,有關的制定機關應當在15日內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 經審查,規章超越許可權,違反上位法和世貿組織規則的規定,或者規定不適當,或者違背法定程式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責令制定機關自行糾正;拒不糾正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報請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銷,並通知制定機關。
經審查,規範性檔案超越許可權,違反上位法和世貿組織規則的規定,或者規定不適當,或者違背法定程式的,由上一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責令制定機關自行糾正;拒不糾正的,由上一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予以撤銷,並通知制定機關。
規章、規範性檔案在制定技術上存在問題的,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由制定機關自行處理。
第十三條 規章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決定,並通知制定機關。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決定,並通知制定機關。
第十四條 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接到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情況報上一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
第十五條 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所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檔案目錄報上一級或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七條 對規章、規範性檔案不報送備案或者不按時報送備案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並建議有關單位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認真履行備案審查監督職責。對只備不審或者審查出問題不予糾正的,由各級人民政府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3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遼寧省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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