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規範性檔案備案實施辦法

為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監督,保障規範性檔案合法有效,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根據《遼寧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葫蘆島市實際,制定《葫蘆島市規範性檔案備案實施辦法》。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監督,保障規範性檔案合法有效,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根據《遼寧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市、縣(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發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實施對經濟社會管理的規定、辦法、細則、解釋等有關的檔案。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發布的內部工作制度、工作安排、技術操作規程和具體事項的通告、公告及決定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應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或相關科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工作。

第二章 報送備案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自公布之日起10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縣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二)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政府工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報送市、縣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徑送市、縣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1份;

(二)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及起草說明各2份,電子文本1份;

(三)涉及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許可、行政徵收等內容的合法性依據;

(四)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範性檔案,需提交調研和論證材料以及廣泛聽取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眾代表等意見的情況材料;

(五)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通過的會議紀要以及本機關法制機構或相關科室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徑送市、縣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上報材料應裝訂成冊。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的起草說明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範性檔案所規範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制定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四)檔案所規範的主要問題以及採取的相應措施,包括制度創新等內容;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八條 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和第五條規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不予備案登記;符合第二條規定但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

暫緩辦理備案登記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書面通知制定機關在3日內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經備案登記的規範性檔案,由市、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按季公布目錄。

第三章 備案審查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必須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完成下列事項的審查:

(一)是否超越許可權;

(二)是否違反上位法和世貿組織規則的規定;

(三)規定是否適當;

(四)規範性檔案同上一級政府所屬部門規範性檔案之間,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是否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或者雙方的規定;

(五)是否違背法定程式。

第十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重點內容:

(一)行政主體。行政主體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職責許可權。職責許可權是否符合“三定方案”的規定,與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許可權是否界定清楚、明晰;

(三)制定依據。所規範事項的依據是否有效、適當;

(四)設定許可權。規範性檔案涉及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事項是否超越法定許可權,是否有增設項目和條件、增加管理環節、增設本部門職權或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事項;

(五)制定程式。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經過了調研、論證,是否經過了合法性審查,是否經制定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六)檔案形式。規範性檔案結構布局是否符合邏輯,語言文字是否規範、準確和嚴謹;

(七)制度措施。規範性檔案設定的制度是否可行,是否有創新,工作措施是否有力可行;

(八)責任劃分。規範性檔案涉及的部門責任劃分是否明確,主體責任與配合責任是否清晰;

(九)其他審查內容。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審查規範性檔案,認為需要有關的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的,有關的機關應當在15日內回復;認為存在疑問,需要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說明情況的,可向制定機關發出《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詢問函》,有關的制定機關應當在15日內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在審查規範性檔案時可採取下列方式:

(一)召開專題聽證會、論證會審查;

(二)可以向上級法制部門和其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諮詢;

(三)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組成專家組審查;

(四)組織有關部門協助審查。

第十三條 經審查,規範性檔案超越許可權,違反上位法和世貿組織規則的規定,或者規定不適當,或者違背法定程式的,由上一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責令制定機關自行糾正,發出《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糾正通知書》;拒不糾正的,由上一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在60日內予以撤銷,並通知制定機關。

規範性檔案在制定技術上存在問題的,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由制定機關自行處理。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決定,並通知制定機關。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決定,並通知制定機關。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接到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情況報上一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將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納入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內容,以促進備案工作制度化、規範化。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政策相牴觸或明顯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備案審查機構提出審查建議。

制定機關或備案審查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建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上一級或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

第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條 對規範性檔案不報送備案或者不按時報送備案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並建議有關單位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認真履行備案審查監督職責。對只備不審或者審查出問題不予糾正的,由各級人民政府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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