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省政府備案;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所屬部門及直屬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市政府備案; 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第一條為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根據《遼寧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發布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或者涉及其權利、義務的規定、辦法、細則、解釋等實施對社會管理的檔案。
第一款所列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內部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和具體事項的布告、通告、決定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鄉級以上人民政府,縣級以上政府所屬部門,實行國家、省垂直領導的縣級以上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規範性檔案備案職責。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工作,履行備案審查監督職責。
第五條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省政府備案;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所屬部門及直屬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市政府備案;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備案;
(四)實行國家、省垂直領導的縣級以上執法機構制定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同時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五)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依照本辦法報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徑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
第七條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範性檔案文本和起草說明,並按照規定的格式裝訂成冊,一式10份。
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具備條件的,可報送電子文本。
第八條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和第七條規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不予備案登記;符合第二條規定但不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
暫緩辦理備案登記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通知制定機關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經備案登記的規範性檔案,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按季公布目錄。
第九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規範性檔案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各部委規章相牴觸的,可以向制定發布規範性檔案機關的上一級政府或本級政府法制部門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由上一級政府或本級政府法制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按照規定程式處理,並書面向提出審查建議的單位和個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職權;
(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三)是否違背世貿組織規則的規定;
(四)是否有違背市場管理規定,違法規定地區封鎖行業壟斷、不正當競爭的情形;
(五)是否有隨意設定、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限制其行使權利的規定;
(六)是否有違法設定許可(辦事)條件和程式的規定;
(七)本級政府規範性檔案同上一級政府所屬部門和實行國家、省垂直領導的市級執法機構規範性檔案之間,政府所屬部門、直屬機構及實行國家、省垂直領導的執法機構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是否一致;
(八)規範性檔案制定是否違背程式;
(九)規範性檔案體例、制定技術、文字是否存在問題;
(十)是否有其他違背法制原則、政策規定的情形。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審查規範性檔案,認為需要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就檔案制定的內容及制定程式作出說明的,制定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審查規範性檔案:
(一)法制部門自行審查;
(二)邀請有關專業部門協助審查;
(三)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組成專家組審查。
第十三條經審查,規範性檔案超越職權,違反上位法律、法規、規章和世貿組織規則的規定,或者規定不適當,或者違背法定程式的,由接受備案的政府法制部門責令制定機關限期自行糾正並停止執行;拒不糾正的,由接受備案的政府法制部門予以撤銷,並通知制定機關。
規範性檔案在制定技術上存在問題的,接受備案的政府法制部門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由制定機關自行處理。
第十四條縣(市)、區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同市政府所屬部門、實行垂直領導的市級執法機構的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門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政府決定,並通知制定機關。
市、縣兩級執法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應服從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接受備案的政府法制部門應通知上報備案機關自行修改或廢止與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相牴觸的規範性檔案。上報備案機關拒不修改或廢止的,接受備案的政府法制部門責令其修改、廢止,或報本級政府決定廢止。
第十五條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接到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情況報接受備案的人民政府法制部門。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直屬機構,實行國家、省垂直領導的執法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在報送備案經審查無誤並向社會公布後,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上報備案機關。
第十八條市、縣兩級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市、縣兩級政府應當對規範性檔案備案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九條對規範性檔案不報送備案或不及時報送備案的,對責令自行改正、責令停止執行而拒不自行改正、拒不停止執行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並建議有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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