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行政機關制定規範性檔案辦法

(二)執行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二)執行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二)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條件尚不成熟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提高規範性檔案制定質量,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規章制定條例》和《遼寧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程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和縣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以下簡稱制定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式制定並公布的,在一定範圍、時間內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或涉及其權利、義務的實施對社會管理的檔案。
規範性檔案包括政府規範性檔案、部門規範性檔案和授權組織規範性檔案。
規範性檔案名稱稱一般用規定、辦法、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等。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制定發布的內部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和具體事項的布告、通告、決定、通知、請示、批覆等不屬於規範性檔案。
第四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精簡、統一和效率的原則,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義務的同時,應當規定其相應的權利和保障權利實現的途徑;
(二)體現行政機關職權和責任的統一,在規定職權時,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式和責任;
(三)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科學規範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向經濟調節、市場監督、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轉變;
(四)符合行政職能的配置原則,避免和減少職能交叉,簡政放權,轉變行政管理方式,便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五條 政府法制部門(機構)、部門法制機構負責規範性檔案制定的具體工作:
(一)規範性檔案立項審核;
(二)擬定製發計畫,報政府或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起草重大改革措施或涉及多個部門的規範性檔案草案;
(四)規範性檔案論證、協調;
(五)規範性檔案審查;
(六)向社會公布規範性檔案;
(七)規範性檔案套用解釋;
(八)與制發規範性檔案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程式包括規範性檔案草案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發布、公布和套用解釋。
第七條 除內容複雜的外,規範性檔案一般不分章、節。規範性檔案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 許可權和範圍
第八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就下列事項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執行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三)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四)規範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就下列事項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執行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三)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
(四)規範本級行政區域內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垂直領導部門可以就下列事項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執行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三)規範本行業、本系統的具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需要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所涉及的各有關部門應當聯合制定。
違反前款規定,單獨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無效。
第十二條 授權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十三條 下列機構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垂直領導部門設立的臨時機構;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垂直領導部門的內設機構;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
(四)鄉(鎮)人民政府的臨時機構和內設機構。
違反前款規定,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無效。上述機構管理或者協調事項制定和發布規範性檔案,可以在組織起草後提請業務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制定和發布。
第十四條 下列事項應當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將對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將對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產生重要影響的;
(三)屬於重大改革措施,在本市先行先試的;
(四)需要修改政府或者政府辦公室已經發布生效的規範性檔案;
(五)涉及其他應當由政府批准事項的。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下列事項:
(一)行政處罰;
(二)行政許可;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收費;
(五)限制或處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權利;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設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義務;
(七)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立項、起草和審查
第十六條 制定政府規範性檔案,應從我市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出發,統籌安排,有計畫地進行。政府法制部門(機構)負責制定政府年度規範性檔案計畫。制定機關應當按照法制部門(機構)的要求及時申報制定規範性檔案計畫項目。
第十七條 報送制定政府規範性檔案計畫項目,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參考資料、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擬確定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說明。
第十八條 政府法制部門(機構)對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提出的計畫項目進行匯總、召開徵求意見會議,研究、篩選、擬訂政府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經本級政府分管領導審定,以政府辦檔案形式發布。
規範性檔案制定年度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九條 按照年度計畫規定,承擔起草任務的制定機關,必須按照年度計畫組織實施。政府規範性檔案起草因特殊情況不能完成的或需要追加的,必須向本級政府法制部門(機構)提交書面報告,政府法制部門(機構)可對計畫適當調整。
第二十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起草,可以確定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具體負責起草,也可以由其法制部門(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部門規範性檔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垂直領導部門起草,可以由其一個或者幾個內設機構具體負責起草工作;重要規範性檔案可以確定由其法制機構起草或組織起草。
第二十一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借鑑國家、省內外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成果,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聽取意見可以在起草或者審查階段進行,採取書面徵求意見,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諮詢會、聽證會等形式徵求意見。
對內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或者對本地區、本行業建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制定機關應當將草案通過新聞媒體、政府法制網站、公告欄等向社會公布,徵詢社會各方面意見。
第二十二條 制定或審查規範性檔案需要舉行聽證會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應當在新聞媒體或者政府法制網站、公告欄上公布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等具體事項和要求;
(二)聽證會由政府法制部門(機構)或者部門法制機構主持,起草單位負責人就規範性檔案草案作說明;
(三)參加聽證會的有關機關、組織和個人有權提問和發表意見;
(四)聽證會應當製作筆錄,如實記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五)起草單位和法制部門(機構)應當認真研究聽證會反映的各種意見,在報送規範性檔案草案時,應當說明對聽證會意見的處理情況和理由。
第二十三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起草單位應當與有關部門協商一致;經充分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單位上報規範性檔案草案時應如實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二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必須通過起草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主要負責人簽署後方可上報。幾個單位共同起草的,應當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第二十五條 政府法制部門(機構)對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進行指導,並參與調研、論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對制定目的、依據、適用範圍、主管部門、具體規範、法律責任、解釋許可權、施行日期等做出規定。
第二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的內容用條文表述,每條可以分為款、項、目。款不冠數字,項和目冠數字。內容簡單的規範性檔案一般不分章、節。內容複雜的可分章、節。劃分章節的規範性檔案,不得少於3章,除附則外,每章不少於3條。按總則、分則、附則順序排列。
總則包括制文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調整對象、主管部門、基本原則或指導方針及分則中不宜涵蓋表述的內容。分則是檔案的主體,即具體規範事項。附則包括實施日期、解釋許可權、參照執行、未盡事宜,對詞語的解釋及需要說明的問題等。
第二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引用的依據必須是上位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檔案,不能依據本部門檔案或同級檔案。
第二十九條 適用範圍通常表述形式有2種:“本XXX適用於XXX”;“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XXX必須遵循本XXX”。
第三十條 主管部門應是政府直屬負責某一方面行政工作的職能部門,一般多為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
第三十一條 具體規範是檔案主體,按表述形式一般分為3種:義務性規範、禁止性規範授權性規範
表述義務性規範的條款通常用“必須、應當、要有……義務”等。
表述禁止性規範的條款通常用“嚴禁、禁止、不準、不得、不能、不應、不許、無權”等。
表述授權性規範的條款通常用“可以、有權、不受……干涉、不受……侵犯”等。
第三十二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機構)負責統一審查;部門規範性檔案的送審稿由本部門法制機構負責統一審查。不經政府法制部門(機構)、部門法制機構審查,不得提交有關會議審議並發布。
第三十三條 起草單位應按送審稿規定的格式,連同下列材料,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機構)、本部門法制機構:
(一)規範性檔案送審稿一式3份;
(二)起草說明;
(三)相關部門的會簽材料;
(四)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參考資料。
起草說明應當對制定的必要性、規定的主要措施、有關方面的意見、協調情況、需要說明的具體問題等作出說明。
第三十四條 政府法制部門(機構)、部門法制機構主要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二)是否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牴觸;
(三)是否與相關的規範性檔案相協調、相銜接;
(四)是否符合制定規範性檔案技術要求;
(五)是否具備實施的環境和條件;
(六)是否正確處理有關機關、組織、個人和專家對規範性檔案內容主要問題的意見;
(七)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原則、許可權、範圍和程式;
(八)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部門(機構)、部門法制機構可以緩辦或者退回起草部門、科室:
(一)未列入政府或部門年度制定規範性檔案計畫的;
(二)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條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起草部門未與有關部門或機構協商的;
(四)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未經過起草部門領導集體討論,主要負責人未簽署意見的。
第三十六條 政府法制部門(機構)、部門法制機構應當就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深入實際,調查研究,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對涉及部門較多且意見不一致的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由政府法制部門(機構)、部門法制機構提請政府有關領導或部門負責人召集會議進行協調。
第三十八條 政府法制部門(機構)、部門法制機構在審查過程中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規範性檔案草案和說明。
草案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和制定過程;
(二)主要依據和參考資料;
(三)規範性檔案的主要內容,擬解決的主要問題與措施;
(四)與有關單位的協調情況和需要說明的具體問題。
第三十九條 經政府法制部門(機構)、部門法制機構審查、協調、核准的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由政府法制部門(機構)、部門法制機構負責人簽署意見,報主管市、縣(市)區、鄉(鎮)長或部門主管領導審定,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有關會議審議決定。
第四章 決定和公布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由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但適用範圍小、內容單一、各方面意見一致的,可由主要負責人審批。
鄉(鎮)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經鄉(鎮)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經委、辦、局務會議審議決定。
第四十一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的審議,由起草部門負責人到會作起草說明,法制部門(機構)作審核說明。
與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內容有關的部門、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有關部門或機構對已經協調一致的意見不得重新提出異議。
部門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的審議,由起草科室負責人到會作起草說明,部門法制機構作審核說明。
第四十二條 政府法制部門(機構)、部門法制機構應當會同起草單位或科室根據會議審議意見對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經政府法制部門(機構)、部門法制機構負責人簽署核准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
第四十三條 發布規範性檔案應當統一文號、連續編號,標明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名稱、文號、登記編號以及通過(批准)日期、實施日期和公布日期。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原則上以市政府令形式發布。適用時間短、內容單一、不涉及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無具體處罰規定的,也可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檔案形式發布。
由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使用主辦機關的公文文號。
第四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發布後,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報刊、公告欄以及其他便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閱的方式向社會公布;未向社會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制發的規範性檔案,通過《鐵嶺日報》向社會公布,同時在政府公報、政府網站、鐵嶺政府法制網上登載,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
縣(市)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各鄉(鎮)政府制發的規範性檔案也應以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執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條 因發生重大危害事件、保障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緊急命令和決定的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簡化制定程式。
第五章 解釋、備案與監督
第四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自發布之日後15日內應向上級政府報送備案,接受審查;部門規範性檔案自發布之日後15日內應向本級政府報送備案,接受審查。備案審查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門(機構)承擔,具體備案工作按《鐵嶺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應依照規定程式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接受人大依法監督。
第五十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實施的主管部門,應做好規範性檔案貫徹執行的監督、檢查和反饋工作,在規範性檔案實施一年後,向政府法制部門(機構)報告實施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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