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新產品開發管理辦法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41號
第一條 為加速產品更新換代,推動企業技術進步,加強新產品開發管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開發新產品,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產品是指採用新技術、新設計研製、生產的產品或者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方面有重大改進,並能顯著提高產品性能或者擴大產品的使用功能,對提高經濟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產品。
第四條 新產品分為國家、省、市級新產品。在全國範圍內第一次研製並生產的新產品為國家級新產品;在省、市範圍內第一次研製並生產的新產品為省、市級新產品。
第五條 新產品開發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具有先進性、適用性、適銷對路等潛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符合產業、產品結構調整方向和國家的技術政策;
(三)設計標準化。
第六條 省、市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負責編制省、市級重點新產品開發計畫,並組織實施。
企業應當依據國內外市場需求以及企業經營發展狀況,進行新產品開發。
第七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新產品,應當優先納入省、市級新產品開發計畫:
(一)可節約能源和原材料、防治環境污染的;
(二)符合國內外市場急需、套用量大的;
(三)有利於促進高新技術研究成果產業化的;
(四)符合省、市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八條 申請列入省重點新產品開發計畫的項目,應當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並經所在市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同意。
第九條 大中型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企業技術中心;有條件的中小企業,應當建立企業技術開發機構。
第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引進專業技術人才的機制,吸引高科技人才,提高新產品開發能力。
第十一條 新產品開發應當採取企業自主研究開發和與科研院所、大專院校聯合開發的方式,引進和採用國外先進技術,加速技術的轉化。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從產品銷售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新產品開發資金。
政府鼓勵企業增加新產品開發資金占銷售收入的比重。實際發生的新產品開發資金可在管理費中據實列支。
第十三條 凡列入省、市重點開發計畫的新產品,在新產品試製完成後,由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對新產品的技術性能進行鑑定。
企業自行開發的重大新產品,企業要求組織鑑定的,可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鑑定。
第十四條 申請鑑定新產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設計新穎、結構合理、性能先進,具備新功能,有套用、推廣價值;
(二)具備必需的標準、工藝規程、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及檢測手段;
(三)達到設計要求,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用戶要求的技術經濟指標;
(四)技術資料齊全,數據真實準確;
(五)符合環境保護、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
(六)符合規定的鑑定申報程式。
第十五條 新產品開發單位申請鑑定,應當向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應當做出是否受理的答覆。
第十六條 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可以根據新產品所處的階段、所屬行業類別以及生產或者推廣套用的要求,選擇檢測鑑定、會議鑑定、契約鑑定中的一種方式進行鑑定。具體鑑定方法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新產品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並已投產銷售(包括小批量試產、試銷)的新產品,應納入省統計指標體系,由省、市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統計部門對國家級、省級、市級新產品按照年度分別統計。
第十九條 省設立優秀新產品獎,每兩年評比一次。對評選出的優秀新產品和在新產品開發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給予獎勵。獎勵辦法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在新產品鑑定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1988年3月8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遼寧省新產品開發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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