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信息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傳[1998]9號
【發布日期】1998-06-05
【生效日期】1998-06-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嚴格控制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1998年6月5日遼政傳〔1998〕9號)
近來,部分地區和行業在企業改革過程中,擅自放寬退休條件,對沒有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提前辦理退休手續。
這種作法違反了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導致退休人數增長過快,養老金支付負擔急劇加重,嚴重衝擊了社會保險體制的正常運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的穩定。
為了確保社會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省實際,現就嚴格控制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緊急通知如下:
一、嚴格掌握退休條件
1、各市必須認真執行國家關於企業職工退休的政策規定,嚴格控制提前退休,除國務院和省明確規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寬條件,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否則省不予承認。
2、國家規定實行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鐵路、郵電、水利、中建、電力、石油、煤炭、有色、銀行、民航、交通等11個行業納入省統籌之前,不得突破國家規定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已突破國家規定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的,養老保險納入省統籌後,省不予承認,其待遇由企業負擔。
3、今年5月16日以後,職工因病、非因工致殘,經省轄市市級勞動鑑定機構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在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期間,其待遇暫由原企業負擔;
待其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養老保險費用。
二、明確職工退休審批的許可權
職工退休,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審批。
個別地區職工退休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審批的作法必須立即糾正。
今後,職工退休凡未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養老保險費用。
三、加強對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1、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退休審批工作的領導,根據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退休審批制度。
要選派政策觀念強和熟悉業務的人員負責退休審批工作。
對違反政策規定,隨意放寬退休條件的,一經發現應立即糾正,對有關責任人員要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要調離原工作崗位。
2、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對職工退休審批工作定期進行檢查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同時要設立監督舉報電話,自覺接受民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