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府關於嚴格控制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遼寧省政府關於嚴格控制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意在為確保社會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省實際就嚴格控制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作出該緊急通知。

歸檔信息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傳[1998]9號
【發布日期】1998-06-05
【生效日期】1998-06-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嚴格控制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1998年6月5日遼政傳〔1998〕9號)

近來,部分地區和行業在企業改革過程中,擅自放寬退休條件,對沒有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提前辦理退休手續。

這種作法違反了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導致退休人數增長過快,養老金支付負擔急劇加重,嚴重衝擊了社會保險體制的正常運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的穩定。

為了確保社會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省實際,現就嚴格控制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緊急通知如下:

一、嚴格掌握退休條件
1、各市必須認真執行國家關於企業職工退休的政策規定,嚴格控制提前退休,除國務院和省明確規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寬條件,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否則省不予承認。
2、國家規定實行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鐵路、郵電、水利、中建、電力、石油、煤炭、有色、銀行、民航、交通等11個行業納入省統籌之前,不得突破國家規定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已突破國家規定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的,養老保險納入省統籌後,省不予承認,其待遇由企業負擔。

3、今年5月16日以後,職工因病、非因工致殘,經省轄市市級勞動鑑定機構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在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期間,其待遇暫由原企業負擔;

待其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養老保險費用。

二、明確職工退休審批的許可權
職工退休,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審批。

個別地區職工退休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審批的作法必須立即糾正。

今後,職工退休凡未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養老保險費用。

三、加強對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1、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退休審批工作的領導,根據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退休審批制度。

要選派政策觀念強和熟悉業務的人員負責退休審批工作。

對違反政策規定,隨意放寬退休條件的,一經發現應立即糾正,對有關責任人員要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要調離原工作崗位。
2、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對職工退休審批工作定期進行檢查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同時要設立監督舉報電話,自覺接受民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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