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保護條例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8號《遼寧省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保護條例》已由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9年9月26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9月26日
遼寧省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保護條例
(2009年9月26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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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最佳化配置水資源,確保供水安全,保障生活、生產用水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是指從西江水庫引水至瀋陽、大連、鞍山、撫順、營口、遼陽、盤錦等市受水地區的蓄水、輸水、配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水量分配與運行管理、工程安全與水源保護工作。
第四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管理和安全保護工作,其所屬的輸水工程管理機構負責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管理和安全保護的具體工作。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輸水工程沿線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安全和水源保護工作,加強對沿線民眾進行有關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安全和水源保護的宣傳教育。
輸水工程沿線的水行政、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建設、交通、農業、林業、漁業、衛生、旅遊、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安全和水源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均有權制止、檢舉。對因制止、檢舉有突出貢獻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配置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調水地區和受水地區的水資源,在維持調水地區河流合理流量、水庫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及水體自淨能力的基礎上,滿足受水地區的用水需要。
第七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調度運行規程以及年度調水、供水方案,保證輸水工程的正常運行。
第八條 西江水庫、鳳鳴水庫、大夥房水庫以及其他與輸水工程有關的水利工程的供水調度、發電用水,應當服從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年度調水、供水方案。
第九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受水地區市人民政府簽訂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供用水協定。受水地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供用水協定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水量配置計畫,科學合理地分配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水量。
第十條 受水地區人民政府應當調整本地區取用水方式。在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供水能夠滿足需要的範圍內,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和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標。對處於地下水資源超採區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以及可以由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替代的其他取水工程,應當有計畫地逐步封閉;逾期不封閉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強行封閉,封閉費用由取水人承擔。
封閉受水地區相關取水工程的總體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徵求有關受水地區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具體封閉步驟及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供水實行年基本水費保護制度。受水地區年基本水費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受水地區協定年用水量的比例計算。年實際用水量低於該比例的,由財政部門補足差額水費。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商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供水價格由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商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補償成本、還本付息和保證工程正常運行的原則確定,並根據供水成本和市場供求變化適時調整。
確定輸水工程供水價格應當實行聽證,充分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三條 下列區域為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管理範圍:
(一)西江水庫、鳳鳴水庫、大夥房水庫的大壩至庫區土地徵收線以下的水域和陸地,以及壩下徵收的土地;
(二)新賓滿族自治縣輸水隧洞出口至大夥房水庫的蘇子河河段,其中有堤防的,為兩岸堤防、護堤地及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無堤防的,以設計洪水位為準;
(三)輸水隧洞(含支洞、豎井)、地下輸水管道;
(四)輸水工程引水口及輸水隧洞出口,穩壓塔、加壓站、閘閥井、配水站、接管點、調節池等設施,輸水工程專用道路,輸變電線路、變電站和通信設施,輸水工程安全監測、水文和水土保持監測設施,輸水工程管理用房、紀念館、標誌物和其他附屬設施等徵收的土地(以下簡稱其他輸水工程設施徵收土地)。
第十四條 禁止在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管理範圍內從事爆破、鑽探、採石、採礦、打井、挖塘、堆放大宗物料和垃圾(廢渣)以及其他影響輸水工程運行和危害輸水工程安全的活動。
禁止在第十三條(三)、(四)項規定的管理範圍內取水、取土、挖砂、興建與輸水工程無關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第十五條 下列區域為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保護範圍:
(一)西江水庫、鳳鳴水庫有堤壩的,由其管理範圍邊界外延100米,無堤壩的,由其管理範圍邊界外延至分水嶺脊線;大夥房水庫由其管理範圍邊界外延至分水嶺脊線;西江水庫、鳳鳴水庫、大夥房水庫壩下徵收土地邊界外延200米;
(二)蘇子河河段管理範圍邊界向河道上游延伸1000米,向兩側水平方向各延伸100米;
(三)輸水隧洞中心線向兩側水平方向各延伸50米;
(四)地下輸水管道中心線向兩側水平方向各延伸50米;
(五)其他輸水工程設施徵收土地邊界外延50米;
(六)穿越河道由輸水管道中心線向河道上游延伸1000米,下游延伸2000米。
第十六條 在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保護範圍內,沿線民眾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等活動,但不得影響輸水工程安全。
第十七條 禁止在下列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以下影響輸水工程運行和危害輸水工程安全的活動:
(一)在輸水隧洞保護範圍內爆破、鑽探、採石、採礦;
(二)在地下輸水管道保護範圍內爆破、鑽探、打井、採石、採礦、取土、挖砂、堆放大宗物料和垃圾(廢渣)、興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在地下輸水管道中心線兩側各15米範圍內種植深根植物;
(三)在穿越河道的輸水管道保護範圍內爆破、挖砂、炸魚或者從事相關危及管道設施安全的水下作業;
(四)其他影響輸水工程運行和危害輸水工程安全的活動。
第十八條 在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管理範圍以及輸水隧洞、地下輸水管道保護範圍內埋設供水、供電、供氣和光纜等地下管線以及新建、擴建、改建道路、橋樑等工程設施,應當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對前款規定的地下管線以及工程設施進行維修的,應當事先通知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確保輸水工程安全。
第十九條 在蘇子河河段管理和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水工程和挖砂、取土的,應當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範圍內進行。
第二十條 在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保護範圍以外500米之內實施爆破、採礦的,應當事先通知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確保輸水工程安全。
第二十一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邊界設立界樁、界碑等永久性保護標誌。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移動、塗改、破壞輸水工程保護標誌。
第二十二條 電力部門應當保證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用電需要。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輸變電線路上私自架線、接線。
第二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侵占、拆除、損毀以及擅自操作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設施。
第二十四條 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巡查、維護輸水工程設施,發現故障及時搶修。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攔、干擾。
巡查、維護和搶修輸水工程所需的臨時用地、用路、用電,由所在地的市、縣國土、交通、電力等部門協調解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西江水庫、鳳鳴水庫以及引水口至受水地區配水站或者接管點之間的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由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維護;其他區域的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
第二十六條 建立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水源保護區。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水行政、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建設、衛生等部門提出,徵求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水源保護區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水源保護區水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發現水源污染可能威脅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供水安全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二十八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水文和水土保持監測站網,監測輸水工程水源保護區的水量、水質和水土保持狀況,並按照飲用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輸水工程水源保護區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第二十九條 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上游地區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補償資金來源和具體補償標準及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根據全省經濟發展及財力狀況適時調整。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在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有下列行為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或者不採取補救措施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代為恢復或者採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移動、塗改或者破壞輸水工程界樁、界碑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種植深根植物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在輸水工程輸變電線路上私自架線、接線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採石、取土、取水、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或者垃圾(廢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五)侵占、拆除、損毀或者擅自操作輸水工程設施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六)擅自在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管理範圍以及輸水隧洞、地下輸水管道保護範圍內埋設供水、供電、供氣和光纜等地下管線以及新建、擴建、改建道路、橋樑等工程設施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七)爆破、鑽探、採礦、打井或者從事危及管道設施安全水下作業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八)擅自在蘇子河河段管理和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水工程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調水、受水地區拒不執行調度運行規程或者年度調水、供水方案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在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水源保護區從事影響水質安全活動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四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輸水工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輸水工程調度運行規程,以及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致使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遭受嚴重破壞影響調水、受水地區正常用水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