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四條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第七條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以本人月工資收入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第九條個體工商戶為本人及其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扣除。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04號
《遼寧省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業經1998年10月26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 長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遼寧省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年老時的基本生活,推動我省個體經濟健康發展,根據《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已享受其他法定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及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
第四條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體工商戶有為本人及其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從業人員有為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年老時,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待遇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個體工商戶必須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本人及其從業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開業的,必須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本人及其從業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個體工商戶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時,可以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辦理終止手續;從業人員變更時,應當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條 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也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地方稅務部門徵收。
第七條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以本人月工資收入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無法確定月工資收入的,以上年本市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最高不得超過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得低於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
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個體工商戶本人按照繳費基數的18%繳納;
(二)個體工商戶為其從業人員按照繳費基數的10%繳納;
(三)從業人員本人按照繳費基數的8%繳納。
第九條個體工商戶為本人及其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扣除。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所得稅基數。
第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個人帳戶的標準為本人繳費基數的11%。
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下列項目:
(一)本人繳費基數的11%的數額;
(二)按照規定計入的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利息。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下列項目:
(一)本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個體工商戶為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應劃轉記入的部分;
(三)按照規定計入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利息。
第十三條個人帳戶儲存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利息,按年結算。
第十四條個體工商戶或者從業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三)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
企業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受個體工商戶聘用,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具備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但繳費年限未滿15年的,個人帳戶儲存額本息全部返還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如本人具備繳費能力並願意繼續繳納或者一次補繳的,可延長或者補繳1年至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從達到退休年齡的下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基礎養老金按照上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按照個人帳戶儲存額的1/120計發。
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從事個體經營的,退休時增發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參照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基本養老金不得低於本地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
第十六條 基本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支付不足時,從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或者從業人員死亡,其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結餘部分可依法繼承;到國外或者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第十八條個體工商戶或者從業人員跨統籌範圍從業的,可將其個人帳戶轉到重新就業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因返鄉、上學、應徵入伍等原因不能繼續繳費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按規定繼續計算利息。
第十九條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政策執行。
第二十條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個體工商戶或者從業人員死亡,其喪葬補助費按照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的標準,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統籌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或者從業人員在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其直系親屬或者法定繼承人應當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個人帳戶餘額繼承手續。
第二十二條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監督辦法及法律責任,按照《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自由職業者應當參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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