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遼寧省保險學會(The Insurance Institute ofLiaoning Province)縮寫為(IILP),是遼寧省保險業唯一的民眾學術團體,是自願結成且非營利社會組織。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遼寧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學會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開展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學術交流和教育培訓,促進我省保險業經營管理水平和保險從業人員素質的提高,推動我省保險事業健康發展。
大事記
1982年國內恢復保險業務。1985年8月,遼寧省保險學會正式成立,是國內成立較早、學術交流活躍的保險學會之一。2001年以前,遼寧省保險學會通過每年一次的年會,舉行保險學術交流活動,促進了理論研究工作。
1995年,遼寧省保險學會吸納瀋陽、大連太平洋和平安四家公司成為會員,此舉為全國首例,打破常年以來保險市場由人保獨家會員的局面。到2001年時,遼寧省保險學會已發展15家省級公司成為會員單位。2006年4月,遼寧省保險學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大會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整合資源優勢,實行遼寧省保險行業協會和遼寧省保險學會秘書處合署辦公,協會秘書長同時兼任學會秘書長”。遼寧省保險行業協會秘書處受遼寧保監局的委託,“兩會”秘書處合署辦公。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和遼寧省保險業改革發展的需要,2009年7月,遼寧省保險學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根據遼寧保監局的意見,遼寧省保險行業協會和遼寧省保險學會秘書處分署辦公,遼寧省保險學會秘書處分署辦公以來,積極開展各項工作,尤其組織建設工作發展較快,截至目前已發展省級保險公司會員單位45家和人保財險、中國人壽兩家瀋陽市分公司,同時發展市級產、壽險公司會員183個。遼寧省保險學會成立至今已相繼召開了五屆會員代表大會,先後選舉了五屆理事會及學會會長。現任會長——夏樹海、副會長兼秘書長——吳野亭、副會長——李明文、宋紅波。不斷修正完善《遼寧省保險學會章程》,健全組織機構,明確工作職責和業務範圍,保證學會工作正常開展。
遼寧省保險學會結合我省保險業改革與發展的實際,圍繞保險體制改革和保險市場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保險理論及學術研究。在繁榮保險理論研究,引進先進保險理論、普及保險知識和培養保險人才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實踐證明,保險學會是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的重要陣地,在繁榮保險理論研究、促進業內信息交流、宣傳保險法規、普及保險知識、培養保險人才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1996-1997年度、1998-1999年度曾被省社科聯授予全省先進學會和優秀學會工作者的稱號;2010-2011年度被省社科聯評選為遼寧省先進社團。
《遼寧保險》雜誌,是我省唯一獲得省新聞出版局正式刊號的內部資料性的保險類省級刊物。《遼寧保險》雜誌創辦於1985年,起初由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遼寧省分公司和遼寧省保險學會主辦,為內部刊物,雙月刊。1996年,由於中保系統財、壽險分業經營,根據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於同年5月底暫時停刊。
1997年年底,在省保險學會第三屆理事會第二次常務理事會上,全省保險行業六家保險公司的領導經研究,一致同意恢復《遼寧保險》雜誌,並確定此刊物與目前全國其他省級保險刊物一樣為學會的會刊。當時正值我省對公開出版刊物進行清理整頓之際,絕大部分刊物均已停辦。根據《遼寧省內部資料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在省新聞出版局的大力支持下,經審核,同意《遼寧保險》為內部資料,可以出版,並批發了遼寧省內部資料準印證。與此同時,同意《遼寧保險》雜誌申報全國公開發行的正式刊物(待批)。
《遼寧保險》自1985年創辦至今,仍是反映全省保險同行業學術研究成果與動態的唯一媒體。迄今已出版了244期,刊登保險理論文章2400多篇,3500多人次投稿,出版字數670萬左右。欄目設定包括實務縱橫、科學發展、法學天地、文化建設、案例剖析、職場寓言等等,靈活使用。《遼寧保險》雜誌刊登理論實用文章,介紹保險知識,交流爭鳴理念,宣傳弘揚企業精神,提高了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大力促進了保險理論與實際操作相互轉化的進程,為我省保險業的發展起到了不可磨滅的作用。
2009年十二月遼寧省保險學會又創辦月刊——《保險經理參閱信息》。以信息搜尋、集錦的形式印刷成冊,每期34頁。《信息》內容涉及國內外、省內外有關政治、經濟、保險業的信息,對保險業界的管理人員吸取多方信息、開闊視野、學習借鑑國內外經驗、增強決策能力和管理能力、提高專業素質與政治素質很有裨益。目前各會員理事單位與地市會員已經訂閱。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遼寧省保險學會,英文譯名為:The Insurance Institute of Liaoning Province,縮寫為:IIL。
第二條 本會性質:遼寧省保險學會是從事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的全省性學術團體,是遼寧省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相關的大專院校和金融界專業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開展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學術交流和教育培訓,促進我省保險業經營管理水平和保險從業人員素質的提高,推動我省保險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遼寧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遼寧省瀋陽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組織會員開展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舉辦研討會、報告會和專題論壇等活動,促進我省保險界的學術交流、信息溝通和業務創新。
(二)組織社會經濟調查和專題研究,對我省保險業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探討解決的途徑,為保險經營管理提供決策服務。
(三)編輯和出版學會刊物,繁榮保險研究,引進先進理論,及時反映我省保險研究成果和經營管理動態,收集、整理、介紹國內外保險參考資料。
(四)開展保險諮詢和保險宣傳活動,向社會各界廣泛宣傳保險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和保險意識,提升保險行業形象。
(五)開展優秀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的評選活動,獎勵在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參與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工作。
(六)組織保險理論和專業知識技能培訓,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理論水平和業務素質,帶動全民保險意識的提高。
(七)組織參觀學習、訪問交流等活動,推動我省保險界與國際、國內保險界和保險相關學科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八)承辦有關部門委託或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和遵守本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為本會工作和促進我省保險事業發展貢獻力量;
(三)在遼寧省境內註冊的保險機構(省級分公司及瀋陽地區市級分公司)、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相關的大專院校,可作為單位會員申請入會;
(四)在我省保險界或相關領域的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方面具有較高水準和豐富經驗者,可作為個人會員申請入會,一般應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滿五年以上。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個人會員由會員單位推薦或至少一位本會理事推薦;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優先在本會主辦的學術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並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
(五)申請和推薦優秀論文和科研成果參加評獎;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決議、決定,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保險諮詢、宣傳及有關社會公益活動;
(四)承擔和完成本會委託的科研、講學或其他專項任務,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舉辦的各種學術交流和科研活動;
(五)及時提供重要學術活動情況和理論研究成果,撰寫論文和調查報告,交流有關信息;
(六)按期交納會費(個人會員不交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終止會員資格。逾期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如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產生、變更和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推舉名譽會長;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通過提案和決議;
(七)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推遲召開時,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推遲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權利,同時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下屬機構;
(二)研究決定個別常務理事的更換、增補、罷免;
(三)決定副秘書長、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四)審批專業委員會的成立;
(五)審批內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計畫。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備良好的品行和專業知識,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
(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會長任期原則上不超過三年。副會長、秘書長可以連選連任。秘書長為專職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負責會員大會以及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決定的組織落實;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和下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協調本會和其他有關機構之間的工作;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設立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為學會的學術研究機構,專家委員會委員由各會員公司、與保險相關的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的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優秀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的評選活動;
(二)參與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工作;
(三)參與保險理論和專業知識技能培訓,並承擔授課任務。
第三十一條 變更及罷免程式為:
(一)理事的更換、增補、罷免,需由推薦單位提出動議,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二)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的變更及罷免,須由推薦單位提出動議,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秘書長的變更及罷免,需由會長提出動議,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副秘書長的變更及罷免,需由秘書長提出動議,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變更及罷免,應報業務主管部門核准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享有較高聲譽的金融、保險專家學者,或業務主管部門領導,可聘請擔任本會名譽會長。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捐贈費和資助費;
(三)舉辦大型活動的分攤費用;
(四)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和收取辦法另行制定,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會費標準的調整須經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社會聘用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章程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的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在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方可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和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6年4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