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該罪是指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該罪是指軍職人員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可以是作為行為,也可以是不作為行為。
犯罪構成
罪體
行為: 遺棄武器裝備罪的行為是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這裡的違抗命令,是指違反並拒不執行上級的命令。這裡的遺棄,是指故意丟掉,棄置不顧。
客體: 遺棄武器裝備罪的客體是武器裝備。這裡的武器裝備,是指行為人依法持有或有權管理的、能夠供部隊使用的武器裝備,包括暫時損壞但能夠修復的武器裝備。
罪責
遺棄武器裝備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客觀上表現為違抗命令故意遺棄。出於作戰需要和上級命令,或將無法正常使用的武器裝備遺棄,不構成本罪。
刑法條文
第440條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441條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處罰
根據刑法第440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遺棄武器裝備罪而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重要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的主要武器裝備和其他在作戰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裝備。這裡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指揮人員帶頭遺棄的;煽動他人遺棄的;戰時遺棄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任務的;造成嚴重後果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