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簡介
公司以“讓天下農民富起來”為企業使命,秉承“勇於創新、合作共贏”的經營理念,通過提供專業的電子商務平台和優質的客戶服務,解決農民銷售農產品價格信息不對稱、產品滯銷、交易效率低下等難題。 公司建立的指南針電子商務交易平台,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交易原則為遵義乃至西南的特色農產品提供交易結算、貨物交收、信息發布、倉儲物流等服務,將西南地區的農產品通過互聯網暢銷全國,促進西南農業發展,促進農民增加收入。推進西部大開發,是黨中央、國務院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出發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遵義指南針農產品電子交易中心立足於貴州遵義,依靠國家建設大西南,加強東協自由貿易區的戰略布局,致力於將西南地區的豐富物產推廣到全國,為生產企業、貿易單位,最終的消費者提供更先進、更便捷、更有效的物品購銷流通渠道,提供更準確、更全面、更權威的商品資訊服務,建設全國一流的物聯貿易市場。
交易中心採用先進的網路安全技術,並配備了高抗壓性的數據加密、識別技術,構建了功能強大、安全可靠的網上電子交易系統。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統與銀行結算系統、數碼倉儲管理系統相銜接,形成了完善的網上交易中心和交收結算服務中心。
創新優勢
貴州遵義指南針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遵義市政府和遵義市商務局、金融辦的支持和指導下,將秉持創新、高效、務實的服務宗旨,堅決貫徹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為農產品生產貿易企業和合格的農產品投資者提供最佳的商品交易服務。
公司文化
企業使命:讓天下農民富起來!
企業願景:通過提供專業的電子商務平台和優質的客戶服務,解決農民銷售農產品價格信息不對稱、產品滯銷、交易效率低下等難題。
經營理念:勇於創新 合作共贏
企業價值觀:誠信:誠實正直,信守承諾。
客戶第一:傾聽客戶的每一個需求,信守對客戶的每一個承諾,直到客戶滿意為止。
激情:永不言棄,樂觀向上。
團隊合作:信任尊重,共享共擔,堅定目標。
責任:勇於承擔對家庭、企業和社會應盡的責任。
感恩:對所有給予我們幫助和支持的朋友表示感激,銘記在心。
經營品種
經營品種: 蝦子辣椒 綏陽辣椒 茶葉 水果 核果 竹筍 竹筍製品 食用油 蔬菜 瓜類 豆腐 豆製品 糧食 米麵製品 木耳 食用菌 蛋製品 生鮮蛋 活禽類 肉類 生皮 滋補品 藥材 可食用花
結算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範貴州遵義指南針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平台)的交易結算行為,保護交易會員的合法權益,防範和化解市場風險,根據《貴州遵義指南針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交易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平台有關規定對交易會員訂貨款、服務費、交收貨款及其它有關款項進行計算、劃撥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交易平台的結算實行結算準備金和交易訂貨款制度等。
第四條交易平台對交易會員的訂貨款帳戶、訂貨款及交收貨款等進行結算和管理。
第五條本細則適用於交易平台內的一切結算活動,交易平台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交易會員、交收會員、指定結算銀行(以下簡稱結算銀行)、指定交收倉庫和其他與交易平台相關的人員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結算部門
第六條結算部門是指交易平台內設定的結算部。結算部負責交易平台商品電子交易的統一結算、結算風險的防範。
第七條結算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對交易會員訂貨款進行結算,控制結算風險;
(二)對交易會員的交易結果進行結算,編制交易會員結算報表;
(三)審核、辦理交易會員之間交收資金往來匯劃業務;
(四)統計、登記和報告交易結算情況,為交易平台提供各種結算統計報表;
(五)交易會員交收單據的開具,辦理交收結算業務;
(六)存貨憑證等重要結算票證的管理;
(七)按規定管理風險準備金;
(八)處理交易會員交易中的帳款糾紛;
(九)監督結算銀行與交易平台的結算業務。
第八條在交易平台所發生的商品電子交易必須通過結算部門進行統一結算。
第九條交易平台有權檢查交易會員的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的憑證和帳冊。
第十條交易會員必須安排交易會員結算交收專職人員,交易會員結算交收專職人員負責與交易平台之間辦理結算業務。交易會員應妥善保管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憑證、帳冊,以備查詢和核實。
第十一條結算交收員是經交易會員法人授權代表交易會員辦理結算和交收業務的人員。只有交易會員的結算交收員才能辦理結算和交收業務。結算交收員由交易會員指派。
第十二條結算交收員的業務職責:
(一)獲取交易平台提供的結算數據,並及時核對;
(二)辦理權利憑證的交存與提取手續;
(三)辦理實物交收手續;
(四)辦理其它結算、交收業務。
第十三條結算交收員在交易平台辦理結算與交收業務時,必須出示《交易會員結算交收員證》,否則交易平台不予辦理。
第十四條《交易會員結算交收員證》僅限本人使用,不得偽造、塗改、借用。
第十五條結算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交易平台和交易會員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結算銀行
第十六條結算銀行是指交易平台指定的、協助交易平台辦理電子交易結算業務的銀行。
第十七條結算銀行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全國性的商業銀行;
(二)在全國各主要城市設有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
(三)擁有先進、快速的異地資金劃撥手段;
(四)交易平台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符合以上條件,並經交易平台同意成為結算銀行後,結算銀行與交易平台應簽訂相應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規範相關業務手續。
第十八條結算銀行的權利:
(一)開設交易平台專用結算帳戶和交易會員專用訂貨款帳戶;
(二)吸收交易平台和交易會員的存款;
(三)了解交易會員在交易平台的資信情況;
(四)根據與交易平台簽訂的交易會員訂貨款監管協定,對交易平台的交易會員訂貨款進行監管,封閉運行,保證交易會員訂貨款的安全。
第十九條結算銀行的義務:
(一)根據交易平台提供的票據優先劃轉交易會員的資金;
(二)保守交易平台和交易會員的商業秘密;
(三)在交易平台出現重大風險時,必須協助交易平台化解風險;
(四)接受交易平台對其電子結算業務進行監督;
(五)向交易平台提供交易會員專用資金帳戶的資金情況;
(六)根據交易平台的要求,協助交易平台核查交易會員資金的來源和去向;
(七)向交易平台及時通報交易會員在資金結算方面的不良行為和風險;
(八)根據交易平台的要求,對交易平台開設的交易會員專用訂貨款帳戶中的資金實行必要的監管,封閉運行。交易平台除按交易規則從交易會員專用訂貨款帳戶中收取相關的費用、進行交收時對資金進行劃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支取或挪用交易會員專用訂貨款帳戶中的資金。
第四章日常結算
第二十條交易平台在結算銀行開設專用的結算賬戶,用於存放交易會員的貨款訂貨款及其他用於交易結算的款項。
第二十一條交易平台與交易會員之間業務資金的往來結算通過交易平台指定結算賬戶和交易會員指定結算銀行賬戶辦理。
第二十二條交易平台對交易會員存入的資金實行分帳管理,為每一交易會員設立明細賬戶。
第二十三條訂貨款是指訂立電子契約時,對電子契約買賣雙方所要求的最低預付資金限額,金額的高低是根據市場風險和契約價格決定的。當買賣雙方成交後,買賣雙方須按貨款總額支付一定比例的履約訂貨款;賣方在交收月份第一個交易日開市前如果未向交易平台提供契約約定的貨物憑證,必須用和買方相同標準的履約擔保金保證履約。
(一)成交日支付首付款按照20%執行,並且於成交時一次性付清;
(二)買方或者未能提供足額存貨憑證的賣方申請交收前,須付足全額貨款,否則視為無效交收申請;
(三)如交易平台調整買方付款標準時,賣方的付款標準須作同等調整;
(四)電子交易契約轉讓、解除或終止時,交易平台將在扣減買方應交的各項費用後向買方退還代收的剩餘貨款。
第二十四條逐日結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後,市場按當日平均價格結算所有交易會員的訂貨款,對應收應付的款項進行清算,相應增加或減少交易會員的訂貨款。
第二十五條結算價是指某一交易品種當日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價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作為當日結算價。
第二十六條交易平台對已轉讓的電子交易契約計算轉讓收入,並相應增減交易會員賬戶的資金餘額;對未交收或未轉讓的電子交易契約計算訂貨盈虧,訂貨盈虧為負數時抵扣交易會員的可用資金,訂貨盈虧為正數時不增加交易會員的可用資金。對於賣出貨物的電子交易契約的賣出方不計算訂貨盈虧。
第二十七條因轉讓收入和訂貨盈虧造成交易賬戶可用資金不足時,交易會員必須及時補足。
第二十八條未交收或未轉讓的電子交易契約的訂貨盈虧計算公式為:
(一)買方訂貨盈虧(負數為應支付)=(結算價-買方訂貨價)×訂貨量(件)
(二)賣方訂貨盈虧(負數為應支付)=(賣方訂貨價-結算價)×訂貨量(件)
第二十九條未交收或未轉讓的電子交易契約的當日結算盈虧計算公式:
(一)買方結算盈虧(負數為應支付)=(結算價-買方訂貨價)×訂貨量(件)
(二)賣方結算盈虧(負數為應支付)=(賣方訂貨價-結算價)×訂貨量(件)
第五章實物交收結算
第三十條交收貨款結算實行“一收一付、先收後付、收支相抵”的方法。
第三十一條貨物交收價,為交收匹配成功當日結算價。
第三十二條交易平台收到買方全額貨款和賣方足額貨物憑證後,根據交收匹配結果從買方帳戶劃轉80%的貨款至賣方帳戶,同時為買方提供《提貨單》和《貨物憑證》。
第三十三條買方可憑《提貨單》和《貨物憑證》辦理商品出庫。
第三十四條買方提貨時,交易平台將《提貨單》副本及時傳真給指定交收倉庫,作為指定交收倉庫核對《提貨單》真實性的依據。指定交收倉庫必須將提貨方提供的《提貨單》原件與交易平台傳真的《提貨單》副本傳真件進行核對,將《貨物憑證》原件與留存複印件進行核對,並對提貨方經辦人員的身份進行核實,確認無誤後方可辦理出庫手續。
第三十五條買方在《提貨單》開具後三個交易日內或者收到貨物5個交易日內,如對商品質量有異議,應書面通知交易平台,由交易平台和交易會員共同認可的國家質檢機構進行復檢,檢驗結果作為商品質量是否合格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在《提貨單》開具日後三個交易日內或收到貨物5個交易日內買方未提出異議,交易平台則視為買方認可商品質量、數量,通知賣方根據實際交收數量及交收價開具增值稅發票。
第三十七條買方在收到專用發票並驗證通過後2個工作日內,交易平台付清賣方餘款。
第三十八條因其他原因產生的剩餘貨款仍留存在買方的結算賬戶。
第三十九條交易會員每天應及時收取市場提供的結算數據,做好核對工作,並將之妥善保存;該數據應至少保存一年。對在商品交易中有爭議的相關數據,應當在該爭議消除後保存一年。但對有爭議的交易數據,交易會員應當保存至該爭議消除時為止。
第四十條交易會員如對結算數據有異議,應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通知交易平台。如在規定時間內交易會員沒有對結算數據提出異議,則視為交易會員收到並認可結算數據。
第六章 權利憑證
第四十一條權利憑證抵頂訂貨款的業務由交易平台結算部負責辦理,受理截止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15:40分後。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所指的權利憑證僅限於以下種類:
(一)由交易平台註冊的貨物憑證;
(二)交易平台確定的其他權利憑證。
第四十三條註冊貨物憑證抵頂訂貨款使用的期限不得超過交易平台規定的該貨物憑證的有效期。
第四十四條每次交存的權利憑證的價值不得低於100萬元。
第四十五條辦理權利憑證作為訂貨款的手續:
(一)申請:交易會員辦理權利憑證作為訂貨款業務時,須向交易平台提出書面申請。
(二)驗證交存:
1.以註冊貨物憑證作為訂貨款的交易會員須在申請獲交易平台批准後將印鑑齊全的註冊貨物憑證送交易平台辦理交存手續。
2.其他權利憑證的驗證交存必須符合交易平台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權利憑證抵頂訂貨款的數額,由交易平台根據權利憑證的類別、數量、有效期限及市場風險等因素核定。交易平台每日結算時按上述規定的方法重新確定權利憑證的基準價並調整抵頂金額。
第四十七條權利憑證抵頂的訂貨款只能用於商品電子交易,不能出金。
第四十八條辦理權利憑證抵頂訂貨款應按交易平台規定繳納手續費,標準另行規定。
第四十九條權利憑證每次作為訂貨款使用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屆滿後仍需作為訂貨款使用的,須重新辦理手續。
第五十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平台可取消有關交易會員的權利憑證抵頂訂貨款:
(一)交易會員提取和運用資金出現較大風險並有可能危及交易平台合法權益的;
(二)由於其他原因需要取消的。
第五十一條交易會員以權利憑證抵頂訂貨款的,在彌補應交訂貨款之後,可辦理提取手續,取回交存的權利憑證。
第五十二條當交易會員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訂貨款債務時,交易平台有權將該權利憑證兌現或提貨後兌現,從所得的款項中優先受償交易訂貨款債務和相關交易債務。交易會員應承擔權利憑證兌現前或兌現時發生的費用。
第七章資金的劃撥
第五十三條交易平台和指定結算銀行本著準確、快捷的原則為交易會員辦理資金轉入和轉出業務。正常情況下,市場僅在交易時間內辦理資金轉出業務。交易會員在每個交易日閉市之前通過書面、電子等方式提出資金轉入和轉出申請,交易平台將於當日完成交易會員資金轉入和轉出業務;特殊情況下,交易平台辦理資金轉入和轉出業務時間順延。
第五十四條交易平台向交易會員公布指定銀行的專用結算資金帳號,交易會員劃入資金須指明該筆資金劃入的交易帳號和交易會員名稱,並及時通知交易平台查收。在確認資金到帳後,交易平台相應增加該交易會員交易賬戶的資金。
第五十五條交易會員劃撥資金在交易平台相關部門辦理,其劃撥資金的方式為:
(一)交易會員資金轉入:交易會員通過銀行將款項劃入該交易會員在市場的交易結算資金賬戶內,交易會員資金轉入時間以交易會員資金到達在市場開立的交易資金賬戶為準;
(二)交易會員資金轉出:交易會員通過交易系統提出資金轉出要求,經審核確認後,即可將其在市場開立交易資金賬戶內的資金轉入交易會員在銀行開立的銀行賬戶內。
交易會員應對其按照上述程式轉入或轉出資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交易會員資金轉出必須符合交易平台規定,辦理資金轉入和轉出手續,交易會員的資金轉出標準為:
(一)當前抵頂金額-交易訂貨款>0時,可轉出金額≦可用資金-(當前貨物抵頂金額-交易訂貨款)
(二)當前抵頂金額-交易訂貨款≤0時,可轉出金額≦可用資金
交易平台可根據交易平颱風險狀況對交易會員資金轉出標準做適當調整。
第五十七條交易會員對其按照上述程式劃入或劃出資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會員,交易平台限制其資金轉出:
(一)涉嫌重大違規,經交易平台立案調查的;
(二)因投訴、舉報、交易糾紛等被法務部門、交易平台或其他有關部門正式立案調查,且正處在調查期間的;
(三)交易平台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八章風險與責任
第五十九條交易會員對其在交易平台成交的契約負有承擔風險的責任。
第六十條交易會員不能履行契約責任時,交易平台可對其採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暫停簽訂新的電子契約;
(二)限期轉讓,直至用轉讓後釋放的訂貨款能夠履約為止;
(三)按規定強行轉讓,直至用轉讓後釋放的訂貨款能夠履約為止;
(四)將交存的權利憑證兌現,用兌現所得履約賠償;
(五)通過法律程式繼續對該交易會員追償。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細則由貴州遵義指南針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負責解釋、修改。
第六十二條如交易會員與交易平台就本細則各條款的理解、解釋、執行等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一致,交易會員可向交易平台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三條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貴州遵義指南針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