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規建房的概念
建築物,是指運用各種材料生產出來的具有各種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是人可以在其中進行生活或生產活動的、固定於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場所,如住宅、辦公樓、廠房、庫房等。
違規建房,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違規建房,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4)擅自將臨時建築設成為永久性建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39條和40條)
二、違規建房的特徵
違規建房,是指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築物及構築物,通常表現為擅自搭建的棚房、攤位、簡易樓宇等。
違規建房最主要的特徵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違規建房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由於其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以原則上不賦予當事人所有權,不能依法進行產權登記(《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和第23條)。但是,違規建房物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種,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未依法認定要求拆除之前,違規建房建造者仍然對物享有某些物權法上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包括:
1、有權處分建築材料。雖然建造人對該建築物不享有所有權,因此亦不享有處分權,但違規建房物建造人對違規建房物的構築材料享有所有權,對構築材料當然享有處分權。
2、有權占有建築物。占有是一種事實而非一種權利,是一種人對物的控制與支配狀態。占有可因享有所有權、他物權或者其他權利而發生,也可因某種缺乏權利依據的行為以及單純的自然事實而發生。違規建房物儘管不能取得所有權,但因為建造人對該違規建房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可以成立占有。這種占有的事實狀態受法律保護。
3、有權使用建築物。占有的目的並不僅僅是據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違規建房之上的使用權是一種臨時性使用權。一旦建築物被拆除,使用權隨即消滅;或者違規建房取得合法性之後,該種違規建房之上的使用權也就消滅,轉化為合法建築的使用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理》第32條和第35條)。
4、有權對違規建房收益。違規建房的所有人對違規建房的占有是有權占有,所以其當然有權收益,只是這種收益權應當受到法律的限制,占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築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