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險

所謂違約險,是指東道國政府毀約或違約,而東道國又存在拒絕司法、司法不能或司法不公的狀況。 違約險的發生可能有兩種情況:一是東道國政府作為契約的第三方,二是東道國政府作為契約的當事方。 在第一種情況下,與徵收和類似措施險相重合,如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就將二者均作徵用險而予以承保,不開列違約險。

.違約險。所謂違約險,是指東道國政府毀約或違約,而東道國又存在拒絕司法、司法不能或司法不公的狀況。違約險的發生可能有兩種情況:一是東道國政府作為契約的第三方,二是東道國政府作為契約的當事方。在第一種情況下,與徵收和類似措施險相重合,如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就將二者均作徵用險而予以承保,不開列違約險。第二種情況是由於國家直接干預經濟,介入商業經濟而發生的,如國家進行自然資源開發、公共設施建設等,因此,該險別設立的主要目的是由東道國政府承擔其參與經濟活動的違約而產生的責任,這和國際上的有限豁免理論相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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