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傷害綜合險

詳細條款:
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總則第一條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被保險人應為16周歲至6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條投保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條本保險契約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訂立本保險契約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契約上批註。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投保人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二)殘疾或燒燙傷保險金受益人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契約的殘疾或燒燙傷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第五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除港、澳、台地區)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殘疾或燒燙傷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且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不超過保險金額。(一)身故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後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本條第(二)、第(三)款約定的殘疾、燒燙傷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二)殘疾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保險契約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保險金額。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併後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三)燒燙傷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保險契約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燙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二》)所列燒燙傷程度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燒燙傷保險金。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多處燒燙傷的,無論是否發生在身體同一部位,保險人僅給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項的燒燙傷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燒燙傷並伴有殘疾的,保險人僅按燒燙傷給付比例和殘疾給付比例中較高的一項給付保險金。2、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燙傷且發生在身體的同一部位時,保險人僅給付其中最高一項的燒燙傷保險金,即:後次燒燙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應扣除前次已給付的保險金;前次燒燙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保險人不再給付後次的燒燙傷保險金。3、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燙傷且發生在身體的不同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各項燒燙傷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保險金額。(四)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負給付身故、殘疾、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單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本保險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第六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燒燙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重大過失或故意行為;(二)被保險人打架、鬥毆及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被襲擊或被謀殺;(三)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四)猝死;(五)被保險人懷孕(包括宮外孕)、流產、墮胎、安胎、分娩(含剖腹產)、避孕、節育絕育手術、治療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導致的併發症;(六)疾病、藥物過敏、食物中毒、高原反應、中暑;(七)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視力矯正手術或者其它內、外科手術;(八)因意外傷害、自然災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九)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十)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岩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摔跤等對抗性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或從事飛行活動(以購買機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業航班的除外);(十一)任何生物、化學、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傷、污染或輻射。

第七條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燒燙傷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一)被保險人患有愛滋病或者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二)被保險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拒捕、在逃期間;(三)被保險人從事或參與恐怖主義活動、邪教組織活動期間;(四)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恐怖攻擊或者武裝叛亂期間;(五)被保險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品的影響期間;(六)被保險人酒後駕駛機動或助動交通工具、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七)被保險人精神或行為障礙期間。若由於本保險契約中責任免除的情形導致的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將退還未滿期淨保費。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第八條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投保人應該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

保險期間第九條本契約保險期間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協商確定,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第十條訂立保險契約時,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契約的內容。對保險契約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一條本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二條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補充提供。

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契約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五條本契約約定一次性交付保險費或對保險費交付方式、交付時間沒有約定的,投保人應在保險責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險費。投保人未按本款約定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按期足額交付各期保險費。投保人未按本款約定交付保險費的,從違約之日起,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契約並追收已經承擔保險責任期間的保險費和利息,本契約自解除通知送達投保人時解除;在本契約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按照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人實際收取的保險費總額與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應當交付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六條訂立本保險契約,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契約。前款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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