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阻卻性事由

違法阻卻性事由

違法阻卻性事由是大陸法系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是指排除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的違法性的事由。一般來說大陸法系國家一個行為要構成犯罪需要從正反兩方面評價,從正面看犯罪成立的條件是構成要件的符合性、行為的違法性和有責性,只要客觀上與構成要件相符合的行為,都被認為具有構成要件符合性。符合要件的行為雖然原則上具有違法性,但也存在例外現象,即在具有特別理由、根據的情況下,也可能否認符合構成要件行為的違法性,這便是違法阻卻性事由,又稱排除犯罪的事由,所以違法阻卻性事由是從反面否認行為構成犯罪。例如故意殺人與正當防衛時致人死亡,從結果上都造成了他人的死亡,但因正當防衛有益於社會,故沒有社會危害性,阻卻了刑事違法性。

一般來說大陸法系國家一個行為要構成犯罪需要從正反兩方面評價,從正面看犯罪成立的條件是構成要件的符合性、行為的違法性和有責性,只要客觀上與構成要件相符合的行為,都被認為具有構成要件符合性。符合要件的行為雖然原則上具有違法性,但也存在例外現象,即在具有特別理由、根據的情況下,也可能否認符合構成要件行為的違法性,這便是違法阻卻性事由,又稱排除犯罪的事由,所以違法阻卻性事由是從反面否認行為構成犯罪。例如故意殺人與正當防衛時致人死亡,從結果上都造成了他人的死亡,但因正當防衛有益於社會,故沒有社會危害性,阻卻了刑事違法性。但是卻沒有規定正當行為與職務行為免責,使得諸如警察依職務擊斃歹徒等合法行為沒有刑法上的依據,這是我國刑法需要完善的地方。對於前述情況,1983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在《關於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中實行正當防衛的具體規定》中做了具體規定。

違法阻卻性事由與犯罪行為一樣,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刑法卻放任這種行為,這就涉及違法阻卻性事由的本質問題。國外刑法理論上對違法阻卻性事由的本質有很多爭論,,大致有三種主張:法益衡量說、目的說和社會的相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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