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代理

間接代理

間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進行代理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法律效果間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402條的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契約,第三人在訂立契約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契約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契約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特點

第一,間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法律行為。

這是間接代理與直接代理最重要的區別,受託人雖然接受委託,但不將其代理身份告知第三人。對第三人來說,他直接與受託人打交道,而與委託人沒有任何關係。間接代理的這個特徵,使得第三人在與受託人訂立契約時,視受託人為契約當事人,受託人也將自己置於契約當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代理人。在這裡,委託關係是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一種內部關係。

第二,嚴格區分兩層法律關係,即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和受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行為的後果不是直接歸於、而是間接歸於委託人。

所謂間接,是指先由受託人自己對第三人承擔一切後果,再由受託人將這些後果轉移於委託人。這裡有兩層含義:首先,行為的後果最終由被代理人承擔;其次,後果的歸屬不像代理那樣直接歸於委託人,而是經由受託人移轉給委託人。

第三,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契約關係。

委託人不能直接對第三人主張權利,同樣,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對委託人主張權利。

內部關係

間接代理中被代理人、代理人與第三人的關係

1.如果代理人因第三人原因無法履行義務的,有權將第三人披露給本人,本人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代理人因為第三人原因無法履行義務的,有權將本人披露給第三人。

2.披露第三人之後,被代理人可以與第三人發生權利義務,但是如果知道被代理人是誰就不會與其訂立契約的除外。第三人在接到被代理人通知後,不得再向代理人履行義務。

3.代理人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第三人可以選擇代理人或本人為義務人。

相關制度的區分

民事間接代理和商事間接代理的區分

1、民事間接代理適用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及委託代理領域,而商事間接代理僅適用於委託代理。

2、民事間接代理的目的主要在於民事生活中互相幫助,保護弱勢群體,因此代理人為代理行為並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商事間接代理的目的主要是以營利為目的,因此代理人代理行為必定是有償的。

3、民事間接代理的代理人可以是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或非經濟組織。而商事間接代理的代理人可以是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紀人管理辦法》登記註冊的經紀人事務所、經紀公司,個體經紀人或兼營經紀業務的經濟組織。其取得經紀資格證書或專業經紀資格證書的成員必須達到法定人數。

4、民事間接代理的代理人義務較少,而商事間接代理的代理人義務較多,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紀人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提供客觀、公正、準確、高效的服務,記錄經紀業務成交情況,並保存三年以上,收取當事人佣金應當開具發票,並依法繳納稅收和行政管理費等義務。

行紀和商事間接代理的區分

1、雖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紀人管理辦法》,行紀和商事間接代理的主體資格認定,經紀組織設立以及基本義務都相同,但是,行紀人的活動還要遵循《契約法》中行紀契約一章。如行紀人有較多的權利,享有有限的合理處分委託物的權利、補償差額訂正委託的權利、拍賣提存權、介入權和留置權。相應的,行紀人也承擔更多的義務。

2、按照《契約法》第414條規定,行紀人的業務範圍僅限於以自己的名義代理貿易活動。這裡的貿易活動應以動產,有價證券的買賣以及其他商業上具有交易性質的行為為限,例如代購、代銷、寄售等。而商事間接代理的範圍相對廣泛,比如報關單位的代理報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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