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wífǎhuòwù
【釋義】廣義的講,所有違法生產、加工、運輸、儲存、銷售的貨物,都是違法貨物。
這裡講的違法貨物,是指貨物在貿易進出口時,不能提交許可證件的實際進出口貨物。即違反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申報時不能向海關提交許可證件的貨物。更概括地說,是指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所指向的特定貨物、物品。例如:貨物進出口時應當申報的項目,沒有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實際進出口貨物;數量申報不實,實際進出口貨物數量,超出許可證件進出口額度部分的貨物。再如:貨物進出口時應當申報的項目沒有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國家稅款徵收的實際進出口貨物;數量申報不實的,實際進出口貨物數量與申報數量差額部分的貨物。再如: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時應當申報的項目沒有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違法貨物按以下方式確定:(一)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時應當申報的項目沒有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違法貨物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確定。(二)加工貿易貨物進口時應當申報的項目沒有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國家稅款徵收的,違法貨物為實際進口貨物;其中僅數量申報不實的,違法貨物為實際進口貨物數量與申報數量差額部分的貨物。(三)加工貿易貨物出口時應當申報的項目沒有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國家稅款徵收的,違法貨物為申報出口貨物所耗用的保稅料件。其中僅數量申報不實的,違法貨物為申報出口貨物數量與實際出口貨物數量差額部分貨物所耗用的保稅料件。
除了關係到許可證件進出口額度、國家稅款徵收、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時應當申報的項目外,還要注意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也是違法貨物,即違法貨物為被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在海關監管區以外存放海關監管貨物的,也是違法貨物。如此等等。這些在2008年12月25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計核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貨物、物品價值辦法》中都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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