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wífǎwùpǐn
【釋義】廣義的講,凡是個人違法運輸、攜帶、郵寄、存儲的物品都是違法物品。
這裡講的違法物品,是指過境人員個人所帶物品中,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物品。在2008年12月25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計核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貨物、物品價值辦法》中,明確規定五種物品為違法物品:1、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尚未放行的進出境物品開拆、交付、投遞、轉移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違法物品為被開拆、交付、投遞、轉移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物品。2、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的,或者運輸、攜帶、郵寄超過規定數量但仍屬自用的國家限制進出境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但沒有以藏匿、偽裝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的,違法物品為實際進出境自用物品數量超過合理數量或者規定數量部分的物品。 3、個人運輸、攜帶、郵寄物品進出境品名申報不實的,違法物品為實際進出境物品。及個人運輸、攜帶、郵寄物品進出境數量申報不實的,違法物品為實際進出境物品數量超過合理數量或者規定數量部分的物品;申報數量超過合理數量或者規定數量的,違法物品為實際進出境物品數量超過申報數量部分的物品。4、經海關登記準予暫時免稅進境或者暫時免稅出境的物品,未按照規定復帶出境或者復帶進境的,違法物品為未復帶出境或者未復帶進境的物品。5、未經海關批准,過境人員將其所帶物品留在境內的,違法物品為過境人員留在境內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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