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廣告公告制度

一、違法廣告公告包括:部門聯合公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公告和廣告審查機關公告。 三、違法廣告公告應在新聞媒體上廣泛刊播。 七、整治虛假違法廣告部際聯席會議定期通報各成員單位所屬報刊、網站執行違法廣告公告制度的情況。

為加強廣告監管工作,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建立廣告監管長效機制,特制定違法廣告公告制度。
一、違法廣告公告包括:部門聯合公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公告和廣告審查機關公告。部門聯合公告,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衛生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信息產業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等部門聯合發布,或者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向社會發布。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公告,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向社會發布。廣告審查機關公告,由廣告審查機關向社會發布。
二、違法廣告公告內容包括:典型虛假違法廣告案例曝光、違法廣告提示、違法廣告案例點評、涉嫌嚴重違法廣告監測公告等。
三、違法廣告公告應在新聞媒體上廣泛刊播。部門聯合公告有關宣傳報導的內容和口徑經整治虛假違法廣告部際聯席會議確定後,可由新華社播發通稿,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向有關新聞媒體提供。
四、媒體刊播違法廣告公告相關信息應當及時、全面、客觀、準確。對於公告中涉及的違法廣告活動主體要如實刊登。
五、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對電視台、廣播電台、報紙、期刊等大眾媒體執行本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整治虛假違法廣告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在其主管的報刊和主辦網站上發布公告內容。
七、整治虛假違法廣告部際聯席會議定期通報各成員單位所屬報刊、網站執行違法廣告公告制度的情況。
八、各地參照本制度建立本地區的違法廣告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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