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內容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車輛參數及配置核查工作規範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貫徹落實《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1號),部制定了《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車輛參數及配置核查工作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車輛參數及配置核查工作規範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節能降耗管理,規範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以下簡稱達標車型)車輛參數及配置核查工作,根據《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1號)、《營運客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711)和《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719),制訂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擬進入道路運輸市場的,以汽油或者柴油為單一燃料,總質量超過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運輸車輛和貨物運輸車輛。
城市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為單一燃料,以及總質量不超過3500千克的道路運輸車輛,其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的實施步驟及時間另行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規範要求,本著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負責本轄區內的達標車型車輛參數及配置核查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達標車型車輛參數及配置核查工作中的職責分工:
(一)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1.負責組織並指導本轄區內達標車型車輛參數及配置核查的管理和宣傳工作,督促市、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嚴格執行本規範和相關規定。
2.負責組織市、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受委託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相關核查人員的培訓工作。
3.每半年向交通運輸部上報本轄區達標車型核查工作情況,匯總上報《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表》(以下簡稱《達標車型表》)中經核查不符合達標條件車輛的車輛型號及生產企業。
4.負責對在本轄區內承擔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車型產品檢測的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5.負責建立和完善本轄區道路運輸信息系統有關達標車型核查網路及資料庫。
(二)市、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1.負責實施本轄區內達標車型車輛參數及配置的核查工作,積極開展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的宣傳工作,組織對達標車型車輛參數及配置核查人員(含相關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2.按照本規範規定的車輛參數及配置核查項目和方法對車輛進行核查。建立和落實工作責任制,建立核查車輛管理檔案。
3.指導、督促受委託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制定相關核查工作制度,落實核查工作責任制,建立核查車輛檢測檔案。
4.為社會提供達標車型和核查的相關諮詢服務。
5.定期向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上報本轄區達標車型核查工作情況。
6.按規定及時將達標車型核查信息錄入道路運輸信息系統。
第五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者受委託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核查人員,對申請配發《道路運輸證》的新購車輛,按照以下程式進行核查:
(一)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新購車輛核查。
1.核查人員依據申請人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上記載的車輛型號,檢索交通運輸部公布的《過渡期車型表》。
2.車輛型號在《過渡期車型表》內的車輛,按原《道路運輸證》發放程式辦理營運手續。車輛型號不在《過渡期車型表》內的車輛,再檢索交通運輸部公布的《達標車型表》。
3.車輛型號在《達標車型表》內的車輛,核查人員依據申請人提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整車出廠合格證》複印件等技術檔案,按照附表1規定的項目及方法,對車輛進行實車核查。核查結果符合《達標車型表》中相應車型參數及配置要求的車輛,判定合格;否則判定不合格,並告知申請人車輛不合格項目及原因。車輛型號不在《達標車型表》內的車輛,終止核查。
(二)2011年3月1日起,新購車輛核查。
1.核查人員依據申請人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上記載的車輛型號,檢索交通運輸部公布的《達標車型表》。對車輛型號不在《達標車型表》的車輛,終止核查。
2.車輛型號在《達標車型表》內的車輛,核查人員依據申請人提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整車出廠合格證》複印件等技術檔案,按照附表1規定的項目及方法,對車輛的參數及配置進行實車核查。核查結果符合《達標車型表》相應車型參數和配置要求的車輛,判定合格;否則判定不合格,並告知申請人車輛不合格項目及原因。
(三)在用車輛轉籍核查。
1.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的核查。自2010年3月1日起,非營運車輛擬轉為營運車輛的車輛型號應在《過渡期車型表》或《達標車型表》的公布範圍內,並按新購車輛核查規定進行核查。
2.營運車轉籍核查。營運車轉籍按附表1規定的項目及方法進行核查合格後,按《道路運輸證》現行發放程式辦理營運手續。
第六條 按照高效和便民原則,達標車型車輛參數及配置核查應與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相結合。受委託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在出具的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中,應增加外形尺寸、整備質量、驅動型式、輪胎規格、貨箱欄板內尺寸或容積、牽引座最大允許承載質量、準拖掛車總質量等項目,作為車輛唯一性確認的內容,並在檢測結論中予以註明。
第七條 申請人對達標車型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覆核。
第八條 對達標車型車輛核查合格且符合配發《道路運輸證》其他條件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予以配發《道路運輸證》;對車輛未列入《過渡期車型表》和《達標車型表》的,或經核查不合格的,不得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九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受委託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對核查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處理,並以書面形式逐級上報交通運輸部。車輛核查存在的問題按照附表2的形式,每半年逐級上報導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受委託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的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對其核查結果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 本規範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1.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核查項目及方法
2.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核查存在問題匯總表
附屬檔案1:
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核查項目及方法
序號 核查項目 核查方法
1 車輛型號 車輛銘牌和行駛證上標稱的型號
2 載客人數(含駕駛員) 實查客車座椅(臥鋪)的總數量,含駕駛員和導遊座椅
3 外形尺寸 按國家標準GB/T12673的規定進行實測
4 整備質量 實測
5 總質量 車輛銘牌上標稱的質量
6 發動機型號 發動機銘牌上標稱的型號
7 底盤型號 底盤銘牌上標稱的型號
8 驅動型式 實查,如:4×2、4×4、6×2、6×4、8×4等
9 輪胎規格 實查
10 貨箱欄板內尺寸或容積 普通欄板車、廂式車、倉柵車、蓬式車、自卸車等實測尺寸,罐式車按罐體銘牌核查容積
11 牽引座最大允許承載質量 半掛牽引車銘牌和合格證上標稱的鞍座最大允許總質量
12 準拖掛車總質量 半掛車牽引車行駛證和車輛銘牌上標稱的準牽引總質量
附屬檔案2:
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核查存在問題匯總表
申報單位(蓋章):
序號 車輛生產企業名稱 存在問題 備註
. 車輛數 主要原因
填報人:填報日期:聯繫電話:
行業反應
交通部在最近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做好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自2011年3月1日起《過渡期車型表》廢止,要求車輛達到油耗限制的規定,否則將不予發放營運證。並要求相關部門進一步做好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做好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自2011年3月1日起,《過渡期車型表》廢止,所有新購車輛(含國外進口車輛)申辦營運資格的,運管機構要依據申請人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上登記的車輛型號,檢索部公告的《達標車型表》。對車輛型號未納入《達標車型表》的車輛,終止車輛核查,不予辦理營運手續。
在用的非營運車輛申辦營運資格的,按照新購車輛有關程式核查、辦理。在用的營運車輛申請轉籍的,暫不對車輛作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參數及配置核查,仍按《道路運輸證》原發放程式辦理。
●燃油消耗限值政策回顧
根據交通部發布的《營運客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的規定,凡總質量超過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運輸車輛和貨物運輸車輛的燃油消耗量,應當滿足道路運輸車輛燃油消耗量限值標準,不然不得用於營運。
不過對於在這之前已經銷售的車型,交通部給出了《過渡車型目錄》,並截止到2011年2月28日。此次交通部發布了進一步做好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屆時各地到2011年3月1日起要嚴格執行。
關於燃油消耗限值政策的相關規定和公告,可進入《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信息服務網》查詢。
●部分經銷商擔心影響卡車銷售
因為卡車的實際油耗是因載重路況等條件不同比較複雜,同一個車型不同配置都要當作不同的車型來重新申報,申報周期也較長,所以廠家的積極性也不是很高。據了解,大部分品牌的申報情況並不理想。
對於該通知的發放,不少卡車經銷商表示了一定的擔心,一位經銷商表示,現在只能把客戶定好的在這兩天趕緊把手續辦好,先想辦法提前落戶辦理營運證,至於以後的車子,只能走一步看一步了。
不過,也有經銷商表示,這個規定在沒有到正式執行之前也還是存在一定變數,可能迫於實際情況的壓力,交通部會延期改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