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管制度

第一條為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推動全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有效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監管,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全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督查工作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縣安委辦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各級各有關部門按照“屬地監管、行業監管、綜合監管、分級監管”原則,負責組織開展關閉煤礦、非煤礦山、煙花爆竹、石油、化工、建築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企業和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城市基礎設施、漁業、農機、水利、特種設備、人員密集場所等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把排查工作部署到每一個生產經營單位。
第五條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當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按規定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同時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重點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月組織一次本轄區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於每月20日前書面向縣安委辦報告本月轄區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第七條縣安委辦每季度組織一次全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專項督查。縣安委辦應於每季度末月25日前書面向縣政府報告本季度全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第八條對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第九條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制度,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建檔登記,規範管理,加強監管。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生產經營單位下發整改指令(通知)書,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內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等。對於一般事故隱患,應當督促事故隱患所在單位立即整改;對於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督促事故隱患所在單位制定切實可行的事故隱患治理方案,落實安全保障措施和責任人,確定專人監控管理,並限期整改。
第十一條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分工,明確事故隱患監管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監管責任單位應當對事故隱患所在單位實施重點監管,加大巡迴檢查的密度和力度,督促其儘快整改合格。對事故隱患整改措施不落實、超過整改期限的,應當採取掛牌督辦的方式進行重點跟蹤、重點督辦。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對於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實行掛牌督辦,切實做到“四不放過”,即:責任不落實不放過,工作不到位不放過,隱患不消除不放過,沒有隱患整改報告不放過。
第十三條對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在其治理結束前,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對取得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許可證。
第十四條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在顯眼位置對重大事故隱患基本情況進行公示。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季度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重大事故隱患及其整改情況,接受社會監督。重大事故隱患公示內容應包括單位名稱、隱患部位、隱患類型、主要問題、整治責任人、整改期限等。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其發現的事故隱患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或電子信箱等。接到事故隱患舉報的部門,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及時進行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將情況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對舉報的事故隱患,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給予最先舉報人適當獎勵,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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