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例如對符合道德行為準則的行為,即會產生滿意、愉快、心安理得等內心體驗;反之,則會產生憤怒、厭惡、羞愧等內心體驗。這類內心體驗就是道德感。道德感按其形式可分為:(1)直覺的道德情緒經驗,它是由於對某種情境的感知而引起的;(2)與具體的道德形象相聯繫的情緒體驗,它是通過人的想像發生作用的一種情感;(3)意識到道德理論的情緒體驗,它是可以清晰地意識到道德要求為中介的情感。
基本特質
道德感既是一種道德的主觀意志,也是一種見諸行為的道德衝動。“意志作為主觀的或道德的意志表現於外時,就是行為”,而且“道德的意志表現於外時才是行為”。作為一種主觀形態和衝動形態的道德,道德感具有三個方面的基本特質。
得道感
道德感與倫理感一體相關,道德感由倫理感轉化而來,這種轉化的過渡環節,就是倫理的“實體感”內化為個體的“得道感”。道德的真諦是“得道”“,得道”的內涵是對倫理的實體性的分享及其在個體意志行為中的外化,是個體內在的實體性。“得道”是由倫理感向道德感轉化的中介。在這裡,道德之“道”一方面由倫理之“理”轉化而來,另一方面,它又揚棄了倫理實體抽象的普遍性而獲得個體內在的實在性。
“得道”,一方面是對倫理之“理”的獲得,對倫理實體的分享;另一方面更是倫理的實體性要求和倫理的客觀意志向道德的主體性確證和主觀意志的轉換。“道”就是個體內在的倫理實體,或者說,是個體性、主觀性的“實體感”;而“得”的方式不是占有,而是分享。倫理作為一種共體和公共本質,作為“單一物與普遍物的統一”,既包含、統攝單一物,又不讓任何“單一物”或個體占為己有。個體對實體和道德對倫理的“獲得”方式,只能是“得道”。“得道”的要義是獲得倫理的要求,並轉化為個體行為的法,從而使個體獲得倫理的實體性。這些形而上的抽象邏輯,被黑格爾用法哲學的語言清晰地表達“:倫理性的東西,如果在本性所規定的個人性格本身中得到反映,那便是德。”德,就是在本性中所體現的個體的倫理性格。一個人的行為符合倫理的要求,如果這種“符合”成為一種穩定的性格,那么就是“德”。所以,“德,毋寧說是一種倫理上的造詣。”
“得道感”就是倫理上的造詣感,造詣感的核心,是“單一物”與“普遍物”、個體與實體統一的感覺。不過,作為一種主觀意志,“得道感”與思維形態、純粹理性形態的道德的區別在於,它是求道、持道、行道的那種衝動。“求道”是“得道”的基礎。“人之有道也,飽食、暖衣、逸居而無教,則近於禽獸。”道德的本質、教育的本質,就是自由,而自由的本質,就是解放。解放的第一要義,就是將人們從自然衝動的束縛和壓迫下解放出來,以獲得人性的自由。
“求道”,就是過有道德的真正的人的生活,使自己從本能壓迫下解放出來的那種衝動。人之所以需要道德,就是因為人身上具有動物性;道德之所以可能,就是因為人性中具有善的本根。正如西方倫理學家所說,人性與獸性的區別,在於人有道德;人性與神性的區別,在於人需要道德。道德的可能性與不道德的危險性在人性中共存,於是,“求道”之後,還有要“持道”的意志力。“持道”即對道德的固持,即孟子所說的“不動心”,亦即孔子所說的“造次必如是,顛沛必如是”。“持道”的確證在於“行道”。“行道”才能將倫理的要求外化為現實,也才能使道德的主體得到確證,也才是真正的“知道”和“有道”。“知行合一”就是道德的理論態度與實踐態度和思維形態與衝動形態的統一。“求道—持道—行道”,就是“得道”感的內在結構。
敬重情感
康德認為,道德法則直接受道德意志決定,是道德價值的本質。“行為全部道德價值的本質性東西取決於如下一點:道德法則直接地決定意志。”純粹理性的任務是為人們提供道德法則,純粹實踐理性要將道德法則變成意志的直接決定者,就必須為人們找到道德行為的動力,即意志服從道德法則的內在衝動,這種動力或衝動,康德稱其為“靈魂驅動力”。關於這種衝動的本質,康德與黑格爾的觀點是一致的,即認為這種衝動的本質應當是一種特殊情感。“因為一切稟好和每一種感覺衝動都是建立在情感之上的,所以(通過稟好所遭遇的瓦解)施於情感的否定作用本身是情感。”產生這種情感的理智根據就是對道德法則的敬重。在道德法則的動力之外尋求的動力,都可能使道德成為“無法持久的”和“危險的”偽善。“對於道德法則的敬重是一種情感,它產生於理智的根據,並且這種情感是我們完全先天地認識的唯一情感,而其必然性我們也能夠洞見到。”於是,實踐理性的根本動力,就是對道德準則的“敬重情感”。“這種情感現在也可能稱為對道德法則的敬重情感;而出於這兩個理由,它也可以稱為道德情感。”
敬重情感是人內在的對道德法則的肯定情感,是意志對道德法則景仰和禮讚的快樂情感。它是由純粹理性向實踐理性的轉化,是人的道德行為的唯一合法的根據。“於是,對於道德法則的敬重是唯一而同時無可置疑的道德動力,並且這種情感除了僅僅出於這個根據的客體之外就不指向任何客體。”µξ道德法則的敬重情感何以可以產生道德衝動而成為實踐理性的動力?“因為對於我們尊重的、卻又(由於意識到我們的軟弱)畏懼的東西,由於更加容易適應它,敬畏就變成偏好,敬重就變成愛;至少這會是獻身於法則的意向的完善境界,倘使一個創造物某個時候能夠達到這一點的話。”所以,在《實踐理性批判》的最後,康德寫下了那句給後人帶來無限啟迪和警示的話:“有兩樣東西,我們愈經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它們就愈使心靈充滿始終新鮮不斷增長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則。”
人們今天可能對康德將對道德準則的“敬重情感”作為道德的唯一動力的觀點提出許多異議甚至批評,但它至今仍然具有真理性和啟發意義的是:道德感本質上是對道德法則的“敬重情感”,而且,這種“敬重情感”推動人們由對道德的理論的態度或道德的思維形態,向實踐的態度或實踐形態轉換。對道德法則的“敬重情感”,既是衝動形態的道德,也是實踐理性的根本動力。
義務感
康德如此凸顯義務之於道德的意義,以至認為倫理學“一般地,它也叫做義務論”。道德感與道德衝動的義務感以“敬重之情”為基礎和前提。“倫理義務只有當我們尊其為義務時才成其為義務。說我們有義務敬重,等於說我們有義務去有一項義務……因為人必須先有了對內心法則的敬重心,才可能懂得什麼叫義務。”義務與道德、與德性是一體的,德性是人的行為準則在履行義務時體現的力量。德性指的是意志的道德力量,德性本身不是義務,擁有德性也不成其為義務,但它命令人有義務,伴隨著其命令的一種(只可能由內在的自由的法則所施加的)道德強制。義務產生於對道德法則的敬重,德性是履行義務的力量,義務是一種道德的強制或絕對命令。於是,道德感就是履行義務、執行“絕對命令”的一種道德衝動。義務感與敬重情感一樣,同樣是一種道德情感。
義務不僅與德性一致,而且與衝動一致。黑格爾認為,德、義務、衝動,三者在內容上是相同的。“採取義務的形式、然後採取德的形式的那種內容,與其有衝動的形式的那種內容是相同的。衝動也同樣以這種內容為其基礎。”黑格爾強調,義務的本質不是強制,而是自由,或道德解放。義務限制的僅僅是主觀任性,而不是衝動。“具有拘束力的義務,只是對沒有規定性的主觀性或抽象的自由和對自然意志的衝動或道德意志(它任意規定沒有規定性的善)的衝動,才是一種限制。但是在義務中個人毋寧說是獲得了解放。”義務使人擺脫了對自然衝動的依附,將人從自然衝動的束縛下解放出來;又使人擺脫了個體的偶然性與主觀性,獲得實體性與現象性。“在義務中,個人得到解放而達到了實體性的自由”“,所以,義務所限制的並不是自由,而只是自由的抽象,即不自由。義務就是達到本質、獲得肯定的自由。”
道德感就是履行義務、執行道德法則的“絕對命令”的情感衝動,即道德感就是義務感。道德感就是得道感、敬重情感、義務感。道德感教育的重心,就是使人們因獲得“倫理上的造詣”而得“道”;以對道德準則的敬重,培育道德上的“優美靈魂”和源頭性的“靈魂驅動力”;培育以自我解放為本質和追求的義務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