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論是亞里士多德在闡述悲劇的原因的一個重要觀點。
“過失論”著重探討本劇人物的品質和遭遇,也即悲劇作品的性格描寫和情節安排,以求解釋產生悲劇的根本原因並且造成悲劇特有的藝術效果,從而為觀眾提供有益的道德教訓和審美感受。
亞里士多德認為,悲劇的特殊功能是激發憐憫與恐懼。這種情緒既來源於對他人遭遇的道義同情,也包含著對自身行為的道德反思。正是出於道德的淨化效果的考慮,亞里斯多德認為悲劇主人公應比一般人要好,但又是比最好的人稍差一些的人。也就是說,他必須有些過失,他的悲劇結果必須“由於他犯了大錯誤”。“過失”暗示著道德責任感。亞里斯多德對他的“過失”論從兩個方面做了論證:首先,如果悲劇主人公太好,就不宜於將他由順境轉入逆境,因為這會使觀眾厭惡,產生反感;而悲劇如果不能由順境轉入逆境,悲劇的嚴肅性就無從談起,也無法引起觀眾的憐憫與恐懼;其次,如果他是極壞的人,那么他從順境轉入逆境就是咎由自取,觀眾既不會憐憫他,又因與他相差太遠而無切身之感,也不會產生恐懼之情。此外,他更極力反對寫壞人由逆境轉入順境,因為這最違背悲劇的精神。這樣亞里斯多德就要求主人公“不十分善良,也不十分公正,他之所以陷入厄運,並非由於他為非作惡,而是由於他犯了錯誤,” 即過失。所有這些,都圍繞一個目的;使之能引起我們的憐憫與恐懼之情。
總的來看,亞里士多德的“過失論”,首先是含有豐富的辨證四速:悲劇人物不是無辜受難,而確犯有錯誤,所以咎由自取,並不違背道義原則;同時,悲劇人物沒有邪德敗行,但卻遭到嚴懲,所以值得同情,能夠引起憐憫與恐懼。其次,“過失論”打破了傳統的命運觀念。造成悲劇的原因,不應只歸結為人所無法駕馭的命運,而應道人自身的性格和行為中去尋找;要重視人的責任,要重視人的晚上,因此他強調了悲劇的教育功能,促進了文化觀念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