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近百年來中國雖然在法律理論和條文層面上缺失主體意志,但在法律實踐層面上,卻一直顯示了相當程度的主體性,今天可以明確並認可這種抉擇,而不要陷於完全盲從西方現代主義霸權話語的心態之中。本書提倡實踐歷史的研究方法的目的,正是為了擺脫那種心態,是為了確立本書所涉及的法律實踐所體現的傳統法律的現實性以及立法精神上的主體性,由此來探尋中國自己的現代法律。作者介紹
黃宗智,美籍華人。普林斯頓大學學士,華盛頓大學博士。自1966年畢業起即供職於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校區歷史系,並因其在中國農村經濟史研究方面有卓越貢獻於1991年榮升“超級教授”。其後,轉向法律史研究,再次發表兩部開創性專著。1975年創辦季刊《近現代中國》(Modern China),乃美國研究中國首要學術刊物之一。2003年在國內創辦《中國鄉村研究》學刊。2005年受聘為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國家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畫講座教授”;同時,擔任清華大學人文與社會高等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最近幾年多用中文寫作,發表論文多篇。主要著作有《法律、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中國研究的規範認識危機》、《長江三角洲的小農家庭與鄉村發展》、《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以及此集所收論文。作品目錄
前言序:為什麼要建立新的中國法律歷史與現實的研究
第一章 導論:中國法律的實踐歷史研究
第二章 社區調解的過去和現在
第三章 集權的簡約治理——以準官員和糾紛解決為主的半正式基層行政
第四章 離婚法實踐——當代中國法庭調解制度的起源、虛構和現實
第五章 取證程式的改革:離婚法的合理與不合理實踐
第六章 民事判決的過去和現在
第七章 法庭調解的過去和現在
第八章 中國法律的現代性
第九章 結論:歷史與現實
引用材料
正文表
表2.1 華北二;:三個村莊的糾紛,20世紀20年代至40年代
表2.2 1950年至l990年松江縣民事案件分類及離婚案件所占全部民事案件百分比
表2.3 甘露村、香山村、華陽橋鄉糾紛,1984年至1990年
表2.4 1980年至l992年甘露村幹部處理糾紛實例以及1990年華陽橋鄉法律事務所處理糾紛實例
表2.5 河北省汝南縣三里店鄉宋村糾紛,1992年至2006年
表2.6 1980年至2005年民間調解糾紛數與民事案件數
表4.1 離婚案件的結果
表4.2 1950年至l985年奉賢縣民事案件分類表以及婚姻案件所占民事案件總數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