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扶貧濟困是善舉,是善心的外在表現,它是一筆寶貴的道德資源,它更是純天然而不加修飾的。在精準扶貧大力實施的今天,一些官員起了“私心”,為了自己的政績、好大喜功而逼捐的話,那么捐款就失去了原來的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及人民生活。
產生原因
1.政府逼捐扶貧的背後,實際是懶政思維作祟。在他們看來,把扶貧款分發給貧困戶,就完成脫貧任務了。
2.逼捐扶貧的行為之所以能夠發生,在於扶貧成了撈政績的一種手段,成了地方官員撈政績的工具。
如何治理
對於逼捐扶貧的行為,首先應該依據現有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以儆效尤。但在此基礎上,我們更應該去反思部分地方對扶貧工作的認知錯位,這才是根本,否則,就還會有其它簡單粗暴的扶貧手段,讓人大跌眼鏡。
媒體評論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何謂法治?簡言之,就是依法而治,即管理國家、治理社會主要依靠法律這種普遍、穩定、明確的規範和規則,而不是法律之外的某些習慣和辦法,更不是個人包括領導者的意志和看法。強調領導幹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能力,就是要求領導幹部在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推動工作和事業發展時,根據法律規則認識和解決問題。如果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置若罔聞,連法律的底線都敢突破,那還談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直接違法還只是問題之一。法治思維不僅是一種規則思維,也是一種程式性思維。正因為如此,《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式。脫貧攻堅無疑是當前一項重要政治任務,試問:如果嚴格按照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式進行決策,發文“逼捐”扶貧的鬧劇還會上演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