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銷售

進口銷售是將進口商品銷售給外貿系統外或系統內各單位的業務。按其經營方式和盈虧負擔的不同,可分為:(1) 自營進口銷售。它是外貿企業自己經營的自負盈虧的進口商品銷售業務。除海運按統一價計價的進口商品部分,以進口商品到達我國口岸採用貨到結算外,其餘一律憑國外帳單向訂貨單位開具結算憑證作為銷售。進口銷售收入按國家規定的進口商品計價原則確定; 進口商品的進價成本,一律以對外成交契約價格為基礎。對外契約以離岸價格計價的,在商品離開對方口岸後,由我方負擔的運雜費及其他費用,作為費用處理,對外契約以到岸價格或成本加運費價格計價的,在商品到達我國口岸後發生的費用,也作為費用列支。收到的進口佣金和索賠款沖減商品成本,支付的對內理賠款則沖減銷售收入。

(2) 代理進口銷售。它是外貿企業接受國內用貨單位的委託代辦進口的業務。代辦進口商品外貿企業不負擔進口盈虧,只收取一定比率的手續費。進口按代理作價,在取得國外帳單向用貨單位開出結算憑證時,作為銷售。代理進口商品的國外運保費、進口稅金和其他直接費用,均由用貨單位負擔。結算收回的貨款入帳時,銷售收入不包括代征的各種進口稅、國外運保費和國內銀行財務手續費。代理進口業務發生的佣金、索賠款,全部退回給用貨單位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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